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日玉溪市紅塔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紅塔區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玉溪
- 實施時間:2006年9月1日
內容,使用地區,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對紅塔區儲備糧的管理,確保區級儲備糧的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區級儲備糧在全區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國家財政部、國家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七部門聯發的《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及雲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雲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紅塔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區級儲備糧,是指區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控市場,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保障供應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區級儲備糧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屬區人民政府。未經區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區級儲備糧和隨意變更品種、數量和地點。
第四條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糧食局、區財政局負責擬定區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巨觀調控意見,對區級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區級儲備糧應做到布局合理,調度靈活,管理科學,儲存安全。區級儲備糧管理必須做到賬實相符,數量真實,質量良好,管理規範。
第五條區糧食局負責區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糧食安全。
第六條區財政局負責安排、撥付區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補貼等資金,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七條農發行玉溪市分行營業部負責安排區級儲備糧信貸資金,並對所發放的區級儲備糧貸款實施監管。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區級儲備糧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區糧食局等有關部門舉報。區糧食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觸犯刑律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章 儲備糧計畫及庫存管理
第九條區級儲備糧的儲備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糧食局會同區財政局,根據紅塔區糧食安全狀況、巨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區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計畫,由區糧食局根據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區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准下達給承儲企業。承儲企業根據區級儲備糧的收儲、輪換計畫,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承儲區級儲備糧的條件:
(一)承儲單位必須符合區級儲備糧總體布局要求(距鐵路、國道10公里以內),糧庫有效倉容在200萬公斤以上,具有相應規模的儲藏倉庫設施、檢化驗儀器、糧情檢測、機械通風和熏蒸設備;
(二)具有相應的倉儲管理水平,人員精幹,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儲藏業務規範,業績良好,保管安全;
(三)企業信譽好,近三年無違法違紀經營記錄。
第十二條 區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凡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條件的,經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由區糧食局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同意後,才能取得承儲資格。
第十三條區級儲備糧承儲實行委託代理制,由區糧食局代表區人民政府與承儲企業簽訂區級儲備糧委託承儲協定和責任書。
第十四條區糧食局會同區級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區級儲備糧購、銷、存、輪換數量及質量安全等情況,指導承儲企業做好儲備糧保管工作,切實為承儲企業做好服務。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儲存區級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有關標準和倉儲技術規範,認真執行區糧食局制定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區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區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區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擅自在區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區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區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必須按照區人民政府下達的收儲品種、數量、質量等級標準、時間和儲存地點,完成儲備糧入庫。儲備糧入庫完畢20天內,承儲企業必須將入庫的有關資料檢化驗報告單上報區糧食局,由區糧食局負責審驗,達到要求的,方可確定為儲備糧。
第十九條區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和專戶管理,必須專款專用。
第三章 儲備糧輪換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區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食價格過度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區級儲備糧的儲存實行動態管理,承儲企業必須按照循環輪換的原則進行。1、推陳儲新,每年輪換總儲量的三分之一;2、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國家財政部、國家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七部門聯發的《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中長江以南地區正常儲存的糧食年限為稻穀2年、小麥3年、玉米2年、食用植物油2年的規定,對區級儲備糧儲存管理要做到定期監測,一旦發現儲存指標不宜儲存的糧食,應及時報告區人民政府進行輪換,確保儲存安全。承儲企業必須於每年的10月底將次年的輪換計畫上報區糧食局,由區糧食局會同區財政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發行玉溪市分行營業部審核後將輪換計畫上報區人民政府,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承儲企業根據下達的輪換任務,自主擇機,適時組織輪換,輪空期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
第二十二條區級儲備輪換出入庫糧食的價格,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財政局、區糧食局、農發行玉溪市分行營業部根據市場行情進行研究,並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文確定,採購時機、銷售對象、入庫糧源由承儲企業自主確定,輪換入庫的糧食數量、品種和質量必須符合區級儲備糧的有關規定,並進行入庫質量檢驗。承儲企業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輪換任務,輪出時必須執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出具質量檢驗報告。
第二十三條區級儲備糧財務管理由區財政局、區糧食局負責監督管理。區級儲備糧所需的管理費用和貸款利息補貼由區財政局核定,從當年預算中安排。
第二十四條區級儲備糧管理費用和貸款利息補貼實行直接撥付的管理辦法。區財政局根據收儲(輪換)計畫及有關檔案計算各項補貼,補貼資金由區財政局通過農發行玉溪市分行營業部直接撥付承儲企業。
第二十五條儲存期間計費補貼標準、輪換費用和價差補貼,由區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二十六條植物油的輪換按照推陳儲新的原則,由區糧食局自行組織輪換,新發生的費用、價差由承儲企業自己承擔。
第二十七條輪換損益的處理,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或輪換髮生的價差收益,全部繳入區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發生的價差損失,由區財政負擔,從區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區級儲備糧的損失損耗,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超過定額損耗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二十九條建立區級儲備糧台賬管理制度。承儲企業必須按要求及時、真實、準確、完整上報有關台賬數據、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四章 儲備糧的動用
第三十條 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糧食局負責完善區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動用區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本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動用區級儲備糧:
(一)糧油供求總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場價格大幅度波動;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
(三)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動用區級儲備糧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糧食局提出計畫,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區糧食局按照批准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下達動用指令。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區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責任
第三十四條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糧食局、區財政局、農發行玉溪市分行營業部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責: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區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區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和檔案;
(四)對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糧食局、區財政局、農發行玉溪市分行營業部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區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處理,發現區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區糧食局有權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三十六條承儲企業對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糧食局、區財政局、農發行玉溪市分行營業部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區級儲備糧的管理和檢查,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處理,對危及區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報告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糧食局、區財政局及農發行玉溪市分行營業部。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不及時下達區級儲備糧銷售、年度輪換計畫的;
(二)給予不具備承儲條件的企業承儲區級儲備糧資格,或者發現區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不及時取消其承儲資格的;
(三)發現承儲單位存在不適宜儲存區級儲備糧的情況且不對其限期整改的;
(四)因管理不善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五)接到舉報,發現違反行為不及時糾正和查處的。
第三十九條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不能及時更改的,由區糧食局取消單位承儲資格,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建議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拒報區級儲備糧的數量和質量的;
(二)造成區級儲備糧賬實不符的;
(三)沒有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倉號存儲、記載;沒有專人、專倉、專賬管理的,擅自串換區級儲備糧品種,變更區級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四)在區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五)糧情檢查制度不規範、賬卡,賬簿填寫不完整,熏蒸用藥沒有登記制度,不按規定進行品質檢測影響糧食安全儲存的;
(六)造成區級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七)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區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和動用命令的;
(八)擅自動用區級儲備糧的;
(九)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的;
(十)將區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的;
(十一)以區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和清償債務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使用地區
玉溪市紅塔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