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實施細則

《十堰市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實施細則》是十堰市為規範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工作,保護種糧農民利益,保障糧食食品安全,根據《湖北省超標糧食收購處置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十堰市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實施細則
  • 屬性:地方性法規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工作,保護種糧農民利益,保障糧食食品安全,根據《湖北省超標糧食收購處置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十堰市行政區域內超標糧食的監測、收購、儲存、處置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所稱超標糧食,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的稻穀、小麥原糧。
第三條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堅持保護農民利益和保障糧食食品安全的原則,堅持依法依規處置和糧食資源最大利用的原則,堅持標本兼治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責制要求,市人民政府履行超標糧食收購處置主體責任,按照“政府主導、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全程監管”的方式,對我市本行政區域內超標糧食的監測、收購、儲存、處置資金保障、輿情引導等負責。通過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工作,確保不因超標糧食問題而出現農民“賣糧難”,保護種糧農民利益。通過強化監管,堅決杜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堅決杜絕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流入飼料市場。通過調整種植結構、推廣科學種植技術、休耕輪作、監測和修復污染耕地等方式,從源頭上減少超標糧食的產生。
第五條超標糧食收購企業、超標糧食處置企業(包括糧食和食品加工企業、飼料加工企業、酒精加工企業、養殖企業等)承擔食品安全、飼料安全等企業主體責任。
第二章 監  測
第六條監測內容包括糧食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等主要食品安全指標。
(一)市發改委(糧食局)負責引導糧食收購企業配備必要的快速檢測設備,推進超標糧食收購檢驗把關,壓實企業糧食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加強糧食特別是政策性糧食收購、儲存、銷售出庫環節的質量監測。
(二)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加強種植環節糧食超標風險監測,規範農藥等投入使用。
(三)市衛健委負責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及時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四)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加強糧食加工品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評估。
(五)市公共檢驗檢測中心負責加強對超標糧食的監測、檢驗。
第七條市發改(糧食)、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和檢測機構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信息。我市轄區內發現超標糧食後,由市發改委(糧食局)牽頭組織分析評估,提出相關措施和建議,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收 購
第八條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超標糧食進行確認後,市人民政府根據轄區內超標糧食數量、分布、污染類別、危害程度等情況,決定是否啟動、何時啟動超標糧食收購。若啟動超標糧食收購工作,市發改委(糧食局)應制定收購處置具體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開收購的執行時間、收購庫點、質量標準、收購價格等。
第九條超標糧食擬收購數量和價格經市人民政府確認後,由市發改委備案。市發改委同時通報市財政局、農發行十堰市分行,分別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農發行湖北省分行備案。所確認的超標糧食收購數量和價格,市農發行作為發放調控貸款的依據。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不出現農民“賣糧難”、保障農民合理收益和質價相宜的原則,確定收購價格。市發改委(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具體負責收購價格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委託一家糧食企業作為超標糧食收購企業並承貸,按照《湖北省超標糧食收購處置辦法》確定委託收購企業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
第十二條非委託收購企業自行收購超標糧食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規定進行收購、儲存、銷售、處理,由企業承擔質量安全責任和經濟風險。
第十三條委託收購企業收購資金(含收購價款和合理收購費用)通過市農發行發放信用貸款解決,市農發行按照信貸政策保證超標糧食收購所需資金,並加強資金使用監管。貸款前委託收購企業應持有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出具的超標糧食財政補貼檔案,明確超標糧食貸款利息、保管費用、銷售價差等各項補貼的補貼方式和資金來源,落實貸款風險責任。委託收購企業要確保超標糧食數量真實、質價相符、資金安全、儲存安全,不得將超標糧食進行抵押質押、清償債務,在收購、儲存、銷售超標糧食過程中做到庫貸掛鈎,銷售結束後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市人民政府及時足額彌補虧損占用貸款。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啟動超標糧食收購後,要廣泛向農民宣傳政策,督促委託收購企業規範收購操作程式,在顯著位置張貼質價公告,及時結算售糧款,不得壓價收購,不得向農民“打白條”,採取措施對售糧對象的超標糧食來源進行甄別。若發現售賣的超標糧食不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由委託收購企業第一時間向市發改委(糧食局)報告,市發改委(糧食局)立即告知超標糧食所在地的發改部門並按程式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收購結束後,入庫的超標糧食由市發改(糧食)、財政等部門會同市農發行共同組織驗收,質量、食品安全情況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驗收結果逐級上報至省糧食局、省財政廳、農發行湖北省分行備案。
