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規範超標糧食處置工作,保障糧食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江蘇省超標糧食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超標糧食的監測檢驗、收購儲存、銷售處置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超標糧食,是指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的稻穀、小麥等原糧。
第三條 按照糧食安全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屬地管理原則,各縣級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履行超標糧食處置主體責任,加強對超標糧食處置工作的領導,明確管轄區域內超標糧食的監測、收購、檢驗、儲存、銷售、處置等環節的責任部門(單位)職責。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列入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超標糧食的監測、收購、檢驗、儲存、銷售、處置、監督檢查,堅持“政府主導、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依法處置、全程監管”的原則,堅持有利於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和保障公眾健康的原則,堅持充分利用糧食資源、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原則,堅持依規處置、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各縣級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將超標糧食處置工作納入糧食安全責任制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超標糧食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的監督管理,規範農藥等投入品使用,推廣科學種植技術,從源頭上減少或者避免糧食有毒有害物質超標。
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環節質量安全監測檢驗,避免超標糧食進入儲備庫存;組織落實超標糧食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制度。
財政部門負責超標糧食處置費用落實和管理工作。
衛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信貸政策,安排政府定點收購超標糧食所需信貸資金,並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 糧食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糧食經營活動,對糧食質量安全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嚴禁將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食品生產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禁將超標糧食作為食品原料。
第二章 監測和檢驗
第七條 建立超標糧食風險監測制度。農業農村、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按照省規定的環節分工和監測內容對糧食超標情況進行監測。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糧食超標風險監測,規範農藥等投入品的使用和監督。
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在糧食收購前,對當年新收穫糧食超標情況進行監測;在收購和儲存期間,按照“雙隨機”原則對糧食超標情況進行監測。
第八條 農業農村、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報機制,及時通報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實施的新收穫糧食超標情況監測結果應當及時告知同級市場監督管理和農業農村等部門。
第九條 政策性糧食收儲庫點必須配備重金屬、真菌毒素等快檢設備,落實持證檢驗人員,採用國家認可的快速檢測方法或常規檢測方法對收購糧食的超標情況進行檢驗,嚴禁超標糧食進入政策性糧食庫存。
第十條 超標糧食風險監測、政策性糧食質量驗收以及超標糧食質量驗收工作,應當委託專業糧食檢測機構或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
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檢驗方法、判定標準進行檢驗和判定,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可靠。
檢測機構對檢測數據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委託方或同級糧食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公開或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檢測數據。
第十一條 監測發現存在超標糧食時,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查清超標糧食的區域範圍、涉及數量和污染類別、危害程度等情況,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超標糧食發生的區域範圍,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由發生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啟動處置方案。
第三章 收 購
第十二條 超標糧食處置方案啟動後,超標糧食發生地縣級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轄區內超標糧食實際情況,按規定內容確定和公開超標糧食處置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 建立超標糧食定點收購制度。超標糧食發生地縣級市(區)以上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當按照《江蘇省超標糧食處置辦法》的規定,合理設定定點收儲庫點,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開。
定點收儲庫點實行定倉收儲,由縣級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農業發展銀行共同進行空倉驗收,留取現場影像資料並共同簽字蓋章。臨時收納或集並儲存的倉房一經確定,嚴禁擅自調整或變更。
第十四條 超標糧食收購價格由縣級市(區)糧食和物資部門牽頭,農業農村、發改、財政部門配合,根據超標糧食的實際情況及財政補貼資金等因素,共同協商確定,並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開。
超標糧食收購時,定點收儲庫點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增扣量標準,在收購場所顯著位置張貼質價公告,及時支付售糧款,開據結算憑證,嚴禁先收後轉、壓價收購、克斤扣兩、“打白條”。
第十五條 定點收儲庫點要按照糧食超標污染物的類別、含量和不同用途的國家限量標準,分倉集並、專倉儲存、專賬記錄、專人保管。
定點收儲庫點要按規定內容建立超標糧食管理檔案,並按規定期限保存檔案。
第十六條 收購入庫超標糧食的數量和質量由縣級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督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組織驗收,在將驗收結果報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同時,抄送至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匯總後報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章 處 置
第十七條 建立超標糧食分類處置制度。超標糧食定點收儲庫點根據檢測結果建立超標糧食保管與質量分類檔案,詳細記錄扦樣、檢驗、儲存等信息。企業可採取物理、化學、生物等技術措施對超標糧食進行分類處理。
(一)經檢驗符合飼料用糧標準的,按照飼料用糧使用;
(二)經檢驗符合工業用糧標準的,按照非食用工業用糧使用;
(三)經檢驗無使用價值的,採取堆肥、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嚴禁超標糧食進入口糧市場。
第十八條 建立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制度。各縣級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當根據超標糧食收購數量、市場需求情況,制定定向競價銷售或者定向委託銷售方案,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選擇定向競價銷售時,應參照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糧食競價銷售交易細則》有關規定實施,並根據市場價格行情,合理確定起拍價格。
選擇定向委託銷售時,由定點收儲庫點根據擬銷售超標糧食的數量、用途,自主選定信譽和財務良好、具備處置能力和定向用途經營範圍的買方企業,應當邀請售糧農民代表參與洽談定價。
第十九條 建立超標糧食銷售報告制度。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出庫前5個工作日,定點收儲庫點應當將銷售貨位、數量、價格、限定用途、購買企業、出庫進度及結算等情況向所在地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定點收儲庫點根據超標糧食檢驗結果,嚴格按照規定用途銷售處理。縣級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將超標糧食相關銷售處理情況告知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加強超標糧食轉化處置管理,參加競購(承擔)處置的企業應當具備規定條件。
中標(承擔)處置企業應當簽訂承諾書,承諾按限定用途使用超標糧食,保證處置後的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糧食》和《飼料衛生標準》。
第二十二條 非定點收儲庫點和不具備超標糧食限定用途經營範圍的企業,或定點收儲庫點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收購、處置超標糧食(產品)。違規企業必須停止收購、處置,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主動召回已售超標糧食(產品),並記錄備查;同時將違規收購、處置和召回、處理等情況向當地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報告;相關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該企業承擔。
第五章 資金和費用
第二十三條 對種植、收穫等過程中因土壤、氣候、病蟲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髮生的超標糧食,應依據農業保險有關規定予以定損理賠。
第二十四條 超標糧食收購貸款資金由發生地縣級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按照“統貸統還”的原則,共同確定貸款主體,按照統一作價和申報收購數量,統一向當地農業發展銀行進行承貸,落實相關貸款條件和信貸政策。
超標糧食收購期間和收購結束後,根據貸款資金需求和使用情況,差額部分及時向當地農業發展銀行續貸或還貸。
超標糧食收購貸款資金實行“庫貸掛鈎、封閉運行”,在銷售過程中實行邊銷邊還。銷售結束後,必須全額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本息。
嚴禁將收購的超標糧食進行抵押、質押,嚴禁超標糧食收購貸款資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超標糧食處置費用,按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糧權屬性和糧食企業糧食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分擔負責。一是地方政府為保障食品安全、保護本地種糧農民利益,而定點收儲、定向銷售超標糧食的,產生的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二是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政策性糧食超標的,產生的費用按其糧食權屬關係由同級財政承擔;三是因企業購買把關不嚴、保管不善、加工運輸不規範產生的超標糧食,其費用、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
超標糧食處置費用主要包括:扦樣費、檢驗費、收購費、保管費、集並費、技術處理費、貸款利息、價差損失以及監管費等。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建立超標糧食處置定期檢查制度。各縣級市(區)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分工職責,加強對超標糧食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超標糧食收儲企業及中標(承擔)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防止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或用作食品加工原料;加強對超標糧食收購貸款和費用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使用管理規範安全。
第二十七條 各縣級市(區)以上相關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超標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收儲企業、中標(承擔)處置企業執行超標糧食處置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農業農村和市場監管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相關縣級市(區)監管部門依照超標糧食處置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超標糧食處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後,受理舉報的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核實處理,並將核實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回復舉報人。舉報事項超出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依法移送處理。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依法規範文明開展監督檢查,超標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收儲企業、中標(承擔)處置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建立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屬地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超標糧食收儲企業、中標(承擔)處置企業違反超標糧食處置規定的,應當責成限期整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縣級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和依照本細則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單位以及承檢機構,未依照超標糧食處置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原《蘇州市超標糧食處置暫行辦法》(蘇府辦〔2016〕300號)自行作廢。

