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

2022年2月25日,重慶市政府公布《重慶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日
主要內容,檔案全文,修訂信息,

主要內容

檔案提到,鼓勵糧食倉儲科技創新和推廣套用,支持糧食倉儲物流設施規模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提高地方糧食儲備安全保障能力。鼓勵運用糧食儲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改善儲糧條件,提高科學、綠色儲糧水平,促進糧食節約、降低糧食損失損耗。
地方政府儲備方面,應當以市級政府儲備為主、區縣級政府儲備為輔,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糧權屬於本級人民政府。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政府儲備。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地方政府儲備運營管理企業(以下簡稱運營管理企業)具體負責執行本級地方政府儲備收購、銷售、新增、輪換、動用等計畫,對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的儲存、輪換、動用等實施日常管理,對地方政府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依法承擔地方政府儲備儲存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確保負責儲存的地方政府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地方政府儲備輪換原則上通過交易批發市場以及相關網上平台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地方政府儲備輪換架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如遇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經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輪換架空期,延長期內承儲企業不能享受相應財政保管費用和輪換價差補貼。
企業儲備方面,按照總量合理、漸進到位、政策引導、壓實責任的原則,在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等建立社會責任儲備。社會責任儲備糧權屬於企業。鼓勵糧食經營企業建立合理的商業庫存;支持家庭農場、農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自主儲糧。

