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規範和加強糧油倉儲單位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更好地保障全省糧食安全,根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以及《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山東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糧油倉儲單位備案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容規模500噸(含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含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是指糧油倉儲單位具備《糧油倉儲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條件,並將名稱、地址、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信息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存案以備查考。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糧油倉儲單位基本信息: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單位類型、主要經營業務、地址、聯繫方式、糧食收購資格、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等;
(二)倉儲設施基本信息:各庫(廠)區情況、倉房(油罐)尺寸、設計倉(罐)容、倉房狀態以及糧情測控、機械通風、環流熏蒸、氣調儲糧、穀物冷卻等儲糧技術設備的套用情況等;
(三)主要生產附屬設施:地磅房、檢化驗室、機械罩棚、器材庫、配電室、消防水池等;
(四)主要倉儲設備器材:汽車衡、扒谷機、輸送機、補倉機、清理篩、離心風機、軸流風機、散糧汽車以及檢化驗儀器設備、視頻監控系統等;
(五)專業技術人員:持有糧食行業特有工種及相關工種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情況,包括姓名、工種、身份證號、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等;
(六)地理位置信息:庫區(大門)、倉房的實景照片以及經緯度坐標。
第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實行屬地管理,由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負責。糧油倉儲單位應以庫區為單位到倉儲設施所在地備案機關申請備案,有多個庫區、廠區,且分處不同縣(市、區)的,應當分別到倉儲設施所在地備案機關申請備案。所在地無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代行備案工作。
第五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申請備案。備案採取“全程網辦”方式進行,糧油倉儲單位需向備案機關申請在“山東省糧食流通管理雲平台”開設用戶,網上填報備案詳細信息。
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提交備案信息後,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信息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出具備案通知書。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備案機關開展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工作中不得收取費用。
第七條 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數據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糧食流通管理的重要依據,也是編制全省糧食倉儲設施建設規劃,指導大型糧食建設項目管理的基礎數據和辦理各項糧食政策性業務的參考信息。備案機關應當定期進行糧油流通基礎設施數據分析,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情況發生下列變化的,應在15日內對變化情況進行備案:
(一)新建倉房(油罐)及配套倉儲設施的;
(二)倉房(油罐)及主要倉儲設施報廢、拆除的;
(三)單位性質及隸屬關係變更的;
(四)法人代表等單位重要情況變更的;
(五)其他應當進行備案的情形。
第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及時到備案機關辦理備案,填報的備案信息應當全面、真實、有效。
第十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統一的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對全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工作的管理;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政策宣傳,督促糧油倉儲單位及時辦理備案,審核備案信息,規範其糧油倉儲活動。
第十一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糧油倉儲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機關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有關部門對投訴舉報情況,應當及時登記、調查,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由省糧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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