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作物種子儲備管理辦法

《浙江省農作物種子儲備管理辦法》由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財政廳於2018年3月6日印發,共七章三十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3日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財政廳印發的《辦法》(浙農計發〔2008〕78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農作物種子儲備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財政廳
  • 發布時間:2018年3月6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6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修訂解讀,

辦法發布

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農作物種子儲備管理辦法》《浙江省蠶種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業局、財政局:
為加強和規範農作物種子(蠶種)儲備和資金使用管理,保障糧食安全、農業生產安全及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和財政支農資金管理等有關規定,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組織修訂了《浙江省農作物種子儲備管理辦法》《浙江省蠶種儲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附屬檔案:1.浙江省農作物種子儲備管理辦法
2.浙江省蠶種儲備管理辦法
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財政廳
2018年3月6日

辦法全文

浙江省農作物種子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供種安全,保障糧食安全和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農業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浙江省內從事農作物種子儲備管理和儲備種子生產、保管、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作物種子儲備,是指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自然災害發生規律和種子市場應急供種需要,為保障農業生產安全、確保救災需要和市場應急供種,有計畫地儲存農作物種子的行為。農作物種子儲備以救災儲備為主,兼顧市場風險儲備。
第四條農作物種子儲備制度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省、市、縣(市、區)分級儲備制度。設區市經濟開發區種子儲備由設區市統籌協調。
第五條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省級農作物種子儲備管理和全省農作物種子儲備工作指導。各市、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農作物種子儲備管理工作。各級種子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儲備計畫
第六條儲備數量。全省農作物種子儲備數量根據受災補播需要和市場供種需求等情況確定。其中,救災種子原則上按全省常年受災面積所需的補播用種量儲備,風險種子原則上按全省主要種植作物種子市場常年商品種供種量的10%儲備。救災種子儲備比例不低於70%。省農業廳下達各市儲備指導性計畫,各市農業主管部門下達各縣(市、區)儲備指導性計畫。
第七條種子儲備的具體品種和數量由種子管理機構提出,原則上需組織專家論證,經農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下達。
第八條儲備種子作物類型。
(一)適宜災後改種補種的常規早稻、特早熟晚粳(秈)稻、旱雜糧、蔬菜等短生育期作物品種;
(二)生產需求大、繁制種風險高的主導品種;
(三)適宜備荒的其他品種。
第九條儲備品種要求。主要農作物品種應當通過審定,依法需要登記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應當通過登記。
各級種子管理機構應根據自然災害發生規律和農業種植結構調整需要,開展儲備適用品種的科學篩選、栽培技術研究並指導推廣套用。
第十條儲備數量統一按常規稻為基數下達,其中雜交稻和蔬菜作物按1:5折算,雜交玉米按1:2折算。
第十一條儲備周期一般為一年,按不同作物確定具體品種儲存周期。儲備種子實行定期更換,推陳儲新。
第三章收儲管理
第十二條農作物種子儲備可以實行政府購買服務,並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的流程、方式和要求,按照公開擇優、以事定費的原則,確定承儲單位。
第十三條承儲單位原則上為依法登記成立的種子企業。同時,承儲單位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資質;
(二)具有擬儲備品種的生產經營權;
(三)具有相應的種子倉儲能力;
(四)具有良好信譽,近3年無違法生產經營種子記錄;
第十四條農作物種子儲備實行契約管理。各級種子管理機構應與承儲單位簽訂種子承儲契約(協定),約定儲備時間、地點、作物種類、品種、數量、質量、動用、違約責任和資金支付方式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資金可以按照契約(協定)約定提前預撥一定比例,其餘資金待據實審核結算後支付。
儲備種子的質量和貯藏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承儲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儲備作物種類、品種和數量。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確需進行調整的,應當向種子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種子管理機構審核確認後報農業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儲備種子必須設立省(市、縣)級儲備專用標識。種子包裝應有種子標籤,註明承儲單位、作物、品種、產地、數量、入庫時間、質量狀況等。有條件的製作專用包裝袋。
第十七條承儲到期後,由承儲單位向種子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種子管理機構審核確認後報農業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作削價、轉商或報廢處理(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各級種子管理機構應及時在公共媒體上將儲備種子收儲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儲備動用
第十八條儲備種子動用由種子管理機構提出動議,經農業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種子管理機構出具動用通知書。
第十九條各地在發生災害或調劑市場供需矛盾需動用儲備種子時,首先動用當地儲備種子,不足時向上一級農業主管部門提出動用書面申請。上一級農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根據受災缺種情況和供應能力,及時審核批覆並組織動用。
第二十條承儲單位在接到動用通知書後,應當及時安排儲備種子的調運,並出具種子質量檢驗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緩和拒絕儲備種子的動用。
第二十一條動用儲備種子用於救災的原則上按成本價確定供應價格,用於市場風險應急供種的按不低於成本價、不高於市場價供應。成本價主要包括直接收購成本、加工包裝、倉儲保管、利息等費用。具體價格和調運事項由雙方協商確定。調運費用由申請動用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調運結束後,承儲單位應及時將調出種子的時間、地點、數量、品種等情況書面報告當地和省級種子管理機構。救災或應急供種結束後,調入單位應及時將救災或應急供種種子使用情況書面報告調出方的農業主管部門和省級種子管理機構。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種子管理機構編制年度種子儲備資金預算。儲備管理經費和儲備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農業主管部門核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種子儲備管理經費用於種子儲備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品種篩選、質量檢驗等費用。種子儲備補貼資金用於儲備種子過程中種子收購資金的銀行貸款利息、自有資金占用費(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種子收購(含運輸、加工、包裝等費用)和倉儲等環節費用,以及轉商、報廢或削價等虧損補貼。
第二十五條承儲單位承儲到期後,要及時書面報告種子管理機構,並根據承儲任務及完成情況、工作總結和承儲契約(協定),附相關有效憑證或依據等,結算費用。
第二十六條各級財政、農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種子儲備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監督檢查,承儲單位要建立項目資金明細賬,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管理相關規定,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資金安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承儲單位應根據承儲契約(協定),做好種子儲備工作,建立健全儲備種子的保管制度和儲備檔案,自覺接受、積極配合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保證儲備期間種子的數量、質量安全。因承儲單位管理不善或人為因素造成儲備種子損失的,由承儲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種子儲備工作的指導督促,保障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完成。各級種子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種子承儲單位的日常指導監管,強化種子儲備的檢查監督。年度儲備任務結束後一個月內,種子管理機構要及時將年度儲備工作總結、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評價情況報農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儲備作物種類、品種、數量或擅自動用儲備種子,未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貯藏要求儲備種子,以及未按契約(協定)約定執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和收回或不予撥付補貼資金外,3年內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3日浙江省農業廳、浙江省財政廳印發的《浙江省農作物種子貯備管理辦法(試行)》(浙農計發〔2008〕78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農作物種子儲備動用審批表
受理號:(20 ) 號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