檔案全文

重慶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糧食儲備管理,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規範,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保障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糧食儲備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地方糧食儲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糧食儲備,包括地方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
地方政府儲備,是指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儲備的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稻穀、小麥、玉米等原糧及其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
企業儲備包括社會責任儲備和商業庫存。社會責任儲備是指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等依據法律法規明確的社會責任所建立的庫存;商業庫存是指糧食經營企業保持經營需要的周轉庫存。
第四條  地方糧食儲備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計畫引領、規模合理、布局科學、安全高效、節約減損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落實國家糧食安全責任制。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糧食儲備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地方糧食儲備工作機制,保障地方糧食儲備安全。
第六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方糧食儲備的行政管理,按照職責對地方糧食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科技、交通、農業農村、商務、應急、國資、市場監管、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方糧食儲備有關工作。
第七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重慶市分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地方政府儲備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  鼓勵糧食倉儲科技創新和推廣套用,支持糧食倉儲物流設施規模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提高地方糧食儲備安全保障能力。
鼓勵運用糧食儲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改善儲糧條件,提高科學、綠色儲糧水平,促進糧食節約、降低糧食損失損耗。
第二章  地方政府儲備
第九條  地方政府儲備應當以市級政府儲備為主、區縣級政府儲備為輔,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糧權屬於本級人民政府。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政府儲備。
第十條  地方政府儲備實行計畫管理。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計畫、巨觀調控需要以及財政承受能力制定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的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和總體布局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根據總體布局方案,制定地方政府儲備的庫點布局規劃。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下達地方政府儲備分品種、分庫點的收購、銷售、新增、輪換、動用等計畫並組織實施,及時跟蹤調度執行情況,確保計畫嚴格落實。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地方政府儲備運營管理企業(以下簡稱運營管理企業)具體負責執行本級地方政府儲備收購、銷售、新增、輪換、動用等計畫,對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的儲存、輪換、動用等實施日常管理,對地方政府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依法承擔地方政府儲備儲存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確保負責儲存的地方政府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未成立運營管理企業的區縣(自治縣),由承儲企業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職責。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與其承儲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倉儲、保管、質量安全檢驗等能力,倉儲容量達到規定的規模,倉儲設施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十三條  運營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庫點布局規劃,從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中擇優選定承儲企業;沒有運營管理企業的區縣(自治縣),由區縣(自治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從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中擇優選定承儲企業。
運營管理企業或者區縣(自治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選定的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契約解除等內容。
承儲企業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以及其他因法定原因而終止的,或者不具備儲存能力和條件的,其儲存的地方政府儲備由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調出另儲。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原則,建立健全儲備運營管理制度;
(二)按時完成地方政府儲備收購、銷售、新增、輪換、動用等計畫;
(三)保證不同品種的地方政府儲備在儲存周期內符合品質要求;
(四)定期對庫存進行質量和品質檢驗,建立地方政府儲備質量安全檔案;
(五)保證信貸資金專款專用、封閉運行;
(六)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
(八)發現地方政府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按程式上報,並及時處理,防止損失擴大;
(九)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規定。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地方政府儲備的品種、數量、質量;
(二)擅自動用、混存、串換地方政府儲備以及變更儲存地點;
(三)利用地方政府儲備為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抵押或者質押、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四)擅自委託其他企業代儲地方政府儲備;
(五)擅自租賃倉儲設施儲存地方政府儲備;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入庫的地方政府儲備原則上以當年產新糧食為主,產新前可以購入上年度生產的糧食,並達到收購、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要求。
地方政府儲備入庫、出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入庫、出庫。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地方政府儲備儲存損耗,並承擔因管理不善或者突發事件處置不力等造成的地方政府儲備損失。
鼓勵承儲企業對儲存的糧食購買商業保險,減少損失。
第十八條  地方政府儲備輪換應當按照常儲常新的原則,以儲存年限和儲存品質為依據,實行均衡輪換。
地方政府儲備輪換原則上通過交易批發市場以及相關網上平台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地方政府儲備輪換架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如遇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經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輪換架空期,延長期內承儲企業不能享受相應財政保管費用和輪換價差補貼。
第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糧食應急預案,明確應急回響等級、地方政府儲備動用許可權、條件、程式和方式等內容。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統計等部門開展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
達到應急回響等級需要啟動糧食應急預案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地方政府儲備:
(一)本地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糧食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並組織實施。在緊急情況下,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地方糧食儲備並下達動用命令。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地方糧食儲備動用命令。
地方政府儲備動用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恢復庫存。
第三章  企業儲備
第二十一條  本市根據國家規定,按照總量合理、漸進到位、政策引導、壓實責任的原則,在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等建立社會責任儲備。社會責任儲備糧權屬於企業。
社會責任儲備具體適用規模、日常最低庫存量等,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等應當對其承擔的社會責任儲備履行倉儲保管職責,建立台賬,確保品種、數量、質量安全符合要求,依法服從政府調控。
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等承擔的儲備品種、數量、質量等,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糧食市場調控需要具體核定,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調整。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支持糧食倉儲設施建設、優先委託承擔政策性糧食購銷等方式,對承擔社會責任儲備的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等給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條  本市鼓勵糧食經營企業建立合理的商業庫存;支持家庭農場、農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自主儲糧。
第二十五條  在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影響糧食供應的重大事件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程式,可以對企業儲備進行動用,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獎勵。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對地方政府儲備品種、數量、質量、輪換、儲存安全和社會責任儲備政策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地方政府儲備應當每年開展一次質量鑑定、數量核查。開展質量鑑定、數量核查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實施。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對流通進入市場的地方糧食儲備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對企業開展地方糧食儲備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企業檢查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倉儲條件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糧食收購、銷售、新增、輪換、動用等計畫和有關財務等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複製糧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企業報送的購銷數量、輪換進度、庫存規模、質量安全等信息統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地方政府儲備管理數位化、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糧食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實現對地方糧食儲備的品種、數量、質量、倉儲保管狀況等實行動態遠程監管。
運營管理企業、承儲企業等應當通過糧食信息管理平台如實報送糧食品種、數量、質量、倉儲保管、出入庫情況等數據。
第二十九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企業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並將其信用記錄、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舉報地方糧食儲備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舉報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運營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制定、執行地方政府儲備庫點布局規劃的;
(二)未下達和組織實施、執行地方政府儲備收購、銷售、新增、輪換、動用等計畫的;
(三)違法、違規選定承儲企業的;
(四)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處理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依法減少或者取消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儲備任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國家和本市對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儲存、輪換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2年2月,《重慶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由重慶市政府公布。
2022年4月1日起,《重慶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