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質量強區戰略、智慧財產權強區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
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按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加強
微型企業扶持發展管理。
(三)加強市場監管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規範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行為,指導遵義市匯川區消費者協會開展
消費維權工作。
(四)按許可權負責反壟斷及不正當競爭的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按許可權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依法依授權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
反壟斷執法工作。按許可權指導轄區內企業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實施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和制售
假冒偽劣等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實施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
(六)負責質量管理。組織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全區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實施產品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區級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按許可權負責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制定全區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等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藥品、
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並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及相關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按許可權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備案和監督管理,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區域內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擬訂區級地方標準,協調指導和監督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積極參與配合制定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省級和市級地方標準工作。組織採用國際標準。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
(十六)負責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的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推進
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的落實。推進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
(十七)負責保護智慧財產權。組織實施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研究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按許可權負責商標、專利註冊和監督檢查工作,查處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等行為。組織協調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
(十八)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擬訂智慧財產權運用和規範交易的政策,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推進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對外轉讓相關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統籌協調重大智慧財產權活動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應急處置。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二十)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一)完成區委、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公文、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印章管理、政務公開、後勤保障、會務和文書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檔案、文稿起草工作;承擔有關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督導工作;承擔新聞宣傳、輿情管理及新聞發布等工作;承擔黨組日常工作,做好黨組會議、中心組學習、民主生活會議、專題生活會議、會議會務安排並做好會議記錄,進行會議紀要的整理;負責局領導政務活動的安排,督辦局領導批示和交辦工作落實情況;統籌議案、建議及提案辦理;統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應急處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相關工作;擬訂全區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管理工作;負責督促年度重點工作貫徹落實情況以及局屬各單位的目標管理工作。承擔並指導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預決算、財務審計、績效評價、國有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服管理工作;承擔並指導全區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裝備配備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規範工作。承擔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政策法規股。承擔組織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和重要文稿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需移送案件或其他材料的審查和移送工作;承擔依法依規設計執法程式、規範自由裁量權和本行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審查和培訓考核等工作;承擔法律顧問有關工作;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相關政策研究;承擔重要政策性檔案、文稿的起草。
(三)行政審批服務股。按規定承擔區級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相關登記註冊及行政審批、備案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審批、備案事項需要的勘察、論證、檢驗、檢測、審核等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涉及其他部門的聯合審批事項。擬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並指導實施;承擔指導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指導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方面的行政許可;承擔全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信息庫的建立及管理工作。
(四)誠信監督管理股(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辦公室)。組織實施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實施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組織實施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核查工作;組織實施對市場主體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管理工作,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的套用和推廣,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牽頭組織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市場主體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市場主體方面重大宣傳活動;組織與職責相關的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工作。調查研究個體、民營經濟的發展與管理情況,研究制定個體、民營經濟發展與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協調個體、民營經濟發展與管理中的問題;組織推進基層市場監督管理業務的綜合化、規範化;查處無照經營;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貫徹落實微型企業發展監督管理政策、工作規劃;協助區政府職能部門做好微型企業發展監督管理工作,幫扶微型企業發展,監督財政補助資金的正常使用;開展微型企業創業人員培訓工作,為微型企業提供信息、諮詢等後續服務工作;會同區委督查局對省、市、區制定的相關配套政策和實施辦法進行督查。起草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相關檔案、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相關部門合力推進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指導分局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並對扶持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承擔為微型企業提供有關信息、諮詢等服務;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在區委組織部指導下,開展小微企業、
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承擔區扶持微型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市場監督管理股。組織實施規範消費環境和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協調消費環境和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消費環境建設,組織實施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動產抵押登記工作;配合區相關部門開展旅遊市場監管工作;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廣告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組織指導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促本行業主體履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秩序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市場秩序方面重大宣傳活動;組織市場秩序方面協調處置工作;組織協調與職責相關的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工作。
(六)公平交易監督管理股。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依法定授權承擔反壟斷行政監管工作;指導和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指導我區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貫徹落實反不正當競爭、規範直銷和禁止傳銷的制度、措施、辦法;按許可權組織實施全區價格收費、反不正當競爭、打擊傳銷、規範直銷、經濟檢查、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等行政監管工作;組織協調公平交易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平交易方面重大宣傳活動;組織協調與職責相關的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工作。貫徹落實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的制度措施;組織開展全區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受理與調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價格社會監督工作,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依法組織、指導、實施全區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貴州省定價目錄》分工管理許可權、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建立健全價格違法舉報和查處制度;指導企事業單位和民眾性的義務價格監督工作;推行明碼標價,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制止價格壟斷、低價傾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維護公平的價格競爭的價格秩序。承擔區打擊
傳銷規範
