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2020年修訂)

《廣州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2020年修訂)》是廣州市施行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 文  號:穗發改規字〔2020〕4號
  • 實施日期:2021年01月11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檔案全文,政策解讀,修訂背景,修訂目的,主要特點,適用範圍,相關職責,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本級儲備糧油的管理,確保儲備糧油安全和糧食流通市場穩定,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和《廣州市市級重要商品儲備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本級儲備糧油是市政府為有效調控糧油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的市場異常波動造成供應緊缺而建立的專項糧油物資儲備。
  第三條 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包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市儲備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糧管中心)、市財政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並根據各自職責參與管理。
  第四條 市本級儲備糧油委託符合條件的糧油企業承儲。承儲期間,按標準給予承儲企業儲備糧油費用。承儲企業盈虧自負。
  第五條 市本級儲備糧油所有權屬市政府,未經市政府或其授權的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不得以庫存儲備糧油對外進行經濟擔保、抵押和清償債務。
  第六條 參與市本級儲備糧油承儲、監管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是市本級儲備糧油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市本級儲備糧油總量平衡和巨觀調節,指導、監督糧油儲備工作,統籌相關糧油儲備管理。
  第八條 市糧管中心具體負責市本級儲備糧油日常管理,組織、協調和落實儲備糧油工作:擬訂糧油儲備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糧油儲備計畫;提出儲備糧油企業的承儲條件;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實施儲備糧油承儲招標、競價銷售等工作;組織儲備糧油檢查和輪換工作;監督儲備糧油的計畫執行和儲存安全情況;負責儲備糧油各項統計工作;參與制定儲備費和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負責年度儲備糧油費用清算工作;按規定實施儲備糧油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儲備費、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輪換品質價差補貼等;推廣套用先進儲糧技術,開展儲備糧油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九條 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糧食風險基金預算管理,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糧管中心制定儲備費補貼標準和辦法;根據主管部門審核的儲備費、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輪換品質價差補貼,覆核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財政資金。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財政資金監管和總體績效評價。
  第十條 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發放儲備糧油所需貸款,並對儲備糧油資金進行監管。
  第十一條 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工作職能協同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內儲備糧油管理工作,履行屬地監管責任。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和承儲契約約定,做好市本級儲備糧油的倉儲保管、輪換經營等工作,對承儲的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負主體責任,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三章 規模品種
  第十三條 市本級儲備糧油是市政府常年儲備重要戰略物資,其儲備規模、布局原則,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省政府下達任務或糧食市場調控需要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儲備品種結構,由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根據糧油流通需求、應急需要和儲存特性確定。市本級儲備糧油的布局要符合儲存安全、調度靈活、便於輪換、節約費用等原則。
  第十四條 市本級儲備糧品種以大米、稻穀、小麥等口糧為主,比例不低於總規模70%;儲備食用油品種以花生油、大豆油、棕櫚油為主。市本級成品糧油儲備規模應達到常住人口15天以上市場供應量要求。
第四章 承儲管理
  第十五條 市本級儲備糧油承儲條件由市糧管中心提出,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規定標準;
  (二)倉儲設施具有保管、通風、進出倉、蟲害防治等功能,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範;
  (三)具備符合規定的糧食質量檢測能力和對糧食儲存溫度、水分、蟲害狀況等監測條件;
  (四)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質量檢驗、蟲害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沒有違法經營記錄,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第十六條 市本級儲備糧油任務下達方式包括直接委託和招標委託。
  (一)直接委託是指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直接委託符合條件的糧油企業和糧庫承擔任務。委託對象一般是具有較大規模糧油儲備設施及能力的市(區)屬國有糧油企業。直接委託承儲的儲備糧油,由市糧管中心通過公開招標採購。
  (二)招標委託是指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將承儲服務和儲備糧油採購相結合進行公開招標。招標對象為所有符合承儲條件的糧油企業。
  第十七條 承儲委託關係確立後,市糧管中心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契約,負責將承儲企業出具的信用承諾書推送至信用廣州網公示。承儲契約應當載明儲存品種、數量、儲存地址、承儲期限、費用、質量要求等內容,並明確儲備糧油所有權屬市政府及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承儲期限屆滿前,承儲企業應當提前按承儲契約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要求,落實儲備糧油庫存。市糧管中心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糧油質量檢驗機構對庫存進行檢驗,認定合格後組織公開競價銷售,並在結清相關費用後終止承儲任務。
  第十九條 承儲期限屆滿時,如遇糧油市場大幅波動或出現可能需應急動用儲備糧油的情形,經市政府批准同意後,可適當延長承儲期限,重新訂立承儲契約。承儲的品種、價格和庫點原則上保持不變。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 市本級儲備糧油質量安全標準由市糧管中心根據國家糧油標準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確定,其中儲備糧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中等以上,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儲備花生油、大豆油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一級以上,棕櫚油質量必須達到棕櫚液油國家質量標準,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二十一條 入庫儲備糧油須經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糧油質量檢驗機構檢驗認定合格。檢驗費由承儲企業支付。
  第二十二條 儲備糧油入庫質量實行“一批一檢一報告”管理制度,即入庫一批,檢驗一批,並出具一份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由市糧管中心、檢驗機構和承儲企業三方建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 市糧管中心推動建立健全市本級儲備糧油質量安全資料庫和質量安全分析模型,實現儲備糧油採購、儲存、出庫等環節質量追溯,提高儲備糧油質量安全風險預警預報能力。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儲備糧油入庫完堆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第三方糧油質量檢驗機構扦樣。第三方糧油質量檢驗機構須在收到扦樣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糧油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定期對在庫儲備糧油有關質量安全項目進行檢驗,如實填寫質量安全檔案。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油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儲備糧油輪換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
  (一)正常儲存年限內的儲備糧油輪換出庫,可由承儲企業自行檢驗。
  (二)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儲備糧油輪換出庫,須由承儲企業委託第三方糧油質量檢驗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制定儲備糧油質量安全事故處置方案,落實質量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及時消除質量安全事故隱患。發現儲備糧油質量安全問題,按規定和政策要求及時、妥善處理。
