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珠海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在2006.06.05由珠海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6年06月05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7月05日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經200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二00六年六月五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級儲備糧的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的安全和糧食市場的穩定,有效發揮和提高市級儲備糧在政府巨觀調控糧食市場中的能力,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儲備糧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
凡從事市級儲備糧收、儲、調運和銷售(包括輪換)以及資金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下達計畫儲備的糧食,主要用於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救災和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的規模、品種及費用補貼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其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和費用。
第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是本市儲備糧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市儲備糧的巨觀調控、行政管理以及各項業務的指導工作。
(二)規劃部署市級儲備糧總體布局。
(三)審核認定市級儲備糧承儲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的資格。
(四)審核市級儲備糧輪換方案,上報市儲備糧輪換招投標領導小組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監督和檢查市級儲備糧的庫存數量和質量。
(六)審核市級儲備糧的各項補貼,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財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級儲備糧規模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市級儲備糧補貼資金的籌集和撥付。
(二)負責將市級儲備糧所需財政補貼費用納入當年地方財政預算,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
(三)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單位做好本市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珠海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所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二條 市糧食收儲公司受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委託,具體負責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並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十三條 市糧食收儲公司應當依照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並報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備案。
第十四條 市糧食收儲公司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報告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市財政局及市農發行。
第十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市級儲備糧布局規劃,按照交通便利、合理布局、規模承儲、設施齊備、科學保糧的原則,公開選定市級儲備糧承儲庫點。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儲糧條件好,庫區環境整潔,無污染源,倉房防漏、防潮、防火、防風、防盜等設施完備,具備必要的物檢、化檢儀器設備。
(二)管理人員熟悉糧食倉儲業務並掌握有關技術。檢驗、防治人員經專業培訓,並持有上崗證。
(三)具有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藥品庫(房)。
(四)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資產負債率低,沒有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七條 獲得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的承儲單位,對其承儲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安全負責,並接受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和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按時向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報送有關市級儲備糧承儲業務報表以及市級儲備糧庫存質量安全情況等。
第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行本市對市級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承儲單位的內部工作制度,做到帳實相符、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確保承儲的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管理規範。
(二)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地點、分貨位儲存和管理。
(三)未經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同意,不得變動市級儲備糧儲存地點。
(四)建立健全儲備糧台帳制度。
(五)按照市級儲備糧入庫和出庫通知的要求,保證按時完成市級儲備糧的調入和調出。
第二十條 承儲單位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庫存數量。
(二)串換市級儲備糧品種,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
(三)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變質、霉變、被盜損失。
(四)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畫和動用命令。
(五)利用市級儲備糧或者其相關資金從事與市級儲備糧無關的經營活動,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清償債務。
(六)拒絕、阻撓、干涉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的監督檢查及相關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根據糧食品種及其儲存年限、品質變化和實際需要,每兩至三年輪換一次。
市糧食收儲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批輪換,但必須於每年3月前提出當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計畫,報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審核後提交市儲備糧輪換招投標領導小組批准。
輪換期間,市級儲備糧的實物庫存數量不得低於總規模的80%。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採取招投標方式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
購入的糧食應當是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三級以上(含三級)的當年新糧。
第二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損耗是指保管自然損耗、水分雜質減量、運輸損耗和加工折差等。
市級儲備糧損耗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納入儲備費用撥補範圍。
市級儲備糧損失是指因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糧食數量損失。
市級儲備糧損失發生後,承儲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報告。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農發行到現場核實後進行核銷。
第二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糧食供求總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公共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二十六條 市糧食收儲公司和承儲單位對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在市級儲備糧管理工作中,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並對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的,由市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並取消其承儲資格;造成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各區儲備糧是省人民政府下達我市儲備任務的組成部分,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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