來文號
(附申請單位來文)
申請理由、品種、數量

種子管理機構審核意見
作物類別
品種
數量
承儲單位












經辦: 審核:   主要負責人:
(公章)
年 月 日
農業主管部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同級人民政府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說明: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浙江省農作物種子儲備管理辦法》制定本表格一式兩份

修訂解讀

(一)釐清功能定位。突出儲備的救災備荒功能,明確以水稻為重點的救災種子儲備比例原則上不低於70%,維護糧食安全和保障災後迅速恢復生產。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要求,完善分級儲備制度,建立省市縣(市、區)三級農作物種子儲備體系、省級和重點市縣蠶種儲備體系,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動用。各地因災害等需調用儲備物資時,首先動用當地儲備,不足時向上一級提出動用申請。
(二)最佳化儲備品種。根據《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對儲備種子作物類型的要求,結合我省水稻等農作物生產實際和自然災害發生規律,明確農作物種子儲備作物類型以適宜災後改種補種的常規早稻、特早熟晚粳(秈)稻、旱雜糧、蔬菜等短生育期作物品種和生產需求大、繁制種風險高的主導品種為主,蠶種儲備品種以春期用種為主的現行推廣的主要品種。根據《種子法》規定,提出儲備品種應當通過審定或登記,種子管理機構科學篩選儲備適用品種等要求。
(三)明確承儲要求。根據《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對承儲單位資格條件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對承儲單位資格條件強調須具有種子(蠶種)生產經營資質和保證儲備及質量安全的能力條件。鑒於蠶種的特殊性及蠶種經營管理體制變遷,原《辦法》的蠶種承儲單位已不能同時滿足生產經營和冷藏浸酸加工庫存的要求,提出蠶種生產、儲備單位可以分離,但承儲單位必須具備蠶種冷藏、浸酸等後加工處理與庫存能力。
(四)完善運行機制。根據國務院、省政府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有關要求,在收儲環節引入競爭機制,要求種子(蠶種)儲備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行契約管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鑒於種子(蠶種)儲備周期跨年度與財政(預算)自然年度不一致的實際,為適應現行預算管理要求,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出儲備補貼資金可以按照契約(協定)約定提前預撥一定比例的資金,其餘資金待據實審核結算後支付。
(五)強化儲備監管。進一步規範儲備變更調整、調用動用、到期處置等的情形和審核報批程式,承儲單位和相關部門不得擅自改變儲備物資種類、品種和數量。根據《種子法》有關規定,提出建立儲備專用標識、標籤管理等制度,嚴格區分儲備與經營,消除混儲現象,強化監管。鑒於蠶種的特殊性和加強儲備蠶種管理需要,提出儲備蠶種可以採取集中統一承儲方式。同時,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種子(蠶種)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儲備工作和承儲單位的指導監管、督促落實和監督檢查。
(六)規範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儲備支出由地方各級政府分級保障”的要求,明確補貼資金或儲備費用由財政部門會同農業主管部門核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明確資金用途和範圍,加強資金使用監管及監督檢查。承儲單位承儲到期後,要及時書面報告種子(蠶種)管理機構並結算費用。種子(蠶種)管理機構及時將年度儲備工作總結、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評價情況報農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