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

《雲南省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超標糧食的管控、防止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推進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保障全省糧食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公安廳、雲南省生態環境廳、雲南省農業農村廳、雲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雲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雲南省分行於 2023年9月11日印發,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2020年3月12日發布的《雲南省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試行)》(雲糧規〔2020〕1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公安廳、雲南省生態環境廳、雲南省農業農村廳、雲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雲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雲南省分行
  • 發文字號:雲糧規〔2023〕1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雲南省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雲糧規〔2023〕1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相關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規範超標糧食處置,加強質量安全風險控制和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對《雲南省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試行)》(雲糧規〔2020〕1號)進行修訂,形成《雲南省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雲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公安廳
雲南省生態環境廳 雲南省農業農村廳
雲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雲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雲南省分行
2023年9月11日

辦法全文

雲南省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超標糧食的管控、防止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推進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保障全省糧食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超標糧食的收購、儲存、檢驗、銷售、轉化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超標糧食,是指真菌毒素、重金屬、農藥殘留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稻穀、小麥等原糧。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超標糧食處置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列入黨委和政府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四條 超標糧食處置堅持政府主導、分類儲存、定向銷售、全程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州(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公安、農業農村、財政、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組成的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及時協調解決超標糧食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各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總體協調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耕地周邊涉鎘等重金屬污染源整治。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糧食加工品生產經營環節的監督管理,督促糧食加工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制度。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超標糧食處置費用補貼資金預算。
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超標糧食儲存和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超標糧食分類儲存、定向銷售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公安部門負責打擊相關領域違法行為。
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在地方人民政府明確收購計畫,資金需求和落實擔保的前提下,對收購超標糧食的企業發放所需的收購信貸資金(費用),並實施貸後信貸監管及後續銷售轉化處置後貸款本息的收回工作。
第六條 糧食經營者應當落實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確保糧食質量安全。發現超標糧食的,應當報告相關監管部門並按有關要求妥善處置。
糧食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糧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售糧食,並記錄備查,同時將召回和處理情況報縣級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糧食經營者,是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七條 超標糧食不得作為省、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儲備糧食收購。承儲企業對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應當及時結合年度輪換計畫報請輪換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八條 省、州(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職責開展相關環節的風險監測,加強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管理,會同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和抽檢監測信息通報機制,及時通報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發現存在超標糧食時,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對應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報告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糧食質量安全監測信息的發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九條 超標糧食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轄區糧食污染類別、危害程度等確定本級收購處置方案,明確收購的區域範圍、執行時間、貸款主體、收購方式、質量標準、收購價格、補貼標準等內容。
第十條 按照“統貸統還”的原則,當地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配合農業發展銀行共同做好審核貸款主體的承貸資格和落實符合相關貸款條件工作。
第十一條 實行超標糧食分類專倉儲存制度。
收儲企業、庫點應當按照糧食超標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倉集並、專倉儲存、專賬記錄、專人保管。
收儲企業、庫點應當建立超標糧食管理檔案,詳細記錄超標糧食的產地、數量、扦樣、檢驗、儲存、銷售等信息。檔案管理資料保存期限自超標糧食出庫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第十二條 實行超標糧食分類處置制度。超標糧食應當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實行分類處置。必要情況下,可以組織專家對超標糧食進行處置評估。超標糧食經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後,符合飼料用糧標準的,按照飼料用糧使用;不符合飼料用糧標準的,按照非食用工業用糧使用;經檢驗無使用價值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無害化處理。
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或用於食品加工。
第十三條 實行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制度。
定向銷售的超標糧食,銷售方應當提供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審核購買方經營範圍,在銷售協定和發票中明確用途。
違反定向銷售制度銷售超標糧食的,企業應當主動召回,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實行超標糧食處置管理制度。
處置企業購買數量不得超出其加工轉化處理能力或無害化處理能力。處置企業所購糧食只限定本企業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本辦法所稱處置企業,是指對定向銷售的超標糧食進行加工轉化處理,使之成為飼料或工業產品,或對無使用價值的超標糧食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企業。
第十五條 實行超標糧食銷售報告制度。
承擔超標糧食銷售的企業應當按規定程式出庫,並在糧食出庫前3個工作日向超標糧食庫點所在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當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處置企業所在地的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通報。處置企業所在地的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根據通報內容協調相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以確保糧食運到銷售契約標明的目的地並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條 實行處置企業超標糧食入庫報告和入庫查驗制度,加強轉化過程中的質量控制。
處置企業應當在超標糧食入庫前3個工作日根據超標糧食定向銷售轉化方式,向所在地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報告。
處置企業應當對入庫的超標糧食進行查驗,索取隨貨同行的質量檢驗報告,如實記錄超標糧食的產地、數量、質量、超標物質名稱、含量及出庫企業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詳細信息,並保存相關憑證,建立入庫糧食質量信息檔案,嚴格按照用途和無害化處理要求進行處置。相關憑證的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第十七條 實行處置企業超標糧食轉化處置後的產品銷售出庫檢驗記錄製度。
處置企業超標糧食轉化處置後的飼料和工業產品,應當按產品出庫(廠)銷售的有關規定進行逐批次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並記錄質量安全、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詳細信息。對其轉化後的副產品(如米糠、粕、酒糟等)以及殘渣等廢棄物也應當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相關檢驗記錄憑證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第十八條 實行處置企業超標糧食轉化處置進度報告制度。
處置企業在超標糧食全部轉化處置完成前,應當根據超標糧食定向銷售轉化方式逐月向所在地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報告超標糧食轉化處置進度、處置方式、無害化處置效果、轉化產品數量及流向、副產品和殘渣處理情況等。在超標糧食全部轉化處置完成後7日內,將上述處置結果匯總向當地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報告。當地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派人到企業進行核查,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第十九條 處置費用包括扦樣費、檢驗費、收購費、保管費、集並費、技術處理費、快檢設備費、貸款利息、價差損失以及監管費等。
省域內所產糧食,在生長收穫過程中,因土壤、氣候、病蟲害等客觀因素造成糧食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對符合農業保險理賠條件的,先行予以定損理賠。再按照食品安全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收購處置方案組織收購處置。由此發生的收購、保管、檢測、出庫、利息等費用和銷售出庫價差損失,以及集中無害化處置費用,由政府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對於在庫儲存的政策性糧食,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超標的,所發生的檢測費用、銷售出庫價差損失和集中無害化處置費用,按糧食權屬關係,由相應的政府財政承擔。
無論是政策性收儲、還是市場化經營的糧食,因糧食經營者違反國家規定質量標準收購、保管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糧食質量超標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價差損失,由糧食經營者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 實行超標糧食處置定期檢查制度。
當地縣級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定期對檢驗機構、糧食收儲企業及處置企業開展超標糧食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或聯合抽查,對違反超標糧食處置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州(市)可根據本辦法要求,制定超標糧食處置實施方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2020年3月12日發布的《雲南省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試行)》(雲糧規〔202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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