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指導意見(試行)

2015年4月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國糧檢〔2015〕51號印發《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指導意見(試行)》。該《意見》分總體要求、資格審核和確認基本流程、租倉儲糧管理要求、責任落實和監督檢查、違規行為處理、其他有關事項6部分2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指導意見(試行)
  • 印發機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4部門
  • 文號:國糧檢〔2015〕51號
  • 印發時間:2015年4月1日
通知,意見,

通知

關於印發《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國糧檢〔2015〕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財政廳、農業發展銀行分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紡集團公司
為有效利用社會糧食倉儲設施,緩解部分地區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倉容不足的矛盾,確保國家糧食收購政策落實和政策性糧食儲存安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制定了《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指導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指導意見(試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糧食局 財政部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2015年4月1日

意見

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指導意見(試行)
社會資本建設的糧食倉儲設施是國家糧食倉儲設施的重要補充。為有效利用社會糧食倉儲設施,緩解部分地區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倉容不足的矛盾,確保國家糧食收購政策落實和政策性糧食儲存安全,現就規範國家政策性糧食收儲主體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在認真落實國家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和臨時收儲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發揮市場調節機製作用,通過制度保障規範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政策性糧食行為,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完成國家巨觀調控任務。
本意見所指政策性糧食,包括國家臨時儲存(備)糧、最低收購價糧,不包括中央儲備糧。符合條件的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及受中儲糧總公司委託承擔收儲任務的中糧集團、中紡集團等中央糧食企業集團直屬企業可作為承租企業租倉收儲。
(二)承租企業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政策性糧食,必須派人直接收購、保管,承擔收儲義務、收儲費用和收儲責任,對糧食和租賃設施進行封閉管理,對糧食數量、質量、庫存管理、儲糧安全、生產安全和銷售出庫負全部責任。
(三)中儲糧總公司及受其委託承擔收儲任務的中央糧食企業要正確處理防範管理風險與方便種糧農民售糧的關係,合理確定委託收儲庫點和租賃庫點,不得因收儲庫點不足出現農民賣糧難。
(四)以縣為單位,只有在當地符合條件的委託收儲庫點全部啟動後倉容仍不能滿足收儲需要時,承租企業才能租賃符合本意見規定要求的社會倉容。受委託的中央糧食企業要按政策規定控制租倉儲糧規模。
(五)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承租企業租賃社會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業務指導,強化對租賃庫點收購、儲存和銷售出庫等環節的監督檢查,有效防範儲糧安全隱患和管理風險。
二、資格審核和確認基本流程
(六)出租企業(租賃庫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且在有效期內。具有糧食收購資格,在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手續,按規定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2.企業資信良好,無不良經營記錄(其中,承擔過政策性糧食收儲任務的企業,未發生過違規違紀、拖延阻撓出庫等行為);無較大及以上儲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記錄。列入工商異常名錄或“黑名單”的企業,不得作為租賃庫點。
3.產權清晰,無債權債務糾紛。企業無其他對外抵押、質押等擔保行為(農發行貸款抵、質押除外),資產無其他法律風險,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4.擁有擬出租設施附著土地的使用權,且使用權剩餘期限不短於擬租賃時限,原則上不短於3年。
5.出租企業必須是資產所有者,不得是轉租單位。
6.擬出租的倉儲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建設標準和設計規範,報建和驗收手續齊全。倉房條件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和《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用於出租倉容規模一般在1萬噸以上;配備烘乾設施(東北地區),除配備大噸位汽車衡(稱重能力30噸以上)外同時配備可移動式磅秤,不少於2套輸送設備,清雜整理能力不低於15噸/小時,具備糧食水雜、等級和儲存品質等檢驗設備;配備與預計收購數量相當的機械通風和電子檢溫等糧情檢測能力;能夠為承租方提供正常工作、生活條件。
7.租賃庫點所處位置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於低洼易澇、行洪區,庫區及周邊1千米內無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和污染源;庫區封閉,院內布設監控設施,實現監控全覆蓋且功能正常;倉儲設施設備和附屬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消防、用電、排水及建設手續符合國家和地方要求,通過有關部門驗收。
8.優先使用具有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社會糧食倉儲設施和2014~2015年國家資助建設的社會糧食倉儲設施。
(七)承租企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具備開展政策性糧食租倉收儲的管理能力。糧食收購、銷售出庫期間向每個儲糧庫點派出不少於5名在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租賃庫點糧食質量和儲存品質檢驗、檢斤、票據覆核、糧款結算等關鍵環節的業務;檢化驗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且人員數量應與收購糧食數量相匹配。儲存保管期間按每萬噸糧食不少於1人,且每個儲糧庫點不少於5人的標準直接派出包括倉儲、安全等職能的管理團隊,負責日常糧食保管。承租企業應於收儲工作啟動前將向租賃庫點派出的工作人員名單及其崗位職責等情況報租賃庫點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查。
2.開展租倉收儲活動一般不得跨地(市)行政區域,同一年度不得與其他承租企業在同一庫點開展租倉收儲活動。對特殊情況需跨地(市)承租的,由中儲糧分公司會同省級糧食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共同確定。
