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清遠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八屆第19次清遠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3月5日印發,本辦法自2023年4月2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21日
  • 發布單位: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發揮市級儲備糧保障糧食安全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和《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儲存、動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完善制度、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和費用。
  市級儲備糧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儲備糧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市級儲備糧應當保持庫存充足,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實物庫存量不得低於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等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清遠市分行(以下稱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及時、足額發放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負責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並報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加強節糧減損等方面的技術研發套用,最佳化運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提高信息化水平,按照國家、省的要求,將管理數據接入對應平台。
  第二章 收儲、銷售和輪換
  第八條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計畫、銷售計畫,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下達給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
  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收儲計畫、銷售計畫,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
  根據糧食巨觀調控和最佳化區域布局品種結構等需要,市級儲備糧收儲計畫、銷售計畫可以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進行調整。
  第九條市級儲備糧收儲入庫後,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需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對糧食質量進行抽樣檢測,質量檢測合格後,應會同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等,對收儲的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地點等進行審核,並報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進行確認。
  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將確認結果抄送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
  第十條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市級儲備糧輪換按照均衡輪換的要求,可以採取靜態輪換或者自主輪換等方式。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綜合考慮儲存品質和儲存年限。儲存品質應當保持宜存,儲存年限不得超過國家、省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儲存年限和相關管理要求,於每年10月提出市級儲備糧下一年度輪換計畫,報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在年度輪換計畫內根據糧食市場供求情況和包乾輪換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輪換。
  根據糧食巨觀調控等需要,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可以對輪換計畫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市級儲備糧採取靜態輪換方式的,應當按照輪換計畫執行;輪換架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經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
  因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輪換的,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應當在不可抗力因素髮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提出延長輪換架空期的申請,經批准同意後方可延長。
  超過政府批准輪換架空期的承儲庫點不能享受相應財政保管費用補貼。
  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需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對糧食質量進行抽樣檢測,質量檢測合格後,應會同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等,對收儲的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地點等進行審核,並報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進行確認。
  第十三條市級儲備糧採取自主輪換方式的,由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自主決定輪換數量和頻率。原則上成品糧油(含小包裝)輪換不超過1年並應當在保質期到期之前進行輪換。
  自主輪換遵循確保全全、自願承儲、市場運作、費用包乾、自負盈虧的原則,實行最低庫存量和輪換進出備案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的實物庫存量、等級和質量標準不低於規定要求。
  自主輪換按《清遠市市級儲備糧包乾輪換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四條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應當將市級儲備糧收儲計畫、銷售計畫、輪換計畫的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十五條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通過規範的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台採取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並全程留痕備查,保存相關資料、憑證不少於6年。
  第三章 儲存
  第十六條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儲存,需要時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由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委託具備條件的企業代儲。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級儲備糧可以實行省、市外異地儲存,所占比例不得超過國家、省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選擇市級儲備糧代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於全市糧食巨觀調控和應急保障,有利於市級儲備糧的布局最佳化和儲存安全,有利於降低儲存成本、費用的原則,並通過招標方式進行。
  代儲企業確定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向其下達收儲計畫,並抄送代儲企業所在地市、縣、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應當與代儲企業簽訂承儲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代儲企業因承儲契約期滿不再續約或者其他原因退出市級儲備糧承儲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的處理,由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提出方案,報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同意後執行。
  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制定。
  第十八條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代儲企業儲存市級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市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應當按照政策性業務和經營性業務分開的原則,完善市級儲備糧運營管理制度,對儲備運營業務與企業商業經營實行分離,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嚴格分開。
  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代儲企業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市級儲備糧信息收集、處理、共享、存儲和發布的技術水平。
  第十九條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嚴格執行糧食入庫和出庫檢驗制度,並在儲存期間開展糧食質量管控,保證市級儲備糧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市級儲備糧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產的,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代儲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少於6年。
  第二十條市級儲備糧中的原糧,應當區分不同的年份、品種、等級、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
  市級儲備糧中的成品糧,應當區分不同的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
  第二十一條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代儲企業儲存市級儲備糧,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在專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塗標識,在專倉內配備信息卡。
  信息卡應當標明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生產日期和入庫日期等內容,並根據庫存變化情況同步更新。
  第二十二條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和防風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儲備糧的承儲主體、代儲企業做好市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代儲企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及市農發行。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
  市級儲備糧儲存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查處。
  第四章 動用
  第二十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預警。
  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應急動用預案,並加強演練,確保市級儲備糧高效動用。
  第二十六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動用方案包括需要動用的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被動用後,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並向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下達動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 財務與統計
  第二十八條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以及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委託的市級儲備糧檢驗的費用等,由市財政部門在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市級財政解決。
  市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輪換差價補貼。管理費用補貼的具體標準、補貼方式及其動態調整機制,由市財政部門徵求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意見後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
  在貸款規模範圍內,市級儲備糧輪換價差虧損由市財政部門通過市級糧食風險基金向市農發行據實撥補。
  第二十九條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匯總當年的市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的預撥資金資料後,上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收齊資料後25個工作日內預撥管理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
  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按照規定將上一年度的市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的結算資料,上報市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收齊資料後25個工作日內結算管理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
  第三十條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專戶專款專用的封閉運行管理。市級儲備糧油銷售後,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監督銷售貨款足額回籠歸行,及時收回對應貸款。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每季度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書面反饋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情況。
  市級儲備糧使用貸款的,應當在提供貸款的機構開立專戶;未使用貸款的,應當建立專戶用於市級儲備糧相關資金管理,並接受相應監管。
   第三十一條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按照交易實際成交價格確定,未經市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更改。
  市級儲備糧被動用並完成補庫後,應當重新核定入庫成本。
  第三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
  市級儲備糧的保管自然損耗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應當定期統計、分析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情況,並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代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取消相應的市級儲備糧承儲任務。
  第三十五條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市級儲備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代儲企業對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七條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報告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三十八條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按照封閉運行管理規定對其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定期進行庫存核查。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代儲企業應當給予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市級儲備糧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等有關部門、市農發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市級儲備糧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阻撓或者干涉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機關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代儲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儲備,並執行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規定。
  代儲企業的社會責任儲備及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與其承擔的市級儲備糧任務不重複計算。
  第四十四條 縣(市、區)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及相關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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