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

《陝西省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由陝西省農業農村廳印發,對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計畫與任務、儲備管理、儲備費用撥付與使用、儲備種子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範。《辦法》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農業農村廳
  •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7日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陝西省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農作物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確保供種需求,保障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的相關規定,參照農業農村部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有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省級農作物種子救災備荒儲備管理和儲備種子生產、保管、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救災備荒種子儲備是指根據全省農業生產實際和自然災害發生情況,有計畫地儲備一定數量的農作物種子,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餘缺調劑,保障農業生產用種安全。
第四條 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並組織實施,所需儲備費用列入省級財政預算。各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種子儲備管理。各級種子技術部門協助管理並負責種子儲備的技術支撐。
第二章 儲備計畫與任務
第五條 儲備種子以玉米、小麥、油菜等糧油作物為主,結合實際適當儲備部分雜糧、雜豆、蔬菜等種子。具體包括:
(一)備荒種子儲備。主要包括生產需求量大、廣適、穩產的玉米、小麥、雜交油菜、大豆、馬鈴薯等農作物種子。
(二)救災種子儲備。主要包括適宜災後補種改種的短生育期的玉米、大豆、雜交油菜、馬鈴薯、雜糧、雜豆、蔬菜等農作物種子。
第六條 儲備種子屬主要農作物的,應通過品種審定;依法需要登記的非主要農作物,應當通過品種登記。各儲備作物品種必須適宜我省相應生態區種植,且在當地已種植不少於3年。
第七條 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年度省級農作物種子儲備方案,明確年度儲備任務,並組織實施。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指導計畫要求組織轄區內申報。
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根據自然災害發生規律和農業種植結構需要,每年適時調整儲備作物種類和數量。
第八條 儲備種子按期更換,推陳儲新。救災備荒種子儲備期一般為1年,從上年10月1日至當年9月30日,其中馬鈴薯儲備期為8個月,從上年10月1日至當年5月31日。
第三章 儲備管理
第九條 承擔儲備任務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資質。
(二)具有擬儲備品種的生產經營權(不需生產經營權的品種除外)。
(三)具有相應的種子倉儲能力。
(四)具有良好信譽,近3年無違法生產經營種子記錄、且種子質量抽檢全部合格。
第十條 按照公開擇優原則確定承儲企業。確定程式為:
(一)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上半年下發下年度省級種子儲備計畫。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計畫,向企業註冊所在地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報,內容包括申請書(單位簡介、儲備能力、技術力量、擬儲備品種及數量等),擬儲備品種(審定、登記)證書複印件、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有效期必須在儲備期內)、品種介紹及適宜種植區域、儲備條件及倉庫照片等。
(三)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其資質條件和近3年無違法生產經營種子記錄進行審查,市級種子技術部門協助對申報品種審定(登記)情況、適宜區域及近3年種子質量抽檢進行審查。
(四)市級審查通過後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統一以正式檔案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一併上報企業申報材料。
(五)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申報材料和儲備計畫,組織相關人員及專家確定儲備單位及儲備的作物、品種和種子數量。
第十一條 農作物種子儲備實施契約管理。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與承儲企業簽訂種子承儲契約(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儲單位應當按契約(協定)落實儲備任務,並做好種子收儲、加工和保管等工作。
第十二條 儲備種子的質量和貯藏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儲備作物種類、品種和數量。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造成制種產量不足,確需進行調整的,應當向省級種子技術支撐單位提出申請,經種子技術支撐單位審核確認後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儲備種子應當設立儲備專用標識。種子包裝應有種子標籤,註明承儲單位、作物、品種、產地、入庫時間、質量狀況等。有條件的承儲單位可採用專用包裝袋。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做好種子質量檢查檢驗,確保儲備種子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質量監管,種子技術部門要對儲備種子進行質量抽檢。
第十六條 承儲期間,承儲企業不得擅自調用儲備種子。承儲到期後,未調用的儲備種子由承儲企業負責處置。
第四章 儲備費用撥付與使用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按照儲備契約約定完成儲備種子入庫,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儲備種子的品種、數量、貯藏、質量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確認後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撥付儲備費用。
第十八條 儲備費用由承儲單位包乾使用。用於在儲備過程中發生的加工包裝、貯藏保管、種子檢驗、自然損耗、轉商虧損和貸款貼息等費用。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要建立儲備費用明細賬,按規定的用途使用,確保資金安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挪作他用。
第五章 儲備種子調用
第二十條 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在儲備期間的調用權歸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未經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用。
第二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確需調用省級救災備荒種子的,由縣、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實際災情審核批覆,並通知承儲單位落實調用任務。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接到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調用通知後,應當及時安排儲備種子的調運,並出具種子質量檢驗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緩和拒絕儲備種子的調用。
第二十三條 省級救災備荒種子調用價格不得高於當年我省同品種的市場價格,具體由調入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承儲單位商定,調用費由調入方承擔。
第二十四條 調用結束後1個月內,承儲企業和調入地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將儲備種子調出和使用情況報告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根據承儲工作要求或承儲協定,做好農作物種子儲備工作,建立健全儲備種子保管制度和調運應急預案,自覺接受、積極配合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保證儲備種子數量充足、質量安全、管理規範。因承儲企業管理不善或人為因素造成儲備種子損失的,由承儲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企業農作物種子儲備監管、種子調用、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種子技術部門做好對種子儲備的技術指導工作。在年度儲備任務結束後1個月內,儲備企業將儲備總結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轄區內年度儲備工作總結、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評價情況匯總,上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儲備作物種類、品種、數量或擅自調用儲備種子,收回或不予發放補助資金,3年內不再安排承擔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任務,情節特別嚴重的,永久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所指救災備荒種子儲備是指根據全省農業生產實際和自然災害發生情況,有計畫地儲備一定數量的農作物種子,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餘缺調劑,保障農業生產用種安全。儲備種子以玉米、小麥、油菜等糧油作物為主,結合實際適當儲備部分雜糧、雜豆、蔬菜等種子。
《辦法》規定了承擔儲備任務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以及承儲企業的確定程式。農作物種子儲備實施契約管理,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與承儲企業簽訂種子承儲契約(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儲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儲備作物種類、品種和數量,應做好種子質量檢查檢驗,確保儲備種子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儲備種子應當設立儲備專用標識。
《辦法》明確,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在儲備期間的調用權歸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未經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用。因自然災害等原因,確需調用省級救災備荒種子的,由縣、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實際災情審核批覆,並通知承儲單位落實調用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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