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太湖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是太湖縣為了加強縣級儲備糧管理,保證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縣級儲備糧在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太湖縣縣情實際,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縣級儲備糧管理,保證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縣級儲備糧在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縣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縣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太湖縣轄區內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植物油。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原則,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縣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承擔儲存縣級儲備糧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縣級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六條縣發展和改革委及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擬訂縣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巨觀調控意見,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財政局根據本縣實際情況,負責安排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及動用價差,並對縣級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太湖縣支行(以下簡稱縣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儲存縣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縣級儲備糧。
縣級儲備糧儲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對破壞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縣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查處。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級儲備糧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縣級儲備糧的計畫
第十條縣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及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巨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畫,由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縣發展和改革委、縣財政局審核同意後,由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委、縣財政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承儲企業。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承儲企業實施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畫。
第十二條縣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原則上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縣級儲備糧儲存總量的25%至40%,也可以根據縣級儲備糧儲存實際,提高輪換數量,但最多不得超過總量的60%。
第三章 縣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必須具備縣級儲備糧存儲資格,方可承擔儲存縣級儲備糧的任務。
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縣級儲備糧由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負責調出另儲。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保證入庫的縣級儲備糧達到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等級,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對糧食質量安全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數量;
(二)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
(三)擠占、挪用、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將縣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利用縣級儲備糧進行除縣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縣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者在縣級儲備糧輪出時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阻撓出庫;
(七)購買限定用途的縣級儲備糧,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九)擅自串換縣級儲備糧品種、變更縣級儲備糧儲存地點;
(十)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十一)經營縣級儲備糧業務不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專賬核算;
(十二)其他違反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做好縣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縣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報告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縣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縣級儲備糧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縣農業發展銀行共同制定。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縣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十九條 縣級儲備糧的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縣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實行定額包乾,輪換及動用價差補貼和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縣財政局核定後撥付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縣農業發展銀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
第二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縣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並接受縣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縣財政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核定。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三條建立縣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具體辦法由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並徵求縣農業發展銀行的意見制定。
第二十四條 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轄區內縣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並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縣財政局及縣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章 縣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五條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縣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
(一)縣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
(三)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動用縣級儲備糧,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及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提出動用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並具體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 縣級儲備糧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縣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縣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電子數據;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發現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承儲任務。
第三十條 縣審計局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有關縣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對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縣財政局和縣審計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二條縣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各級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 縣級儲備糧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縣農業發展銀行不依法履行縣級儲備糧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項規定的,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縣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退回騙取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九)、(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改正,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責令其直接責任人員賠償損失,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或者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縣財政局、縣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
第三十六條 破壞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縣級儲備糧,或者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承儲企業因自身原因導致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發生重大損失、損壞,應當中止其縣級儲備糧儲存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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