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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州級儲備糧管理,確保州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發揮州級儲備糧巨觀調控作用,保障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雲南省省級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德宏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州級儲備糧計畫、儲存、輪換、動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州級儲備糧,是指州人民政府儲備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平衡、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原糧(以稻穀為主)、成品糧、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州級儲備糧管理實行黨政同責、科學定位、合理布局、健全制度、規範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州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州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州級儲備糧。
第四條州人民政府加強州級儲備糧能力建設,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地方儲備糧規模、品種結構以及相應的管理費用標準等動態調整機制。
第五條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州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並對州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州財政局負責擬定州級儲備糧儲備規模、總體布局及動用方案。
第七條州財政局負責安排州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費用、輪換價差虧損等財政補貼,及時足額撥付,並對州級儲備糧有關財務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德宏州分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州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州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儲備與經營分開的原則,完善儲備運營管理制度,對州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十條州人民政府指導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社會責任儲備。鼓勵糧食消費和耗用量較大的企業及組織建立糧食儲備。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州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擅自拆除州級儲備糧倉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州級儲備糧倉儲設施用途,不得危害州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不得損毀州級儲備糧。
州級儲備糧存儲地的人民政府對破壞州級儲備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州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州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均有權舉報。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計 劃
第十四條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州財政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計畫,制定本級地方儲備糧計畫,報州人民政府批准下達。
第十五條州人民政府在完成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計畫基礎上,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糧食供需狀況,增加州級儲備糧數量,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州人民政府根據應急供應需要,建立一定規模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儲備。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主城區應當建立不低於7日市場供應量的成品糧儲備。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根據州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畫,具體組織實施州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應當將州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畫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備案。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九條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照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儲存安全的原則,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州級儲備糧的儲存庫點進行合理布局。
第二十條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州級儲備糧布局需要,會同州財政局和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承儲企業。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應當健全州級儲備糧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防護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發現承儲的州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並報告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承儲企業在州級儲備糧承儲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處理並報告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州應急管理局。
第二十二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州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州級儲備糧數量;
(三)在州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地點、倉號、油罐;
(五)以州級儲備糧及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地方儲備糧倉儲等設施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六)擠占、挪用、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七)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州級儲備糧霉壞變質;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報損耗、虛列費用、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州級儲備糧的貸款和財政補貼;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州級儲備糧倉儲等設施、質量檢驗保障能力建設和維護,推進倉儲科技創新和使用,提高州級儲備糧安全保障能力。
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州級儲備糧倉儲等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或者變更用途。
第二十四條州級儲備糧入庫質量驗收檢驗,由州發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委託具有資質的質檢機構對質量指標、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合格方可轉作州級儲備糧。
州級儲備糧儲存期間質量檢驗,由承儲企業對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報州發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州級儲備糧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由承儲企業委託具有資質的質檢機構對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進行檢驗,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地州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不少於6年。
第四章 儲備輪換
第二十五條州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以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州級儲備糧(稻穀)輪換量原則上按照儲備規模總量的二分之一,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在規定的輪換周期內由承儲企業根據市場行情實行動態輪換,根據糧食市場形勢變化或調控需要,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州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可對州級儲備糧輪換計畫進行調整。
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州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制定州人民政府地方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州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制定並下達州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畫,承儲企業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州級儲備糧輪換架空期為4個月,在輪換架空期內,正常撥付州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確需延長輪換架空期的,經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州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批准最多可延長2個月,延長期內承儲企業不享受相應的管理費用補貼。
