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

《金昌市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已經金昌市政府同意,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2月5日印發.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5日
  • 發布單位: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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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儲備糧(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輪換管理,實現輪換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甘肅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結合金昌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是指在保持儲備規模不變的前提下,以符合質量要求的新糧等量替換庫存糧食的活動。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從省、市糧食巨觀調控需要,實行計畫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輪換。
第四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擬定市級儲備糧輪換計畫,會同農發行金昌市分行聯合下達;負責組織市級儲備糧的競價銷售、輪入採購和輪換驗收等工作;負責對市級儲備糧輪換計畫執行、輪換費用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同級企業市級儲備糧的輪換工作進行行政監管。
第五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費用包在市級儲備糧補貼中,市財政局負責籌集和撥付,並會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加強資金績效管理。
第六條 農發行金昌市分行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和調控糧油貸款辦法》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承儲企業的職責:
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糧食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輪換具體規章制度;
根據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農發行金昌市分行下達的輪換計畫,按時完成市級儲備糧輪換任務,對輪換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負責;
建立市級儲備糧輪換台賬,按時報送市級儲備糧輪換情況,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庫貸一致;
依法接受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農發行金昌市分行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信貸監管,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八條 市級儲備糧原則上實行年度均衡輪換,若無特殊情況,每年糧食按總量20-30%、食用植物油按總量30-50%下達輪換計畫,計畫執行期為1年。市級儲備糧輪換允許有一定輪空期,輪空期原則上為4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以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確保市級儲備糧常儲常新。
(一)原則上小麥(含青稞)3-5年(以生產年限計算,下同)、稻穀3年、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2年為一個輪換周期;
(二)對檢測認定為“輕度不宜存”糧食,必須在當年進行輪換;對檢測認定為“重度不宜存”的糧食,必須立即進行輪換;
(三)如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遲輪換的,承儲企業可提出申請,經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農發行金昌市分行批准後子以實施。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原則上實行同庫點、同倉、同品種輪換。
(一)確需在同一承儲庫內調整倉號及分倉儲存的,調整存糧的倉庫必須符合市儲備糧存儲條件,並及時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備案;
(二)承儲企業變更市級儲備糧儲存點必須報經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准。
第十一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巨觀調控和應急保障需要,統籌把握輪換時機和節奏,保障市場糧源充足,運行平穩。可適時組織承儲企業提前採購輪入糧食,或組織承儲企業提前銷售輪出糧食,輪空期根據實際適當調整。
第三章 輪換管理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優儲適需、節約費用、提高效率的原則,提高儲備糧品質,加大優質糧油輪入比例,減少輪換價差虧損。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可以根據市場行情和糧源等情況,採取先銷後購、先購後銷、邊銷邊購三種方式進行市級儲備糧輪換,主要通過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台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承儲企業要根據市場特點、競買方的購買意願和實力,合理、靈活設定倉單,提高成交率;要規範輪換流程,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到全程留痕備查,相關憑證、資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輪入採取市內直接收購的,訂單收購以訂單價格為收購價、直接收購以企業掛牌價格為收購價進行記賬。訂單價格和企業掛牌價格要有參考依據、形成過程等印證資料。
市級儲備糧輪入採取市外採購的,可以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統一組織進行,也可以由承儲企業自行進行。
第十五條 為滿足農戶購買原糧需求,承儲企業可以在市級儲備糧輪換計畫內自主銷售,比例不超過輪換計畫的10%,其銷售價格不得低於本企業同品種同等級的市級儲備糧競價交易成交價格,銷售數量和價格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備案。遇特殊情況需增加自主銷售量時,須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准。
第十六條 承擔應急成品糧儲備的承儲企業輪出市級儲備糧,經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准後,可自主銷售用於本企業加工使用,其結算價格不得低於同期同品種同等級的市級儲備糧競價交易成交價格,或者比照同期當地市場零售價格執行。自主銷售的市級儲備糧數量和價格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備案。
第十七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農發行金昌市分行於每年11月底前下達下一年度分品種、分庫點輪換計畫,縣、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要逐級落實到各承儲企業。
第十八條 縣、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屬單位要逐級逐月報送輪換進度;輪換計畫完成後,及時組織初驗並逐級書面報告輪換計畫執行情況,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農發行金昌市分行等部門對輪換完成情況進行驗收。
第四章 違規責任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
(一)未經批准擅自輪換市級儲備糧;
(二)未經批准延誤輪換或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達不到質量品質標準;
(三)市級儲備糧輪入以陳頂新、以次充好;
(四)市級儲備糧輪換髮生“轉圈糧”行為;
(五)輪換的市級儲備糧質量和數量經核查不符合規定要求;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撥相應的補貼費用,所發生的輪換費用自行承擔:
(一)未經批准擅自延長輪換計畫執行期;
(二)未經批准輪空期超過6個月以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縣、區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JCSZF〔2021〕8號,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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