第六章 儲存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是儲備糧油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等行業法規,確保儲備糧油儲藏安全和品質良好。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本級儲備糧油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使用統一的賬、表、卡及倉牌,及時、準確、完整填報相關統計報表;設立儲備糧油保管賬、統計賬、財務賬,每月定期記錄儲備糧油購銷存情況備查,並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儲備糧油儲存庫點一經確定,未經市糧管中心批准,不得隨意變動。
  第三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儲備糧油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制度,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發生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問題,應當按規定和政策要求妥善處理,避免損失擴大。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積極推廣套用儲糧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科學儲糧水平;配合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開展儲備糧油管理信息化建設,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信息化平台。
第七章 輪換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本級儲備糧油輪換由承儲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市本級儲備糧油輪換實行計畫管理,市糧管中心負責儲備糧油年度輪換計畫的編制及下達。年度輪換計畫執行期間,承儲企業在保證輪換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可申請調整輪換計畫,並報市糧管中心批准。
  第三十四條 市本級儲備糧油年度輪換計畫以儲存品質、儲存年限為主要依據。優質稻穀儲存年限不超過1年,普通稻穀不超過2年,小麥不超過3年,成品糧油不超過1年並在保質期屆滿前進行輪換,其他品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達到儲存年限後,若質量指標仍符合宜存標準,經報市糧管中心同意,可適當延期輪換。
  第三十五條 市本級儲備糧油按照批准的品種和數量組織輪換,每批次輪換時間不超過3個月,其餘時間按儲備規模保證足額庫存,具體執行由市糧管中心與承儲企業協商並書面確定。
  第三十六條 市本級儲備糧油輪換實行逐級審批制度,由承儲企業根據年度輪換計畫分批次提出申請,經所屬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糧管中心批准。審批結果送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在發生災情、疫情、突發性事件等不可抗力情況下,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可暫停輪換並要求承儲企業及時組織補庫,確保可應急供應的糧源充足。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財政局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的要求,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及時核撥儲備糧油所需資金。
  第三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貨款回籠戶和財政補貼專戶,接受資金監管,執行農業發展銀行儲備糧油貸款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儲備糧油費用包括儲備費、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以及輪換品質價差補貼。
  第四十一條 儲備費標準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糧管中心,根據儲備費用實際開支審計結果,綜合考慮物價水平分品種制定,報市政府同意後執行。儲備費標準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
  第四十二條 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標準根據核定的儲備糧油採購中標入庫價格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儲備糧油貸款利率進行計算。
  第四十三條 儲備糧油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由市糧管中心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糧油監測機構有關新舊糧油價差監測數據,市本級儲備糧油輪換進度完成情況審核確定。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每年核定一次。標準具體確定方式如下:
  對儲備糧油各分品種實施價格監測,按儲備糧油相應品種的實際輪換數量為權重,對國家糧油監測機構每月的監測價格進行加權平均,得出儲備糧油各品種全年平均價差標準。計算公式:
  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
  i:儲備糧油組織輪換月份
  Ai:當月新糧油監測價格 Bi:當月舊糧油監測價格
  Fi:當月輪入數量權重 Gi:當月輪出數量權重
  第四十四條 儲備糧油費用實行平時預撥、年度清算制度。儲備費和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按季度預撥,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按輪換完成進度預撥,由承儲企業提出申請,經市糧管中心和市財政局審核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至承儲企業賬戶。未達輪換期限但納入年度輪換計畫的儲備糧油,輪換當年不給予輪換品質價差補貼。年度清算由市糧管中心組織。
  第四十五條 承儲企業根據年度輪換計畫和相關規定要求完成儲備糧油輪換任務的,輪換期間按承儲任務和標準給予儲備糧油費用。不符合相關規定組織輪換或未完成輪換任務的,相應扣減儲備糧油費用。
  第四十六條 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業務須按《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十七條 承儲期限結束後,市糧管中心根據核定的儲備糧油採購中標入庫價格和競價銷售出庫價格組織清算。發生虧損的,由市本級糧食風險基金撥補;發生盈餘的,全額繳入補充市本級糧食風險基金。儲備糧油競價銷售出庫和採購招標入庫期間,以在庫儲備糧油實際數量計算儲備費用。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市、區兩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根據本辦法以及有關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採取例行檢查、定期檢查、專項檢查、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進行。市糧管中心負責組織全市年度春季和秋季糧油安全普查等工作。
  第四十九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市、區兩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儲備糧油儲存安全和生產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儲備糧油收儲、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監督檢查人員應及時依照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 市糧管中心負責市本級儲備糧油年度績效評價管理工作,制定績效評價意見及評價指標體系,對儲備糧油管理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十二條 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按照資金封閉管理規定對市本級儲備糧油貸款實施監管,定期進行庫存核查。
第十章 動用管理
  第五十三條 因救災、搶險等特殊情況需動用市本級儲備糧油時,由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廣州市糧食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啟動市本級儲備糧油動用程式。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為平抑市場糧價而需投放市場的市本級儲備糧油,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動用儲備糧油品種、數量、價格及庫點等,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五條 按市政府指令拋售市本級儲備糧油發生虧損的,由市本級糧食風險基金撥補;盈利的,用於補充市本級糧食風險基金。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市本級儲備糧油未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市本級儲備糧油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二)發現市本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處理,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或者隱瞞事實的;
  (三)擅自動用、挪用市本級儲備糧油,或未經同意,改變市本級儲備糧油的品種、質量等級,或變更儲存庫點的;
  (四)虛報、瞞報、拒報市本級儲備糧油庫存數量和質量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本級儲備糧油收儲、銷售、輪換計畫和動用命令的;
  (六)利用市本級儲備糧油或者其貸款資金從事與市本級儲備糧油無關的經營活動,或者以市本級儲備糧油對外進行經濟擔保、抵押或者清償債務的;
  (七)違反資金封閉管理有關規定,擠占挪用市本級儲備糧油採購資金、套取利息和財政補貼的;
  (八)拒絕、阻撓、干涉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七條 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不及時糾正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市屬各區可參照本辦法修訂區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修訂背景