因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輪入的,承儲企業原則上應在不可抗力因素髮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州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提出延長輪換架空期的申請,經批准同意後方可延長。
第二十八條州級儲備糧採購、輪換和銷售原則上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中心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可以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承儲企業根據市場價格確定輪換出入庫糧食的價格、時機,輪換出入庫糧食數量、品種,糧食入庫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儲備糧入庫驗收指標有關規定,糧食出庫應當建立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承儲企業應當按要求完成輪換任務,決不允許出現糧食劣變。
第三十條承儲企業要按照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要求,設立輪換台賬,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反映輪出輪入數量、成本,盈虧情況及輪換架空期等。
第五章 儲備動用
第三十一條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州財政局完善州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制定相關工作方案,加強需要動用州級儲備糧的情況監測,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州級儲備糧動用建議,報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動用州級儲備糧:
(一)轄區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
(三)州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動用州級儲備糧,由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州財政局提出,報州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緊急情況下,州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州級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
第三十四條州發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州級儲備糧動用方案,組織實施州級儲備糧動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州級儲備糧動用方案。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州級儲備糧貸款利息、費用補貼、價差虧損補貼等財政補貼資金在州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中列支,從州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直接撥付承儲企業,風險基金不足部分由州級財政負擔並列入年度預算。州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由州財政局負責管理。超過輪換架空期的糧食,延長期內不享受管理費用補貼。
第三十六條州級儲備糧貸款利息據實補貼;管理費、輪換費等補貼原則上實行定額包乾,輪換價差虧損結合糧食市場行情實行據實補貼,具體補貼政策由州財政局會同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農業發展銀行按照“管理科學、標準合理、適時調整、執行高效、激勵約束、注重績效”的原則制定。
第三十七條經州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或銷售的州級儲備糧發生的價差收益,全部繳入州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發生的價差虧損,從州級糧食風險基金或州級財政預算中列支。
第三十八條州級儲備糧定額內損耗的處理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超定額損耗或因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儲備糧損失,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承儲企業應向保險公司對州級儲備糧安全進行投保。
第三十九條州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價格由州財政局會同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農業發展銀行進行核定。入庫成本一經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農業發展銀行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庫成本全額安排州級儲備糧貸款,實行庫貸掛鈎,保證州級儲備糧資金封閉運行。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並接受信貸監管。
第四十條承儲企業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完善相關台賬,真實反映補貼收入。企業收到補貼後,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全額反映並及時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利息。
第四十一條履行州級儲備糧質量檢驗、輪換管理庫存檢查等監管職能所需經費按照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納入州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州財政局等部門在依法實施州級儲備糧監督檢查活動中,可以按照各自職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州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州級儲備糧收購、輪換、銷售、動用以及有關財務執行等情況;
(三)調閱、複製與州級儲備糧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賬簿、原始憑證、電子數據等有關資料;
(四)對承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進行問詢;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配合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
承儲企業應當配合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開展信貸監管工作,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運用好“雲南省智慧型糧庫業務平台”,將州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畫執行情況等數據納入平台,實現信息互聯互通、數據歸集共享、動態遠程監管、糧情線上監控,並與有關部門共享監管信息。
第四十五條承儲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州級儲備糧運營風險。
承儲企業應當落實政府信息管理規範要求,保障州級儲備糧管理信息系統、網路及硬體安全運轉,並按規定向州發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供相關信息數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州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農業發展銀行公職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和要求的,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州級儲備糧損失的,由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責令其改正,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過錯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追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22年5月18日施行。由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州財政局、農發行德宏分行負責解釋。《德宏州州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德政辦發〔2004〕177號)、《德宏州州級儲備食用菜籽油管理辦法(試行)》(州政府辦公室公告第8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德宏州州級儲備糧管理,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保障區域糧食安全,州人民政府準備修訂印發《德宏州州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了讓公眾更好地了解相關內容,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
(一)政策措施的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始終高度重視糧食安全問題,強調“中國人的飯碗任何時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糧食儲備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物質基礎,更是調節市場、穩價保供和應對突發事件的“壓艙石”。《德宏州州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德政辦發〔2004〕177號)於2004年9月20日出台至今已達18年之久,《德宏州州級儲備食用菜籽油管理辦法(試行)》(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第8號公告)出台至今已達14年之久,隨著糧食流通環境的變化以及糧食法治的不斷完善,一些規定與市場實際和管理需要已不相適應,執行過程中的很多問題需要通過完善制度來加以解決。
(二)修訂依據
根據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以及雲南省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要求,《中共德宏州委辦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本州實際,修改完善本《辦法》。
(三)目標、任務
“民以食為天”,糧食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資料,糧食作為一種具有戰略意義的特殊商品,直接關係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穩定。地方儲備糧是地方行政首長糧食安全責任制的重要內容,是地方政府用於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重要物資基礎。
二、《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9章49條,主要包含了總則、計畫、儲存管理、儲備輪換、儲備動用、資金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辦法》主要對儲備品種、所有權屬、儲備規模、存儲質量、輪換規定、輪換或入庫標準、補貼標準、動用方式等進行了規定。
(一)儲備品種
《辦法》第二條規定:州級儲備糧是指州人民政府儲備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平衡、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原糧(以稻穀為主)、成品糧、食用植物油。
