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

《江蘇省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是江蘇省農業農村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農規〔2023〕1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為切實加強我省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工作,保障供種需求,確保農業生產救災用種,我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江蘇省種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修訂了《江蘇省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1月10日

檔案全文

江蘇省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確保供種需求,保障糧食和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江蘇省種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農業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和保管、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備荒種子儲備,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據常年自然災害發生規律和種子市場應急供種需求,有計畫開展的農作物種子儲備。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以及市場餘缺調劑。
第四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工作,省種子管理站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儲備計畫
第五條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農業自然災害發生規律,確定年度省級救災備荒種子的作物種類和儲備數量。
儲備種子以稻、玉米、小麥、大豆、油菜等糧油作物為主,結合實際適當儲備部分旱雜糧、速生蔬菜等種子。具體包括:
(一)適宜受災補種的常規稻、玉米、小麥、大豆,適播期長的旱雜糧、油菜,短生育期蔬菜等作物品種;
(二)生產需求大的主導品種;
(三)適宜救災備荒的其他作物品種。
第六條 儲備種子屬主要農作物的應當通過品種審定,屬依法需要登記的非主要農作物的應當通過品種登記。
第七條 省農業農村廳提前一年下達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計畫,以便於承儲單位組織種子生產。
第八條 承儲單位根據下達的種子儲備任務和簽訂的儲備契約安排種子生產,做好種子收儲、加工和保管等工作。
第九條 種子儲備周期按不同作物具體確定,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儲備管理
第十條 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實行政府購買服務,按照公開擇優原則確定承儲單位。
第十一條 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應當為依法登記的種子企業,同時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資質;
(二)具有相應的種子倉儲能力;
(三)具有良好信譽,近3年無違法生產經營記錄。
第十二條 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實施契約管理。省種子管理站應當與承儲單位簽訂種子儲備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儲備種子的質量和貯藏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儲備種子應當單獨存儲,並設立儲備專用標識,註明承儲單位、作物、品種、產地、數量、入庫時間、質量狀況等。
第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種子儲備保管制度,建立種子儲備檔案。對儲備種子定期檢查,並做好記錄,確保儲備種子質量。
第十六條 承儲期間,承儲單位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種子。承儲期結束,未動用的儲備種子由承儲單位自行處置並負責,處置結果報省種子管理站備案。
第四章 儲備調用
第十七條 調用儲備種子,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說明調用原因、所需作物種類、品種、數量及調往地點,省農業農村廳簽發調用通知後方可動用。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接到調用通知後,應當及時調用儲備種子,並提供種子質量檢驗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緩或拒絕。
第十九條 調用儲備種子用於救災的,供應價格不高於成本價,用於市場餘缺調劑的,供應價格不高於市場價。成本價主要包括直接收購成本、品種權益費、加工包裝、倉儲保管、利息等費用。具體供應價格和調運費用等事項由調用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調用結束後,承儲單位應當及時將調用種子的時間、地點、數量、品種等情況書面報告省農業農村廳。調用儲備種子使用結束後,申請單位應當及時將種子使用情況書面報告省農業農村廳。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省級財政年度預算。儲備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按計畫承擔儲備任務的流動資金占用費和儲備種子發生的倉儲保管費用等。
第二十二條 種子儲備補助資金實行包乾使用,儲備任務結束後,各承儲單位將儲備種子的實物賬、資金賬等檔案材料的複印件報省種子管理站,省種子管理站按儲備契約約定撥付儲備補助資金。
第二十三條 各承儲單位應當建立種子儲備資金賬,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相關規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種子管理站應當加強對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工作的指導監督。儲備期間不定期對儲備任務執行情況和儲備種子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積極配合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保證儲備種子數量充足、質量安全、管理規範。因承儲單位管理不善或人為因素造成儲備種子損失的,由承儲單位自行承擔。
第二十六條 省種子管理站應當在年度儲備任務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本年度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總結。
第二十七條 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儲備作物種類、品種、數量或擅自動用儲備種子,未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貯藏要求儲備種子,以及其它未按契約約定執行的,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江蘇省農林廳、江蘇省財政廳於2003年6月9日聯合印發的《江蘇省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蘇農計〔2003〕31號、蘇財農〔2003〕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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