第十六條收購的超標糧食實行專倉儲存、專賬記錄、專人保管。超標糧食委託收購企業應加強糧食儲存安全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由企業負責。超標糧食委託收購企業必須建立超標糧食管理檔案,詳細記錄收購、扦樣、檢驗、儲存、銷售等信息,檔案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四章 處置
第十七條市發改委(糧食局)負責指導收購企業對超標糧食實行分類定向處置。處置前,經檢驗符合飼料用糧標準的,按照飼料用糧或非食用工業用糧處置;經檢驗符合工業用糧標準的,按照非食用工業用糧處置;經檢驗無以上使用價值的,進行無害化處置。重金屬超標稻穀可參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處置。超標糧食處置原則上應在收購結束後1年內完成。超標糧食出庫前,貸款企業需向貸款行履行出庫報告義務。
第十八條超標糧食原則上採取定向競價銷售等方式處置。超標糧食的銷售時間、銷售價格、銷售方式等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權市發改委(糧食局)、市財政局等部門確定。銷售時, 超標糧食委託收購企業提供有效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報告,在銷售契約、發票、出庫憑證中註明用途,不得改變用途銷售超標糧食。
第十九條市發改委(糧食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參與超標糧食處置企業的有關經營資質、處理能力等條件進行審核把關,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不得參與處置。處置企業應向所在地、收購地發改等部門出具承諾書。承諾購買的糧食按規定進行運輸、儲存、加工和銷售,只限於生產自用,不改變用途,不轉讓倒賣,不在其他企業代儲、代加工,自覺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全程監管。處置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發改委(糧食局)應將處置情況及時告知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公安局。處置企業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發改委(糧食局)應將處置情況及時函告處置企業所在地發改(糧食)部門,所在地發改(糧食)部門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當地市場監管、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
第二十條處置企業應在超標糧食入庫前,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市發改(糧食)、市場監管等部門報告,自覺接受監管。處置企業對超標糧食處置後的產品,應按產品出庫銷售的有關規定進行逐批次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在超標糧食全部處置完成後1周內,處置企業應將處置情況向市發改(糧食)、市場監管等部門報告。處置企業必須按照質量可追溯要求,建立超標糧食處置各環節的管理檔案,檔案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一條超標糧食的收購處置費用(含價差虧損、利息、收購費等)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有關費用標準參照地方儲備糧等政策性糧食相關規定執行。出現虧損的,從當地結餘的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財政列入預算或從其他渠道統籌解決。
第二十二條超標糧食收購處置發生虧損後,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委(糧食局)於次年一季度前將有關資料,聯合向省財政廳、省糧食局申報。虧損彌補按《湖北省超標糧食收購處置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加強超標糧食源頭治理。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加快調整最佳化種植結構,推廣科學種植技術,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新品種,實施高毒、高殘留農藥替代行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按照各自職責,推進重金屬污染源頭治理,摸清土壤污染分布情況,開展污染耕地分級分類治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市發改(糧食)、財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及市農發行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超標糧食委託收購企業、處置企業是否存在下列行為。
(一)未經審核批准擅自處置或移動超標糧食。
(二)擠占、截留、挪用超標糧食貸款資金(含貸款利息)或銷售貨款。
(三)不按規定手續和程式收購超標糧食,不按質量標準收購超標糧食,不按規定要求建立質量檔案。
(四)擅自轉讓或改變超標糧食用途。
(五)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產品,導致其流入口糧或食品市場。
(六)銷售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產品。
(七)拒不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全程監管。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在超標糧食收購處置過程中,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領導責任者和直接責任者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有關單位及超標糧食委託收購企業、處置企業應嚴格按照保密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在執行細則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市發改(糧食)、財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及農發行等單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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