(二)所有權屬
《辦法》第三條規定:州級儲備糧管理實行黨政同責、科學定位、合理布局、健全制度、規範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州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費用。未經州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州級儲備糧。
(三)儲備規模
《辦法》第六條規定:州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糧食主管部門)會同州級財政部門負責擬定州級儲備糧儲備規模、總體布局及動用方案。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州人民政府根據應急供應需要,建立一定規模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儲備。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主城區人口總量,每人每天供應大米0.5千克測算,應當建立不低於7日市場供應量的成品糧儲備。
(四)存儲質量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州級儲備糧入庫質量驗收檢驗,由州發展和改革部門(糧食主管部門)委託具有資質的質檢機構對質量指標、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合格方可轉作州級儲備糧。州級儲備糧儲存期間質量檢驗,由承儲企業對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報州發展和改革部門(糧食主管部門)。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州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不少於6年。
(五)輪換規定
《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州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以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州級儲備糧(稻穀)輪換量原則上按照儲備規模總量的二分之一,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在規定的輪換周期內由承儲企業根據市場行情實行動態輪換,根據糧食市場形勢變化或調控需要,州發展和改革部門(糧食主管部門)會同州級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單位可對州級儲備糧輪換計畫進行調整。
州級儲備糧採購、輪換和銷售原則上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中心公開進行,國家和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可以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
(六)州級儲備糧輪換或入庫標準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儲企業根據市場價格確定輪換出入庫糧食的價格、時機,輪換出入庫糧食數量、品種,糧食入庫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儲備糧入庫驗收指標有關規定,糧食出庫必須建立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承儲企業必須按要求完成輪換任務,決不允許出現糧食劣變。
(七)補貼標準
《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州級儲備糧貸款利息據實補貼;保管費、輪換費等補貼原則上實行定額包乾,輪換價差虧損結合糧食市場行情實行據實補貼,具體補貼政策由州級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糧食主管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按照“管理科學、標準合理、適時調整、執行高效、激勵約束、注重績效”的原則制定。
(八)動用方式
《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動用州級儲備糧:
(一)轄區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
(三)州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三、《辦法》修訂的關鍵字、專業術語等
為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存儲安全、調用順暢,德宏州新修訂了《德宏州州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對州級地方儲備糧實行更嚴格規範管理,不斷加強儲備規模、存儲管理、監督檢查等管理責任和制度落實,以更好發揮地方儲備糧巨觀調控作用。
州級儲備糧,是指州人民政府儲備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平衡、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原糧(以稻穀為主)、成品糧、食用植物油。
原糧是指沒有經過加工的糧食,如沒有碾成米的稻穀,沒有磨成麵粉的小麥。
成品糧由原糧經加工而成的符合一定標準的成品糧食的統稱。亦稱“加工糧”。原糧經過加工脫去皮殼或磨成粉狀的糧食。如大米、小米、麵粉等。由於原糧品種品質不同,成品糧產糧率也不相同,一般的轉換率大約在70%—80%左右。
食用植物油是以食用植物油料或植物原油為原料製成的食用油脂。生活中常見的如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食用植物調和油等。
州人民政府根據應急供應需要,建立一定規模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儲備。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主城區人口總量,每人每天供應大米0.5千克測算,應當建立不低於7日市場供應量的成品糧儲備。
州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儲備與經營分開的原則,完善儲備運營管理制度,對州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四、《辦法》規定的辦事相關事項
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州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並對州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州級財政部門負責擬定州級儲備糧儲備規模、總體布局及動用方案。
州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州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費用、輪換價差虧損等財政補貼,及時足額撥付,並對州級儲備糧有關財務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德宏州分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州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州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儲備與經營分開的原則,完善儲備運營管理制度,對州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州人民政府指導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社會責任儲備。鼓勵糧食消費和耗用量較大的企業及組織建立糧食儲備。
五、《辦法》規定的執法事項
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州級財政等部門在依法實施州級儲備糧監督檢查活動中,可以按照各自職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州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州級儲備糧收購、輪換、銷售、動用以及有關財務執行等情況;
(三)調閱、複製與州級儲備糧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賬簿、原始憑證、電子數據等有關資料;
(四)對承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進行問詢;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承儲企業應當配合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承儲企業應當配合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開展信貸監管工作,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六、《辦法》修訂的政策依據及銜接和差異
(一)推進儲備糧安全管理改革的需要。2019年以來,中央和省相繼出台了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檔案,對完善政府儲備管理職責、最佳化儲備布局和品種結構、改革儲備企業管理制度、完善儲備補貼政策和輪換機制、嚴格儲備質量管控等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抓緊修訂完善。
(二)政策性業務和經營性業務分開的需要。原“《辦法》”對承儲企業政策性業務和經營性業務沒有要求明確分開,對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能和承儲企業履行主體責任帶來不利。根據中央和省關於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有關檔案精神,新“《辦法》”明確規定承儲企業政策性業務和經營性業務必須嚴格分開。
(三)對糧食質量要求的需要。原“《辦法》”對糧食質量只對糧食質量指標和儲存指標提出要求,滿足不了食品安全的需要,新“《辦法》”除對糧食質量指標和儲存指標提出要求之外,對食品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儲備糧品種結構要求的需要。原“《辦法》”只對儲備糧品種結構提出口糧(原糧)要求,但只儲原糧品種滿足不了形勢的發展和應急的需要,新“《辦法》”除對儲存口糧(原糧)之外,提出了在州級儲備糧規模內逐步充實成品糧儲備。
(五)對州級儲備糧進行科學儲糧的需要。由於原“《辦法》”出台的時間較早,受條件限制,未對州級儲備糧進行科學儲糧提出要求。為延緩糧食品質劣變,降低損失損耗,防止糧食污染。新“《辦法》”對承儲企業科學儲糧提出了新的要求。
(六)對州級儲備糧交易方式要求的需要。原“《辦法》”對州級儲備糧的購銷未作具體要求,交易方式基本上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為規避風險,規範交易,新“《辦法》”對州級儲備糧交易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州級儲備糧的收儲和銷售主要通過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台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
(七)進一步壓實承儲企業主體責任的需要。按照中央和省關於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有關檔案精神,州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對所儲存的州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對倉儲保管、安全生產等承擔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州級有關部門行政指令,組織落實州級儲備糧收儲、輪換、銷售、動用等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