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為市成品糧儲備管理辦法

《無為市成品糧儲備管理辦法》是無為市為加強全市成品糧儲備管理,確保成品糧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關鍵時刻靠得住、調得動、用得上。根據安徽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成品糧油儲備管理的指導意見》和《蕪湖市市級成品糧儲備管理辦法》《無為市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無為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成品糧儲備管理,確保成品糧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關鍵時刻靠得住、調得動、用得上。根據安徽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成品糧油儲備管理的指導意見》和《蕪湖市市級成品糧儲備管理辦法》《無為市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成品糧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本轄區內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成品糧。儲備品種為大米(中晚秈米和粳米)。
第三條 成品糧儲備所有權、動用權在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不得用成品糧儲備辦理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清償債務等。
第四條 市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全市成品糧儲備的行政管理,對成品糧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與承儲企業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成品糧儲備的費用補貼並按確定標準及時、足額撥付給承儲企業;同時配合市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成品糧儲備有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成品糧儲備所需資金由承儲企業自行籌措解決。
第二章 規模
第六條 市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成品糧儲備規模,按評定程式確定承儲企業及數量,與承儲企業簽定承儲契約,承儲契約二年一簽。
第七條 成品糧儲備採用包裝存儲,使用托盤堆放。應含有必要的小包裝產品,以滿足應急供應需要。成品糧儲備的包裝物、標識必須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籤標準等有關規定,應註明品種、等級、淨含量、執行標準、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等內容,各項標籤應清晰、齊全、準確。
第八條 建立成品糧儲備規模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3-5年,市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聯合市財政局參考主城區常住人口數量變化、經濟社會發展和糧油應急保供需要,按照成品糧儲備標準,重新測算成品糧儲備規模,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章 儲存
第九條 成品糧儲備承儲企業資格認定
(一)成品糧儲備承儲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無為市轄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日加工能力200噸以上且取得QS認證的糧食加工企業;
2.儲備成品糧倉容達到一定規模,倉房條件符合國家、省規定標準及技術規範要求;
3.具有成品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
4.具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的成品糧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
5.經營管理、銀行資信和企業誠信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二)成品糧儲備承儲企業認定程式
申請成品糧儲備承儲資格的企業,向市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交申請材料。市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專家評審小組進行材料評估、現場核查,並作出是否具備成品糧儲備承儲資格的認定意見。
在具備成品糧儲備承儲資格的基礎上,由專家評審小組擇優評選部分承儲企業和承擔儲備數量,提請市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長辦公會審定,並公示7個工作日。
成品糧儲備承儲資格申請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兩年一次。
第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承儲企業應當對成品糧儲備實行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儲備成品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成品糧儲備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成品糧檢化驗人員和儀器設備,加強對成品糧儲備質量和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建立健全成品糧儲備質量檢驗制度和質量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成品糧儲備質量安全。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積極套用綠色、生態、無公害的科學儲糧技術,特別是低溫、準低溫等保鮮儲糧技術,保證成品糧儲存安全、品質優良。成品糧庫房應建設信息化系統,至少滿足遠程監控需要,並與“智慧皖糧”省平台互聯互通。
第四章 輪換
第十三條 成品糧輪換要遵循有利於保證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實行滾動輪換和動態管理,在保質期內由承儲企業自行適時輪換。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不得架空輪換,必須按照先輪入,後輪出的原則進行輪換。成品糧庫存量任何時候不得低於下達的儲備規模。
第五章 動用
第十五條 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疫情和嚴重自然災害引起的糧食市場供求異常波動等情況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動用成品糧儲備。
第十六條 市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成品糧儲備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並組織實施。承儲企業必須無條件執行,動用結算價格由市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當期市場行情提出後報市政府確定。因動用成品糧儲備產生的價差虧損、損耗,由市財政全額彌補,並納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執行成品糧儲備動用應急指令後,應及時補足成品庫存,組織成品糧的運輸車輛和人力,承擔運輸任務,制定應急保障措施,確保應急動用“調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六章 補貼
第十八條 成品糧儲備的保管等費用由市財政實行綜合定額補貼,承儲企業包乾使用,超支不補。
第十九條 成品糧儲備補貼分為費用補貼和利息補貼。成品糧費用補貼每年180元/噸;利息補貼按折合成原糧後當年稻穀市場收購價及農發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撥補。
第二十條 成品糧儲備補貼由市財政實行按季補貼,由承儲企業申請,經市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審核確認後,向市財政局申報補貼資金,市財政局予以撥補。
第七章 監管
第二十一條 市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加強對成品糧儲備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要建立成品糧儲備監督檢查制度,採取定期清查和日常檢查相結合,加強對成品糧儲備庫存、質量、資金等監督檢查,確保成品糧儲備庫存真實、質量良好。
第二十三條 嚴格儲備管理制度,強化監督問責。市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對承儲企業發生成品糧儲備庫存數量、質量未達到契約規定要求等違反契約約定行為的,按照承儲契約約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市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成品糧儲備管理工作中要堅持依法行政,對失職失責行為的,要按照《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失職失責行為調查和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依法依規依紀嚴肅問責;涉嫌違紀違法的案件,按照《安徽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的指導意見(試行)》《安徽省糧食和儲備部門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指導意見(試行)》有關規定,及時移送相關機關處理。
第八章 處罰
第二十五條 市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成品糧承儲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依《蕪湖市市級成品糧儲備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責令改正並予以處罰。
(一)庫存數量不足,虛報成品糧儲備數量、帳實不符的;成品糧儲備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要求的;輪換時間超限等問題,發現1次,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並予以警告;累計發現2次,取消當季補貼;累計發現3次,取消存儲任務及資格;
(二)發現成品糧儲備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取消存儲任務及資格,並追究其經濟、法律責任;
(三)將成品糧儲備用作抵押、擔保、抵債和其他用途,以及將其作為清償債務的其他行為,取消存儲任務及資格,並追究其經濟、法律責任;
(四)拒絕、阻擾、干涉、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檢查1次,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並予以警告;2次以上取消存儲任務及資格。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並由市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解釋。其它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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