印發的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蘇州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蘇府辦〔2020〕112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蘇州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17日

政策解讀

2020年4月17日,蘇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蘇州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是指導蘇州市超標糧處置的規範性檔案。
一、政策出台背景
為切實保障蘇州市糧食質量安全,防止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根據《江蘇省超標糧食處置辦法》(蘇政辦發〔2018〕16號)第三十三條明確要求,結合蘇州市超標糧處置工作實際,對2016年市政府印發的《蘇州市超標糧食處置暫行辦法》(蘇府辦〔2016〕300號)進行了修改完善,研究草擬了《蘇州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該《細則》較前辦法更注重政策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堅持“政府主導、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依法處置、全程監管”的原則,從“總體布局、監測檢驗、收購、處置、資金費用、監督檢查”六方面對《江蘇省超標糧食處置辦法》進行了細化分解和充實,為蘇州市超標糧食處置提供了政策依據。《細則》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及合法、合規性審查後,由市政府印發生效,原《蘇州市超標糧食處置暫行辦法》廢止。
二、主要內容
《細則》共分六章,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為總則。具體描述超標糧食的定義、細則的適用範圍和制定原則,確認超標糧食處置的屬地管理原則,制定處置工作協調機制,劃清成員單位在超標糧食處置中的分工職責。同時對政府及經營者的責任進行了釐清。
(二)第二章為監測和檢驗。包括監測制度、監測內容、檢驗要求以及相關結果的通報和報告。
(三)第三章為收購。堅持定點收儲、定倉收儲,確立定價體系,明確保管要求、驗收程式和結果通報制度。
(四)第四章為處置。明確超標糧食分類處置制度,對符合飼料用糧、工業用糧和無使用價值糧食分別進行處置,建立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制度、銷售報告制度及配套監管機制。
(五)第五章為資金和費用。規定收購資金的組織、貸款、還款方式,明確了處置費用的內容和承擔主體。
(六)第六章為監督檢查。堅持屬地監管職責,明確各級監管部門的監管內容、職責和履職考核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規定各類主體的違規責任和追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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