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我省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活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糧食安全,根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第 5號令)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江西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
- 抄報:國家糧食局
- 校對:左進良
- 主題詞:糧食倉儲備案管理通知
綜述,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綜述
江西省糧食局江西省發展租改革委員會檔案贛糧發 (2011) 10號
關於印發〈江西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糧食局、各設區市發改委:
為規範我省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活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糧食安全,根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第 5號令)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江西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江西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
主題詞:糧食倉儲備案管理通知
抄報:國家糧食局
江西省糧食局辦公室 2011年 7月 20日印發
校對:左進良共印 140份
江西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省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活動,維
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糧食安全,根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 5號令)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屬本省行政區域內,倉容規模 400噸或者罐容
規模 100噸以上的糧油倉儲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糧油倉儲單位指:
(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各類所有制性質糧(油)庫,
包括中央直屬企業、地方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外資企業、其
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
(二)從事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過程中存在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糧油倉儲單位均應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條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實行屬地管理,即由糧油倉儲單位向其行政區劃所在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糧油倉儲單位所在地沒有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向所在地上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六條糧油倉儲單位應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現有的糧油倉儲單位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至 2011年底前,必須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完成備案。
第七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擁有固定經營場所,並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
1.
距有害元素的礦山、煉焦、煉油、煤氣、化工(包括有害化合物的生產)、塑膠、橡膠製品及加工、人造纖維、油漆、農藥、化肥等排放有毒氣體的生產單位,不小於 1000米;
2.
距屠宰場、集中垃圾堆場、污水處理站等單位,不小於 500米;
3.
距磚瓦廠、混凝土及石膏製品廠等粉塵污染源,不小於 100米。
(二)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並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的要求:
1.
每個庫區至少配備一台汽車衡或符合要求的散糧稱;
2.
每個庫區配備移動式風機不少於 1台;
3. 2. 5萬噸以上倉容的庫區配備輸送機不少於 1台;
4. 5萬噸以上倉容的庫區配備清理篩不少於 1台。(三)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1.
每個庫區糧油保管員不少於 1人;
2. 1萬噸以上倉容的庫區,糧油質量檢驗員不少於 1人,
糧油保管員不少於 2人。
第八條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表))(附屬檔案一),該表
可通過省糧食局網站下載或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索取填報;
(二)倉儲單位庫區平面示意圖;
(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或相關部門出具的經營範圍和隸屬關係證明;
(四)其它相關材料:相關部門出具的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證明;糧油保管、檢驗等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等。
上述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四份(申報單位一份,縣、市、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各一份)。
第九條糧油倉儲單位應按第七條規定,如實填報材料,並對填報的材料負責,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後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備案申請。
第十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申請後,應在 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對備案單位現場核查。
1.
核查結果與所報送材料一致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 15個工作日內向糧油倉儲單位發給《江西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證書))(附屬檔案二)。
2.
檢查結果與所報材料不一致或材料填報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指導糧油倉儲單位進行整改或補正材料。
一 43.
對於現有的糧油倉儲單位,如果檢查結果不具備本辦
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先行對其進行登記備案,但必須督促其進行整改,整改到位後再發給《江西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證書》。
第十一條未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不得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
第十二條糧油倉儲單位必須接受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管。糧油倉儲單位應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備案管理與監督檢查工作。已備案的糧油倉儲單位,可優先參與相關政策性糧油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已辦理備案的糧油倉儲單位,有下列事項之一
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按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一)倉房新建、拆除或報廢;(二)倉房出租;(三)鐵路專用線、水運碼頭等主要設施設備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備案有效期為 3年,有效期屆滿前 30個工作日內須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提出延續備案申請。
第十五條受理備案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資料的保密負責。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5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 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而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 1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款。
凡是規模以上糧油倉儲單位,不論其是否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都必須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否則屬於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相關條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第二十條一個庫區定義為一個倉儲單位。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糧食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二 O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