3.承租企業名單由受中儲糧公司委託的中央糧食企業集團總部和中儲糧有關分公司報中儲糧總公司,中儲糧總公司應於收購啟動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並報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八)租倉收儲庫點的確認流程
1.符合第六條規定擬出租企業自願向承租企業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承租企業要對擬出租企業的資信狀況進行盡職調查,並將調查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
3.承租企業應將公示無異議的擬出租企業名單報中儲糧有關分公司(受中儲糧委託的中央糧食企業直屬企業報集團總部)批准的同時,抄送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查。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承租企業開展盡職調查和審核等情況進行監督。
4.中儲糧有關分公司會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對承租企業上報的擬出租企業的合規情況共同把關,並將確定的擬出租企業名單抄送出租企業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核同意後,承租企業方可開展租倉儲糧業務。在租倉收儲過程中,承儲企業應優先選用資信良好的出租企業長期從事政策性糧食收儲工作。
三、租倉儲糧管理要求
(九)租倉收儲必須是承租企業直接收購、保管,直接對售糧農民結算,不準假租倉實委託,不準收轉圈糧或提前收購就地劃轉。租賃庫點啟動前必須空倉驗收並留取影像資料。銷售時承租企業按交易細則規定直接對競買人出庫。
(十)承租企業負責租賃庫點政策性糧食收購、儲存、出庫等日常管理,統計報送工作,收儲資料憑證保管工作。承租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將政策性糧食分庫點收購進度抄送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承租企業應通過圍欄等方式對租賃設施進行封閉管理,避免與出租企業的自營業務發生交叉。
(十一)啟用租賃庫點前,承租企業與出租企業必須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糧食入倉儲存後,承租企業與出租企業簽訂糧權確認書作為租賃契約附屬檔案,並將糧權確認書複印件懸掛於倉房內;也可採取懸掛、噴塗醒目標識等措施公示糧權。出租企業有義務配合承租企業履行向當地金融機構備案、公證部門公證等措施對租倉收儲的糧食進行確權,並不得用於抵押、質押。
(十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安全保糧的需要,對承租企業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的費用標準商當地中儲糧分公司和農發行省級分行提出規範性意見,明確全省統一的最低費用指導標準,供租賃雙方參照執行。承租企業不得與出租企業再簽訂與租賃契約內容相牴觸的補充協定。承租企業應將租賃契約、實際租賃費用等情況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責任落實和監督檢查
(十三)地方政府按照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和臨儲糧政策有關要求,承擔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管職責,維護正常的糧食收購秩序。承租企業和出租企業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和有效監管下開展政策性糧食租倉收儲工作。
(十四)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承租企業的收儲和出庫等行為履行行政監督檢查職責。地方政府其他相關部門依各自職責承擔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監督責任。對疏於監督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追究相關部門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十五)農業發展銀行對貸款企業租倉收儲糧食資金規範使用履行監管職責,對存在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按規定對問題貸款企業採取相應信貸制裁措施。
(十六)承租企業上級單位負責對承租企業落實租倉收儲庫點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導整改。對租倉收儲庫點發生儲糧風險損失的,承租企業上級單位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七)承租企業與出租企業依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契約、糧權確認書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責任。承租企業和出租企業之間出現經濟糾紛,經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無效的,依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五、違規行為處理
(十八)承租企業或出租企業出現違約,應首先按照租賃契約約定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十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承租企業上級管理單位,對承租企業出現以下行為的,應立即責成承租企業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儲糧安全、管理規範、生產安全,對拒不執行的可以採取行政或經濟處罰,承租企業上級管理單位應組織將儲糧調出或安排拍賣出庫。
1.租賃庫點存在儲糧安全、生產安全隱患;
2.承租企業未嚴格執行糧食出入庫質量檢驗和儲存期間質量安全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
3.承租或出租企業資料弄虛作假;
4.承租或出租企業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第六、七條規定;
5.租賃庫點發生影響政策性糧食安全儲存事故等。
(二十)承租企業在租倉收儲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的,有關部門要按管理許可權、管理責任,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追究企業負責人和上級管理單位有關人員管理責任。
1.擅自動用庫存政策性糧食;
2.在收購、儲存、出庫過程中弄虛作假,違規違紀或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3.發生儲糧安全或安全生產等責任事故。
六、其他有關事項
(二十一)國家政策性糧食屬中央事權糧食,承租企業和出租企業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國家有關部門下達的集並移庫計畫、出庫指令等政策措施的執行。
(二十二)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承租和出租企業誠信檔案,中儲糧、農業發展銀行有義務提供相關企業經營和資產運營狀況等信息,誠信信息行業共享。
(二十三)鼓勵社會倉儲企業提升倉儲設施設備條件和管理水平,租倉收儲的糧食在固定貨位形態後禁止露天儲存。
(二十四)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推動落實社會倉容統計報送制度,詳實掌握可利用倉容情況,並及時報國家糧食局等有關部門。
(二十五)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發行省級分行和中儲糧分公司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明確租倉儲糧資格審核、流程確認和儲糧管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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