  地方儲備糧是國家糧食儲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物質基礎。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把中國人的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貫徹落實中央“六穩”“六保”工作任務,糧食安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市出台了具體的重大舉措,強化儲備糧油管理大勢所趨、任務艱巨。我市2016年制定並實施的《廣州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5年有效期即將屆滿,且中央、省近期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涉糧法規政策,另外,在《辦法》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一些短板,需要通過修訂的方式,重新理順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機制,為構建我市更高層次、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續的糧食安全保障體系提供制度保障。

修訂目的

  為了進一步健全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制度體系,提高我市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學化水平,切實發揮儲備糧油市場調控作用,更好的維護我市糧食安全,服務經濟社會平穩、可持續發展。

主要特點

  (一)可操作性更強。現行《辦法》制定之初,全市儲備糧規模僅51萬噸,其中市本級40萬噸;頒布實施後,全市儲備糧規模增至151萬噸,其中市本級80萬噸,對應承儲企業由21家增至27家,其中省屬企業2家、市屬企業1家、區儲企業18家、民營企業6家,承儲企業成分多元。管理過程中,相繼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這次修訂工作,專門針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進行逐一研究解決,立足消除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安全風險。
  (二)體系更加合理。修訂後《辦法》的基本框架與現行《辦法》保持一致,共分12個章節,章節內容和排序未作改變。但現行《辦法》承儲管理、質量管理、儲存管理、輪換管理等幾個重要章節,在條款數量上存在不均衡的問題,多則10條,少則只有2條,特別是“質量管理”僅3條,未能充分體現儲備糧油質量安全的重要性。這次修訂,每一重要章節均增加條款,力爭形成業務閉環,力求體系更加完備。

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市本級儲備糧油是市政府為有效調控糧油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的市場異常波動造成供應緊缺而建立的專項糧油物資儲備,所有權屬市政府。

相關職責

  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包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市儲備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糧管中心)、市財政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並根據各自職責參與管理。市發展改革委是市本級儲備糧油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市本級儲備糧油總量平衡和巨觀調節,指導、監督糧油儲備工作,統籌相關糧油儲備管理;市糧管中心具體負責市本級儲備糧油日常管理,組織、協調和落實儲備糧油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糧食風險基金預算管理,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糧管中心制定儲備費補貼標準和補貼辦法;審核儲備費、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輪換品質價差補貼等;組織實施財政資金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發放儲備糧油所需貸款,並對儲備糧油資金進行監管。
  另外,區糧食行政部門按照工作職能協同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組織做好轄區內儲備糧油管理工作,履行屬地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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