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8日,浙江省林業局發布《浙江省本級林木種子儲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本級林木種子儲備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林業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科學綠化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檔案精神,浙江省林業局制訂了《浙江省本級林木種子儲備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有意見請於2022年12月16日前反饋至浙江省林業種苗管理總站。
浙江省林業局
2022年12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規範省本級林木儲備種子管理,保障林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備物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對象】 省級林木儲備種子是指省林業局根據省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購置的,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餘缺調劑的林木種子。林木儲備種子管理具體工作由省級林業種苗管理機構承擔。
第三條【基本原則】 林木種子儲備的品種、數量根據林木種子結實豐歉規律及綠化造林需要確定,堅持定點儲存、專門管理、無償使用原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申請調撥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儲存管理】 林木儲備種子儲存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林木儲備種子保管制度,組織做好林木儲備種子出庫、入庫管理,定期對庫存種子進行質量檢驗,保證儲備種子數量和質量。省級林木儲備種子可以委託國有林木良種基地儲存。
第五條【質量管理】 因質量檢驗低於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或超過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儲備年限的種子,應當按照國有資產有關規定辦理報廢報損手續,生產確需的除外。
第六條【報廢程式】 報廢報損的林木儲備種子賬面價值在20萬元以下的,經省級林業種苗管理機構集體研究並報省林業局分管領導同意後處置;賬面價值在20萬元(含)以上的,由省級林業種苗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省林業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處置。
第七條【更新輪換】 林木儲備種子應當及時更新輪換,更新時間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儲備年限確定,達到規定儲備年限一半以上的可以更新輪換。對儲備年限國家標準沒有規定的,儲備年限可以參照同類種子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動用申請】 因發生較大災害救災需要,或縣級以上林木良種培育任務需要調劑的,種子使用主體可以申請調撥省級林木儲備種子,申請調撥應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向省林業局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調撥的原因、樹種、品種、數量和用途等。
第九條【動用批准】 省林業局根據書面申請,統籌確定調撥方案。調撥儲備種子賬面價值在20萬元以下的,經省級林業種苗管理機構集體研究並報省林業局分管領導同意後調撥;賬面價值在20萬元(含)以上的,由省級林業種苗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省林業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調撥。
第十條【動用接收】 申請調撥的種子使用單位自行承擔調撥所需的運輸費用,在收到省級林木儲備種子後,應按照調撥單明細進行清點和驗收,並簽字蓋章確認;如發現數量或質量等問題,應及時協調處理並將有關情況向省級林業種苗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使用管理】 調撥後的省級林木儲備種子歸提出調撥申請的種子使用主體所有,應當按照申請用途使用,不得出售、轉讓、拋棄;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調撥種子使用情況的監管管理,發現出售、轉讓、拋棄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台賬管理】 林木儲備種子儲存管理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林木儲備種子檔案資料管理,動用申請檔案、調撥方案、調撥通知書、調撥明細單、質量檢驗證書、出入庫台賬等資料均應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制度解釋】 本辦法由浙江省林業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