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目錄是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國家價格法規制定並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的貴州省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商品和服務管理目錄。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2018〕23號
- 發布日期:2018年6月26日
- 施行日期:2018年6月26日
發布信息
目錄全文
序號 | 定價項目 | 定價內容 | 定價主體 | 備 注 | ||
1 | 電力 | 省級以下電網調度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以及省級以下電網輸配電價、銷售電價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不包括電力直接交易、招標定價等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 ||
2 | 管道燃氣 | 管道燃氣配氣和銷售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範圍為貴陽市轄區及與之共用同一配氣管網供氣區域的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共用同一配氣管網跨縣供氣的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由市制定;縣轄區內獨立配氣管網供氣的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由縣制定 | |||||
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跨市和省屬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水利工程由用戶自建自用的和供方與終端用戶通過協定明確由雙方協商定價的部分除外 | |
轄區內跨縣和市屬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 | 授權市人民政府 | |||||
縣屬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 | 授權縣人民政府 | |||||
自來水 | 轄區內城鄉公共管網供應的自來水價格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農村村民自建、自管的除外 | |||
污水處理 | 轄區內污水處理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
4 | 交通運輸 | 車輛通行費 | 政府還貸公路(含橋樑和隧道)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省財政部門 | 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經營性公路(含橋樑和隧道)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 | 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道路班車客運、農村道路客運班車價格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跨省運輸的班線,由始發地所在市制定;其餘班線,由始發地所在縣制定 | ||||
汽車客運站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定價範圍為車輛站務服務、旅客站務服務收費標準 | ||||
城市公共汽車、軌道交通、客運計程車、輪渡客運價格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跨市運輸的,由經營者所在市會同相關市制定;跨縣運輸的,由市制定;縣內運輸的,由縣制定;網路預約計程車除外 | ||||
具有公益性和自然壟斷經營特徵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住宅小區停車服務除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範圍為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停車收費標準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轄區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停車收費標準由市(州)制定;其他區域的停車收費標準由所在縣制定 | |||||
港口壟斷性服務收費標準 |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範圍為除中央定價以外的壟斷性港口服務收費 | ||||
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
5 | 環境保護 |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轄區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由市(州)制定;其他區域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由所在縣制定 | ||
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跨市的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由省制定;其他的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由所在市制定 | ||||
授權市人民政府 | ||||||
6 | 教育 | 公辦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國小)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會同省財政、教育部門 | 普通高校和普通高中學費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省、市級財政管理的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由市制定;縣級財政管理的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由縣制定 | ||||
中國小教科書和教輔材料正文印張、封面、插頁單價及零售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範圍為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的教科書和本省評議公告目錄的中國小教輔材料零售價格 |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 定價範圍為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的教科書和本省評議公告目錄的中國小教輔材料正文印張、封面、插頁單價 | |||||
7 | 醫療服務 | 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
8 | 養老服務 | 公辦養老機構基本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民政部門 | 定價範圍為省級政府部門主辦的公辦養老機構基本服務收費標準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級政府部門主辦的公辦養老機構基本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制定;縣級政府部門主辦的公辦養老機構基本服務收費標準由縣制定 | |||||
9 | 殯葬服務 | 殯葬基本服務收費標準及公益性公墓價格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
10 | 文化旅遊 | 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廣電部門 | |||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價格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範圍為部分重要的國家級景區門票價格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省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範圍以外的其他國家級和省級景區門票價格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由市制定;無級別未定級景區門票價格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由縣制定 | |||||
