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是為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規範糧油倉儲活動,保障糧油儲存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政府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9日,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江蘇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江蘇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糧法規〔2023〕3號
各市、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有關涉糧企業:
《江蘇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經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維護糧食流通秩序,規範糧油倉儲活動,保障糧油儲存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政府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的糧油倉儲單位必須備案。
第三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屬地原則,向糧倉(油罐)設施所在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糧食部門)備案。
第四條 省、設區市糧食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的糧油倉儲備案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糧油倉儲單位需報備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性質、經營範圍、隸屬關係、庫區及周邊情況、是否存在租賃等;
(二)倉房基本信息:倉房(油罐)類型、建築結構、體積(容量)、建設年代等;
(三)設備和配套設施:收購、整理、儲藏、裝卸、運輸等設施設備情況;糧情檢測、機械通風、環流熏蒸、控溫儲糧等技術設備情況;糧油加工能力、消防設施、信息化系統等配套設施情況;
(四)人員情況:保管、檢驗、安全、財務等專業人員的數量及職稱等級情況;
(五)需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糧油倉儲單位須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倉容量應以設計單位核定為準,庫區總平面圖應能反映倉房與庫區主要建築物的基本情況。
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填報備案信息可通過所在地政務服務大廳等現場辦理,也可通過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或江蘇智慧糧儲雲平台線上辦理。
第七條 備案機關自收到備案填報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材料齊全的編號並發放《江蘇省糧油倉儲單位電子備案憑證》(以下簡稱《備案憑證》);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備案的,及時予以糾正。糧油倉儲單位需在10個工作日內重新填報備案信息。
第八條 涉及政府性資金、資產投入建設、維修改造的國有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實行清單管理。清單內確需拆除、遷移或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設施所在地糧食部門逐級報告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准。各級糧食部門應定期匯總備案信息,分級報送國有糧食倉儲物流設施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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