北京市儲備糧管理監督檢查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儲備糧管理監督檢查規定
  • 發布日期:2003-04-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4-14
【生效日期】2003-04-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儲備糧管理監督檢查規定

一、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北京市儲備糧(以下稱市儲備糧)的管理,規範對違反市儲備糧管理辦法所實施的處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違反《辦法》的法人和公民實施處罰時,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北京市糧食局(以下稱市糧食局)負責市儲備糧管理日常行政執法檢查工作,市糧食局政策法規處負責安排並實施具體檢查工作。行政執法檢查人員由市糧食局有關處室指定人員組成,參加行政執法檢查的人員應相對穩定。
第四條市糧食局政策法規處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執法檢查方式。當接到舉報時,應及時組織相應的檢查。對確認舉報屬實的舉報人,根據情況可給予適當獎勵。
二、執法範圍
第五條對市儲備糧管理工作進行行政執法檢查的範圍是:市儲備糧布局規劃的年度計畫執行情況;承儲單位資格確認結果和認定程式是否符合規定;市儲備糧輪換中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市儲備糧購銷的方式和品種質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動用市儲備糧是否符合程式;市儲備糧費用補貼的撥付情況;市糧食局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執行《辦法》情況;《辦法》中規定的其他有關內容。
第六條對市儲備糧承儲單位的檢查,按《辦法》第十二條二款、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各項規定進行。
三、執法程式和要求
第七條執法檢查。實施行政執法檢查必須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進行,不得一人執法,檢查人員應向被檢查單位出示執法證件。
第八條舉報受理。市糧食局政策法規處在接到舉報之後,執法人員要按照規定填寫舉報記錄,及時上報,經市糧食局主管局長(以下稱主管局長)批准後及時查處。
第九條立案。通過舉報或檢查兩種途徑發現違反《辦法》的問題後,根據檢查記錄建議立案,由主管局長批准同意後,填寫立(銷)案審批表。
第十條調查取證。在實施行政處罰之前,由執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式,通過收集、保存有關證據,以查明違法事實。對檢查的內容、過程及結果都須製作筆錄,收集證據。根據檢查項目,被檢查對象要提供相應的資料。執法人員應當向被檢查對象告知事實、理由、依據及擬做出的行政處罰,告知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調查筆錄由證人、被檢查單位主管領導或主管人員核對無誤後簽字。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拒絕簽字的,由執法人員在筆錄中註明情況。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勘驗後,做出現場勘驗筆錄。
第十一條責令限期改正。對違反《辦法》第十二條二款和第十五條有關規定,需責令限期改正的,經主管局長批准,由執法人員開具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限期內改正。期滿後由執法人員進行複查,並記錄在案。
第十二條責令賠償。對違反《辦法》第十二條二款和第十五條有關規定,需賠償經濟損失的,採取實物賠償方式。經主管局長批准同意後,由執法人員開具責令賠償決定書,並在7日內送達。賠償入庫的糧食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由執法人員監督,按質保量地入庫到指定的地點。
第十三條罰款。對違反《辦法》第十二條二款和第十五條有關規定,在進行責令限期改正或責令賠償後,應當處以相應的罰款。調查終結後,由執法人員寫出案件調查報告,報主管局長。
行政處罰數額在2萬元以下的,由主管局長批准;行政處罰數額為2(含2萬元)―3萬元以下的,由市糧食局局長(以下稱局長)批准。執法人員經批准後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開具送達回證,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十四條變更契約。對違反《辦法》第十五條一、二、三、四款,執行第十五條五款達不到其規定要求的,需變更承儲契約。政策法規處與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局長批准同意後,由執法人員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開具送達回證,並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十五條解除契約。按照《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十五條規定,對未經市政府批准,擅自動用市儲備糧、未經市糧食局同意,變動市儲備糧儲存地點、拒不執行市糧食局入庫和出庫計畫等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承儲契約,經局長批准後,執法人員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開具送達回證,並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在決定書中應明確解除契約的原因、條款及具體內容。
第十六條涉嫌犯罪。在行政執法案件中,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政策法規處提出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市糧食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並做出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經局長簽發後,執法人員填寫案件移送審批表,依照《行政執法機關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法定手續後,開具案件移送單,並附上有關材料,由政策法規處申請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申請強制執行。對當事人拒不履行市糧食局行政處罰決定的,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的,執法人員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經局長簽發後,由政策法規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結案。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後,有關辦案人員應及時做出結案報告。由主管局長簽字(蓋章),同意結案,立卷歸檔。
第十九條送達回證。向當事人送達決定書等書面材料,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籤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由送達人兩人以上籤名並註明情況。
第二十條質量鑑定。檢查中需對糧油質量進行鑑定的,開具鑑定委託書,鑑定委託書中應明確委託鑑定的項目和要求。由市糧食局指定的鑑定機構開具質量鑑定結論。質量鑑定費用由過錯方負擔。
北京市糧油食品檢驗所是鑑定市儲備糧油質量的指定機構。
第二十一條檔案管理。執法人員應做好執法檢查的檔案管理工作,“一案一檔”,記載檢查日期、結果和問題處理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領導批准。需由主管局長簽字的文書有:立(銷)案審批表、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為2萬元以下的)、責令賠償決定書、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案件調查報告及以上案件的結案報告;需由局長簽字的文書有: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為2萬元(含2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下]、案件移送審批表、案件移送單、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局長批准案件的結案報告。
第二十三條執法要求。行政決定合法、適當、符合法定程式,認定事實清楚。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定職責許可權、法定程式、實體法的要求執法,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建立執法檔案,所有文書必須嚴格按文書的製作要求填寫。
四、附 則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辦法》第十二條二款,處罰金額界定:
(一)擅自動用市儲備糧50噸、食用油5噸以下(含糧食50噸、食用油5噸),處以1萬元罰款;
(二)擅自動用市儲備糧50噸―100噸、食用油5噸―10噸(含糧食100噸,食用油10噸),處以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動用市儲備糧100噸―150噸、食用油10噸―15噸(含糧食150噸,食用油15噸),處以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動用市儲備糧150噸―200噸、食用油15噸―20噸(含糧食200噸,食用油20噸),處以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動用市儲備糧200噸以上、食用油20噸以上,處以2.5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辦法》第十五條五項規定,處罰金額界定:
拒不執行市糧食局入庫和出庫通知要求逾期兩天的,處以1萬元以上至1.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三天以上的,處以1.5萬元以上至2萬元罰款。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執法文書種類
1、 舉報記錄
2、 檢查記錄
3、 立(銷)案審批表
4、 詢問筆錄
5、 抽樣取證筆錄
6、 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7、 複查情況記錄表
8、 行政案件調查報告
9、 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10、 責令賠償決定書
11、 行政處罰決定書
12、 送達回證
13、 物品清單
14、 案件移送審批表
15、 案件移送單
16、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17、 鑑定委託書
18、結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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