11 | 保障性住房及其物業服務 | 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住房、公有房屋銷售價格及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省、市人民政府部門主管的由市制定;縣級政府部門主管的由縣制定 | ||
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住房、公有房屋、公共租賃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 ||||||
12 | 重要專業服務 | 司法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 | 定價範圍為公證服務、司法鑑定服務收費標準 | ||
牲畜定點屠宰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轄區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州)制定;其他區域的服務收費標準由所在縣制定 | ||||
煤礦救護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會同省安監部門 | |||||
公用事業經營單位提供的具有行業或技術壟斷且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服務收費標準 | 供電、有線電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
供氣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範圍為貴陽市轄區及與之共用同一配氣管網供氣區域的服務收費標準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共用同一配氣管網跨縣供氣的收費標準,由市制定;縣轄區內獨立配氣管網供氣的收費標準,由縣制定 | |||||
供水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跨市服務的,由服務對象所在市會同經營者所在市制定;跨縣服務的,由市制定;縣轄區內服務的,由縣制定 | ||||
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歷史版本
2015年版
序號 | 定價項目 | 定價內容 | 定價部門 | 備註 | |
1 | 電力 | 省級以下電網調度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以及省級以下電網輸配電價、銷售電價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電力直接交易、招標定價等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上網電價、銷售電價除外 | |
2 | 燃氣 | 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管道煤氣出廠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範圍為貴陽市轄區及與之共用同一配氣管網供氣的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不同縣共用同一配氣管網供氣的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管道煤氣出廠價格,由市制定;縣轄區內獨立配氣管網供氣的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由縣制定 | ||||
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用戶自建自用的和供方與終端用戶通過協定明確由雙方協商定價的除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範圍為省屬、跨市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屬、跨縣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市制定;縣屬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縣制定 | ||||
公共管網供應的自來水、再生水銷售價格(農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來水、再生水除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跨市供水的,由水源地所在市會同使用地所在市共同制定;跨縣供水的,由市制定;縣轄區內供水的,由縣制定 | |||
城鎮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產業園區污水處理服務實行供需雙方協商定價的除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跨市提供服務的,由污水處理設施所在市會同污水來源地所在市共同制定;跨縣提供服務的,由市制定;縣轄區內提供服務的,由縣制定 | |||
4 | 交通運輸 | 車輛通行費 | 收費公路(含橋樑和隧道)各路段車輛通行費具體收費標準 | 政府還貸公路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省財政部門制定;經營性公路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 收費公路通行費基本收費標準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
省內渡口車輛過渡費收費標準 | 授權市人民政府 | ||||
鐵路和道路運輸價格 | 省內地方國企全資及控股鐵路、地方國企和央企各占50%股權鐵路的貨運和行李運價率,普通旅客列車硬座、軟座、硬臥、軟臥以及高鐵動車組列車一、二等座票價率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競爭性領域除外 | ||
道路班車客運運價率、燃油附加費標準;農村道路客運運價率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
道路班車客運、農村道路客運票價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道路班車客運:跨省運輸的,由始發地所在市制定;跨市、縣運輸的,由始發地所在縣制定。農村道路客運:跨市、縣運輸的,由始發地所在縣制定;縣內運輸的,由縣制定 | |||
汽車客運站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定價範圍為車輛站務服務、旅客站務服務收費標準 | |||
城市交通價格 | 城市公共汽車、軌道交通、輪渡客運票價,客運計程車運價、燃油附加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跨縣運輸的,由市制定;縣內運輸的,由縣制定 | ||
具有自然壟斷經營特徵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住宅小區停車服務除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範圍為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停車收費標準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轄區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停車收費標準由市(州)制定;其他區域的停車收費標準由所在縣制定 | ||||
4 | 交通運輸 | 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
民航機場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貨物處理、保管等壟斷性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範圍為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的收費標準 | |||
授權市人民政府 | 省內其他民航機場的收費標準,由機場所在市制定 | ||||
省內除中央定價以外的港口引航、拖輪等壟斷性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
5 | 環境保護 | 省內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省財政、省環境保護部門 | ||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轄區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由市(州)制定;其他區域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由所在縣制定 | |||
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跨市的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由省制定;其他的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由所在市制定 | |||
授權市人民政府 | |||||
