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選定管理辦法

《上海市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選定管理辦法》是為加強上海市級儲備糧管理,規範市級儲備糧承儲行為,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24日,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上海市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選定管理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選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 發文字號:滬糧規〔2023〕3 號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2023年2月24日,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以滬糧規〔2023〕3號印發《上海市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選定管理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規範市級儲備糧承儲行為,根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上海市地方糧食儲備安全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與上海市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選定管理有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實行嚴格計畫管理的市級儲備糧,含食用植物油。第四條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負責承儲企業的選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 承儲企業選定工作應當遵循有利於合理布局、有利於監督管理、有利於降本節費的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選定條件和申請材料
第六條 申請承儲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屬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完成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倉房(油罐)設施產權原則上自有,無抵押、擔保等情況。
(二)倉房或油罐儲存設施、地理位置及環境條件等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植物油庫建設標準》《上海市糧食儲備倉庫技術管理規範》等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
(三)倉庫容量應達到一定規模:單個承儲庫點完好倉容在4萬噸以上,平房倉單倉(廒)的容量原則上0.1萬噸以上,0.8萬噸以下;油罐總容量不低於1萬噸,且單個罐容原則上0.3萬噸以上。
(四)應當具備倉儲管理信息化基本條件,套用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且系統運行良好。具備能夠實現與市級糧食管理平台互聯互通、儲備動態遠程監管、糧情線上監控的能力。
(五)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方式、糧油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配備必要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
(六)具備檢測糧油儲存期間糧食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條件,具有糧情測控系統、機械通風系統和適合當地氣候環境條件的其他保糧手段。
(七)具備糧油常規質量和儲存品質檢驗能力,配備相應檢驗項目需求的檢驗儀器設備和設定檢驗工作需要的獨立場所。
(八)具有一定數量經過專業培訓的專職糧食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其數量應達到以下規定:
糧食類:4萬噸至5萬噸(含4萬噸,不含5萬噸,下同)倉容,糧油質量檢驗員不少於2人,糧油保管員不少於4人;5萬噸至10萬噸倉容,糧油質量檢驗員不少於3人,糧油保管員不少於6人;10萬噸以上倉容,每增加5萬噸倉容,糧油質量檢驗員增加1人,糧油保管員增加2人。
油脂類:1萬噸至5萬噸(含1萬噸,不含5萬噸,下同)罐容,糧油質量檢驗員、糧油保管員分別不少於2人;5萬噸及以上罐容,糧油質量檢驗員和糧油保管員分別不少於3人。
(九)企業規章制度健全並嚴格規範執行。會計、統計、保管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企業財務狀況良好,申請前兩個年度內沒有連續發生虧損。
(十)經營管理和資信良好,申請前兩個年度內沒有嚴重違反國家糧食政策法規的記錄,沒有發生儲糧損毀及其他安全責任事故,未發生涉嫌洗錢和恐怖融資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有關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第七條 承儲企業包括糧食類和油脂類,需分別申請。第八條 申請企業應向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及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一)企業營業執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三)申請庫區的土地證、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材料、政策性銀行開戶信息。
(四)庫區總平面示意圖及倉房(油罐)等設施設備照片。庫區總平面示意圖應能反映倉房(油罐)、化驗室、汽車4衡、大門、鐵路專用線以及其它主要設施的平面位置,比例準確,倉房(油罐)編號要與申報表中的編號一致。
(五)倉儲管理、安全生產、質量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情況及相關制度。
(六)糧油保管、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受過專業培訓相關材料。
(七)企業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近2年,新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無需提供,滿1年不滿2年的提供最近1年)。
(八)執行國家及本市有關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相關材料(非本市納統企業提供)。
(九)申報前2年內未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儲糧事故,未發生人員死亡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沒有違反國家糧食政策法規,無嚴重信用不良記錄,未發生涉嫌洗錢和恐怖融資等記錄的承諾書。
(十)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選定程式
第九條 根據本市儲備規模、儲備品種、儲備布局等實際需要,適時開展承儲企業選定工作。
第十條 承儲企業選定採取公開遴選方式進行,實行專家評審制。由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抽調行業內專業人員組成專家組,專家組通過資料比對、實地查看等方式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一條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根據評審意見,結合儲備規模和布局要求擇優選定承儲企業,並與選定的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契約,承儲契約應當載明儲存地址、儲存期限以及儲備品種、數量、質量和輪換、應急保障等要求,明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契約解除情形等內容。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承儲市級儲備糧的企業,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應在辦法實施後按本辦法要求確認承儲企業條件,並簽訂承儲契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儲備糧輪換、倉儲、質量、賬務等規定和要求開展市級儲備糧承儲業務。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出現下列情況,應及時報告市糧食物資儲備局:
(一)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權結構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
(二)出現違反糧食政策法規的事件;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儲糧安全事故;
(四)發生人員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傷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五條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對承儲企業承儲數量、品種、質量、輪換、儲存安全以及糧食儲備政策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對承儲企業糧食儲備和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作為調整承儲企業、承儲數量和增減檢查頻次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如不願繼續承擔市級儲備糧承儲任務,須至少提前3個月向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提出書面退出申請,待市糧食物資儲備局選定新接續承儲企業後,方可退出。申請退出的承儲企業,在未做好接續工作之前,不得擅自動用所承儲的市級儲備糧。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計畫外管理的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選定管理工作參照執行,在具體選定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糧食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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