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糧食收購管理辦法

《貴州省糧食收購管理辦法》是為加強糧食收購管理,規範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收購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3年1月22日,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貴州省糧食收購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糧食收購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糧食收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2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糧食收購管理,規範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收購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穀、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所稱糧食收購,是指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糧食收購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糧食收購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損害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浪費。
  第五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收購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監督有關糧食收購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糧食收購相關工作。
  第六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積極引導多元市場主體入市收購,持續提升服務企業、農民水平。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與糧食收購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和場所,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和器材設備。
第二章 糧食收購企業備案
  第七條 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應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及倉儲設施等。
  收購地涉及省內多個縣(市、區、特區)的,糧食收購企業可以選擇省內其中一個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第八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具備與其收購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能力。
  第九條 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倉儲設施的產權證明或者有效租賃契約;
  (三)檢化驗儀器和計量器具配備情況的相關材料或委託檢驗契約協定文本;
  (四)檢化驗技術人員和保管人員配備情況的相關材料或委託檢驗機構情況。
  第十條 糧食收購企業可以通過現場、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備案。
  第十一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在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前,或收購糧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備案內容變更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堅持公開透明、靈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則,及時做好糧食收購備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現場接收糧食收購備案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接收,接收即為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備案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網路方式接收備案材料的,應於1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或者一次性告知備案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政府部門網站公示糧食收購備案的依據、所需的全部備案材料、備案流程等信息,提供有關備案材料的填寫示範文本。
  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要求糧食收購企業提供與糧食收購備案無關的材料。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糧食收購備案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將本轄區內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情況匯總上報至上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章 糧食收購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糧食收購者應當按照國家糧食收購政策、糧食質量標準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在糧食應急狀態期間,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應急管理規定。
  政府儲備收購應當執行《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貴州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直接告知售糧者相關要求或者現場公告收購糧食的品種、價格和質量標準。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確保糧食質量安全。對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應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糧食收購者不得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
  (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
  (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
  (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
  糧食收購者不得採取欺詐、囤積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縱糧食價格;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託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第十九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
  跨省收購糧食,應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國有糧食收購企業應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積極入市收購糧食,做好政策性糧食收購工作,服從和服務於糧食巨觀調控。
  第二十一條 糧食收購相關貸款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規範建立糧食經營台賬,並將糧食購進、銷售和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情況按規定上報至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密信息的傳輸、處理、儲存等嚴格遵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對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予以保密。
  糧食經營台賬的保留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四章 糧食收購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被污染糧食收購處置長效機制,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標的糧食,按屬地原則,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糧食安全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責制的要求組織收購處置。
  第二十四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糧食收購者開展技術服務和培訓指導,通過組織現場培訓、播放視頻教程、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推廣科學儲糧、節糧減損等新技術新規範套用。
  第二十五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搭建農企對接平台,發揮糧食交易中心的公益性服務作用,為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提供交易服務。
  第二十六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持續深入推進優質糧食工程建設,指導、支持糧食收購者積極改善倉儲設施條件和開展糧食產後相關服務。
第五章 糧食收購監管
  第二十七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收購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糧食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三)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
  (四)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五)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
  (六)查封、扣押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及有關賬簿資料;
  (七)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擾亂市場秩序、從事違法交易以及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開展糧食收購單獨檢查和跨區域、跨部門聯合檢查。加強糧食收購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監管,及時將行政處罰、獎勵等信用信息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貴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對核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購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二章以外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解釋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省糧食和儲備局具體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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