6 | 教 育 | 公辦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國小、納入省級財政管理的幼稚園)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省財政、教育部門 | 普通高校和普通高中學費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納入市、縣財政管理的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級財政管理的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由市制定;縣級財政管理的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由縣制定 | |||
6 | 教 育 | 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中國小用書目錄》的學生用書和貴州省評議公告目錄的中國小教輔材料正文印張、封面、插頁單價及零售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範圍為中國小學生用書和教輔材料零售價格 |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省新聞出版廣電部門 | 定價範圍為中國小學生用書和教輔材料正文印張、封面、插頁單價 | ||||
7 | 醫療服務 | 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計生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
8 | 養老服務 | 公辦養老機構基本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省民政部門 | 定價範圍為省級政府部門主辦的公辦養老機構基本服務收費標準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級政府部門主辦的公辦養老機構基本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制定;縣級政府部門主辦的公辦養老機構基本服務收費標準由縣制定 | ||||
9 | 殯葬服務 | 殯葬基本服務收費標準及公益性公墓價格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
10 | 文 化 | 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省新聞出版廣電部門 | ||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價格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範圍為部分重要的國家級景區門票價格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其他國家級和省級景區門票價格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由市制定;無級別未定級景區門票價格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由縣制定 | ||||
11 | 保障性住 房及其物 業服務 | 經濟適用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公有房屋銷售價格;公租住房、公有住房租金標準;保障性住房前期物業費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省、市人民政府部門主管的房地產項目的價格及收費標準由市制定;縣級政府部門主管的房地產項目的價格及收費標準由縣制定 | |
12 | 重要專業 服 務 | 牲畜定點屠宰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市轄區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州)制定;其他區域的服務收費標準由所在縣制定 | |
部分司法專業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省司法行政部門 | 定價範圍為公證服務、司法鑑定服務收費標準 | |||
煤礦救護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省安全監管部門 | ||||
供電、有線電視等具有行業或技術壟斷且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
供氣行業具有行業或技術壟斷且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定價範圍為貴陽市轄區及與之共用同一配氣管網供氣的服務收費標準 |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不同縣共用同一配氣管網供氣的收費標準,由市制定;縣轄區內獨立配氣管網供氣的收費標準,由縣制定 | ||||
供水行業具有行業或技術壟斷且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 跨市供水的,由水源地所在市會同使用地所在市共同制定;跨縣供水的,由市制定;縣轄區內供水的,由縣制定 | |||
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
12 | 重要專業 服 務 | 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收費標準 | 授權縣人民政府 | ||
部分氣象專業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 省氣象主管機構 | 定價範圍為非公益性氣象信息服務、防雷裝置檢測技術服務 | |||
自動消防系統電氣設施檢測服務收費標準 | 省價格主管部門 | ||||
說明: 一、本定價目錄不包含中央定價項目內容,在省內凡涉及中央定價(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定價項目、定價內容一律按中央定價目錄執行。 二、列入本定價目錄的定價內容,包括定價項目的具體價格、收費標準、基準價及浮動幅度以及相關的定價機制、辦法、規則等。 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自動進入本目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自動退出本目錄。 四、本定價目錄所稱“市”指地級市、自治州,“縣”指縣(特區)及縣級市。授權貴安新區管理委員會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制定價格的許可權,具體工作由其所屬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授權部分市轄區人民政府實施本定價目錄的部分定價許可權,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定價目錄另行下達。授權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由本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繼續按照現行辦法管理。 六、食鹽、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成品油的價格和收費暫按現行辦法管理,待法律、法規修改後或國家改革方案出台後按規定執行。 七、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如具備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停車服務企業協商議價條件的,則放開收費標準;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暫按現行規定管理。 |
2003年版
序號 | 品名 | 定價內容 | 定價部門 | 備註 | |
1 | 重要的儲備物資 | 重要的中央儲備物資 | 中央儲備糧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儲備食糖競賣底價,儲備石油的出廠價格和出庫價格,儲備化肥入庫和出庫價格,儲備廠絲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 | 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 | 承擔中央儲備任務的企業收儲的中央儲備糧食,中央儲備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儲備棉花、食糖、廠絲,國家儲備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災儲備化肥等。 |
重要的省儲備物資 | 省儲備糧食、食用植物油(料)、救災儲備物資價格。 | 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 | 承擔省儲備任務的企業。 | ||
2 | 國家專營的菸葉,食鹽和民用爆破器材 | 菸葉收購價格,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 | 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 | 菸葉中準級收購價格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菸草專賣局制定,其他具體品種等級收購價格由國家菸草專賣局會同國家計委制定。食鹽定價範圍包括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民爆器材定價範圍包括民爆行業所有生產企業。 | |
民爆器材出廠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 | |||||
食鹽零售價格。 | 省物價局 | 省內食鹽經營企業。 | |||
兩鹼外工業鹽供應中準價及浮動幅度。 | 省物價局 | 省內兩鹼外工業鹽經營企業。 | |||
民用爆破器材倉儲、運雜費等流通費率或銷售價格。 | 省物價局 | 省內民爆器材經營企業。 | |||
3 | 部分化肥 | 出廠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港口結算價格。 | 國家計委 | 合成氨年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上的大型氮肥企業生產的尿素、硝酸銨出廠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有經營資格的企業按照中央進口配額進口的化肥港口結算價格。 | |
化肥出廠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港口結算價格。 | 省物價局 | 除年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上大型氮肥企業以外的企業生產的化肥出廠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有經營資格的企業按照省進口配額進口的化肥港口結算價格。 | |||
城鎮供水價格,城鎮污水處理費,無污染回用水及自備水源單位地下水價格,經得水集中處理後達到國家排行標準可回用水價格。 | 省物價局 | ||||
4 | 燃氣 | 天然氣出廠價格。 | 國家計委 | 陸上油氣田天然氣。 | |
天然氣銷售價格。 | 省物價局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定價。 | |||
管道煤氣價格。 | 省物價局 | 省物價局制定管理辦法並管理省會城市管道煤氣價格及相關收費,授權市人民政府定本行政區域內管道煤氣價格和相關收費。 | |||
民用液化氣價格。 | 省物價局 | 省物價局制定作價原則,授權市、縣人民政府管理。 | |||
5 | 部分重要藥品 | 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國家統一收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和避孕藥具的出廠價格(口岸價格),其他藥品的零售價格。 | 國家計委 | 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甲類藥品及其它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少量特殊藥品。《國家計委定價藥品目錄》(計價格〔2000〕2141號)。 | |
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的批發價、零售價,其它藥品的零售價格。 | 省物價局 | 國家計委定價目錄以外的醫保目錄乙類藥品,省調劑進入醫保目錄乙類的藥品,民族藥品。中藥飲片、醫院自製劑價格分級管理,省級醫院、部隊駐築醫院由省物價局管理。 | |||
6 | 部分農產品 | 林木種苗銷售價格。 | 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 | 省級制定作價辦法,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中準價及浮動幅度,縣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價格。 | |
蠶繭收購價格。 | 省物價局 | 省物價局制定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 | |||
7 | 教材 | 印張中準價及浮動幅度。 | 國家計委 | 中國小和大中專教材。國家計委制定印張中準價及浮動幅度,省物價局制定中國小課本印張單價和零售價格。 | |
中國小課本(教材)印張單價和零售價格。 | 省物價局 | 經省教育廳按教育部規定審定後的中國小統編教材、省編教材印張單價和零售價格。 | |||
8 | 供水 | 中央直屬及跨省水利工程用水出庫(渠首)價格。 | 國家計委 | 包括中央直屬及跨省水庫、乾渠及河道。 | |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 | 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 | 按《貴州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核定及水費計收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46號令)中有關工程供水價格分工管理許可權制定價格。省物價局制定管理辦法,管理各市所在地城市供水價格,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縣城供水價格,授權縣人民政府制定鎮一級城鎮供水價格。 | |||
9 | 電力 | 未實行競價的上網電價。 | 國家計委 | 未實行競價上網、由省及省以上電網統一調度的獨立發電企業的電量。電力體制改革後,上網電價在市場競爭中形成,政府不再審批。 | |
銷售電價。 | 國家計委 | 省及省以上電網銷售電量。電力體制改革後,政府主要監管高壓輸電價格和低壓配電價格。 | |||
上網電價、銷售電價。 | 省物價局 | 中央定價以外的、未實行競價上網的發電、供電企業電量價格,電力體制改革後,電價定價方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
10 | 軍品 | 出廠價格。 | 國家計委 | 武裝力量用裝備及配備產品,軍糧(軍供價格和補貼結算價格),供軍隊用成品油。具體目錄另行公布。 | |
11 | 重要交通運輸 | 管道運輸及雜項收費,港口收費,民航運輸價格及折扣幅度(含機場收費),鐵路客貨運輸價格及雜項作業收費標準。 | 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 | 國家鐵路、國家控股合資(合作)鐵路;沿海長江幹線主要港口及所有對外開放港口;民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收費,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國內段航空運輸價格;國內管道運輸雜項收費包括與管道運輸相關的裝車費、儲油費、中轉代辦費。 | |
12 | 部分交通項目 | 城市公交票價。 | 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 | 市所在地大中小型公共客運交通(含出租汽車、輕軌列車)票價授權市人民政府定價;縣及縣以下公共客運交通(含出租汽車)票價授權縣人民政府定價。 | |
公路客運基本運價及浮動幅度。 | 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 | 省級制定公路旅客運輸基本運價及浮動幅度,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跨縣運價,縣人民政府制定縣內運價。 | |||
車輛通行費。 | 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 | 政府還貸和經營性收費公路(含橋樑、隧道)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和收費年限;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利用集資、貸款修建的橋樑、隧道等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和收費年限。 | |||
鐵路客貨運輸價格及雜項作業收費標準,鐵路專用線公共收費標準,鐵路延伸服務收費標準,鐵路自備車收費標準,民航運輸延伸服務收費標準。 | 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 | 地方鐵路,兼辦公共客貨運輸營業的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鐵路延伸服務地方定價項目,民航相關業務經營者。 | |||
停車場停車收費,洗車場洗車收費。 | 省物價局 | 省物價局制定作價辦法並審核省會城市具有壟斷性質的停車場和洗車場收費;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中準價和浮動幅度,縣人民政府制定收費標準。 | |||
汽車(機車)駕駛培訓收費。 | 省物價局 | 省物價局制定中準價及浮動幅度,省、市、縣分級管理。 | |||
13 | 房地產業 | 城鎮國有土地基準地價。 | 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 | 權市人民政府制定所在地城市土地基準地價,經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市人民政府公布執行。授權縣人民政府制定所在地及以下土地基準地價,經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縣人民政府公布執行。 | |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租賃價格。 | 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 | 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土地底價或租賃價,報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執行。授權縣人民政府制定縣及縣以下土地價格並報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執行。 | |||
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微利房、安居房、解困房等)售價及拆遷安置房價格。 | 省物價局 | 省物價局制定管理辦法。銷售價格實行分級管理。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開發公司開發的房屋,由省物價局制定其銷售價格。屬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房屋銷售價格,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定價。 | |||
公有住房租金。 | 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 | 授權市人民政府定價,報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 |||
廉租房租金。 | 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 | 省級制定管理辦法。授權市人民政府定價。 | |||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 | 省物價局 | 省物價局制定管理辦法。實行分級管理,按工商註冊屬地由同級物價局制定收費標準。 | |||
14 | 郵政 | 基本業務資費。 | 國家計委 | 郵政基本業務資費範圍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報刊發行、郵政匯兌、特快專遞、機要郵件的服務價格。 | |
郵政延伸服務收費。 | 省物價局 | 省內郵政業務經營單位。 | |||
15 | 電信 | 基本業務資費。 | 信息產業部 | 電信基本業務資費範圍包括固定網路長途及本地電話、行動電話業務等服務價格。信息產業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務資費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業務收費標準時,應事先徵求國家計委意見。 | |
壟斷性電信增值業務資費。 | 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 | 省內電信業務經營者。 | |||
16 | 公益性事業 | 教育收費標準。 | 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 | 非義務教育學費、義務教育雜費、住宿費、借讀費、強制性培訓費、報名考分費等。高等院校由省級制定標準;中國小校、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成人高中等學校、職業學校由省級制定管理辦法和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省、市、縣分級管理;社會力量辦學由省級制定管理辦法,並核定高等學校收費標準,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定價;強制性培訓由省級管理;幼稚園由省級制定管理辦法、基準價及浮動幅度,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定價。 | |
醫療服務價格。 | 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 | 省級制定管理辦法和全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計畫生育服務單位的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部分醫療服務價格、社區和鄉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服務價格。 | |||
衛生監督防疫防治收費。 | 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 | 全省衛生監督防疫防治單位。 | |||
臨床用血供應價和服務費。 | 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 | 全省各血站血液供應價和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服務費。國家計委制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省物價局制定具體供應價格和服務費。 | |||
17 | 重要專業服務 | 金融結算和交易服務 | 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 | 國家計委 | 定價範圍包括各商業銀行和非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結算手續費,全國性證券交易機構的交易手續費、席位費,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席位費等。不包括利率、匯率。 |
工程勘察設計服務 | 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 | 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 | 定價範圍為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的投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及相關技術服務。 | ||
部分中介服務 | 收費標準。 | 國家計委 | 中介服務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檢驗、鑑定、公證、仲裁等壟斷、強制性的服務實行政府定價;評估、代理、認證、招投標等競爭不充分的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按《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2555號)執行。 | ||
其它服務 | 收費標準。 | 省物價局 | 除中央管理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務收費。 | ||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 省物價局 | 省物價局制定作價原則,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市所在地和縣城生活垃圾處理費;授權縣人民政府制定縣以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 |||
殯葬服務收費。 | 省物價局 | 省物價局制定管理辦法,並管理省會城市殯葬服務收費;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殯葬服務收費和公墓墓穴價格。 | |||
有線電視安裝、收視維護費。 | 省物價局 | 全省有線電視節目播送單位。 | |||
18 | 旅遊 | 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及收費。 | 省物價局 | 省物價局制定作價辦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由省級管理;部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授權市人民政府定價。其餘遊覽參觀點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定價。 | |
說明: 1.本目錄“定價內容”欄所列的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中準價格及浮動幅度是指政府指導價,其他均指政府定價。國家行政機關收費、原油、成品油價格和城市基準地價公布價格按現行有關規定管理。 2.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授權省物價局管理的商品或服務價格報國家計委審定後進入本目錄。在本行政區域記憶體在買方或賣方壟斷的商品和服務,在發生價格矛盾時,由省物價局進行協調和必要的管理。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安全、環保等特殊原因,強制在全省範圍內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價格,由省物價局進行必要的管理。 3.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由同級物價局承擔具體工作。市包括省轄市、自治州、地區,縣包括縣級市、市轄區、特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