直銷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質量發展與標準計量認證監督管理股。組織實施質量強區戰略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質量激勵制度、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工作,提出區級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制度;組織安排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後處理工作,擬訂本轄區內重點監督抽查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產品(商品)質量區級監督抽查並予以公告;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強制檢驗、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生產、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參與組織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鑑定;對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含授權機構)進行監督;承擔和指導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監管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產品質量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產品質量重大宣傳活動;組織協調與職責相關的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工作。組織實施推進標準化戰略的政策措施;組織制定區級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承擔區級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和組織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省級、市級地方標準等相關工作;管理商品條碼工作;承擔區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承擔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組織實施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技術規範;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組織實施認證認可、合格評定和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承擔全區檢驗檢測機構和評審員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推動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落實國家、省、市檢驗檢測行業發展規劃,規劃指導全區檢驗檢測認證行業發展;組織協調標準計量認證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標準計量認證重大宣傳活動;組織協調與職責相關的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工作。承擔區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組織貫徹特種設備安全有關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承擔和指導重大活動特種設備安全保障工作;組織協調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特種設備重大宣傳活動;組織協調相關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工作。承擔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專業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食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股(區政府食安辦)。分析掌握生產環節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安全形勢,擬訂貫徹食品生產環節監督管理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食品生產環節企業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食品生產環節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工作;承擔食品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擬訂食鹽生產環節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協調、指導全區生產環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區生產環節食鹽安全專項整治,監督檢查生產環節食鹽安全監督執法工作;擬訂全區生產領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生產領域內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承擔風險監測工作,組織排查風險隱患;組織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監測發布;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組織協調與職責相關的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工作。分析掌握食品安全綜合形勢,擬訂貫徹推進食品安全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統籌協調食品全過程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工作;組織協調食品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食品重大宣傳活動;組織協調重大活動安全保障工作。承擔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餐飲環節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安全形勢,擬訂貫徹食品流通、餐飲環節監督管理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食品流通、餐飲環節企業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食品流通、餐飲環節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工作;承擔食品流通、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擬訂全區流通、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流通、餐飲環節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承擔流通、餐飲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組織排查風險隱患;組織指導協調流通、餐飲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監測發布;承擔流通、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統計工作;組織協調與職責相關的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工作,承擔和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擬訂食鹽流通環節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協調、指導全區流通環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區流通環節食鹽安全專項整治,監督檢查流通環節食鹽安全監督執法工作。
(十一)藥品化妝品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股。負責藥品、
化妝品、醫療器械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對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流通領域安全進行全面監管和分析,提出改進和完善監管制度機制的建議;監督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和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組織實施中藥材(民族藥材)地方標準、中藥飲片炮製規範;承擔監督和指導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經營和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的實施,監督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現場檢查,以及依許可權對網際網路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交易服務企業備案環節進行監督檢查;依許可權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監測工作;承擔不合格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的核查處置工作;指導分局市場監管部門按規定開展藥品經營、使用環節以及化妝品經營環節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監督管理工作;完成上級委託或交辦的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生產環節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區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統籌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統計工作;依許可權組織協調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重大宣傳活動;組織協調與職責相關的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工作。
(十二)智慧財產權服務監督管理股。貫徹執行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推進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推進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制定智慧財產權宣傳普及和培訓規劃,制訂智慧財產權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研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重大問題;協調指導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創新體系的建立;編制專利實施開發計畫,組織指導專利技術開發、推廣、套用和保護,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指導企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推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利執法,處理專利糾紛和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貫徹執行國家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發展和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統籌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風險預測預警;推進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承擔智慧財產權傳播利用、統計調查分析發布工作;承擔原產地地理標誌、特殊標誌和奧林匹克標誌、世界博覽會標誌等官方標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工作;落實智慧財產權交易、中介服務體系及發展與監督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有關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技術機構建設和信息化建設規劃;組織相關科研攻關、技術引進、成果套用工作;統籌全區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信息化建設、管理、套用推廣及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組織協調智慧財產權方面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重大宣傳活動;組織協調與職責相關的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工作。承擔區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政工股。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政治思想教育、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局教育培訓、學習計畫;組織實施區政府和上級局組織教育培訓、學習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人事檔案管理;負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承擔全區市場監管部門人才隊伍建設和基層規範化建設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工作。承擔機關黨委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建工作;負責“工、青、婦”群團組織等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年度目標績效管理考核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下設機構
(一)下設 14個鎮(街道)市場監督管理分局,為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派出機構,副科級建制。
1.設立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洗馬路分局,為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科級派出機構,負責洗馬路辦事處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2.設立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路分局,為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科級派出機構,負責上海路辦事處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3.設立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大連路分局,為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科級派出機構,負責大連路辦事處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4.設立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橋分局,為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科級派出機構,負責高橋辦事處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5.設立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董公寺分局,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科級派出機構,負責董公寺辦事處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6.設立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高坪分局,為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科級派出機構,負責高坪辦事處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7.設立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板橋分局,為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科級派出機構,負責板橋鎮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8.設立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泗渡分局,為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科級派出機構,負責泗渡鎮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9.設立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團澤分局,為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科級派出機構,負責團澤鎮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10.設立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沙灣分局,為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科級派出機構,負責沙灣鎮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11.設立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芝麻分局,為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科級派出機構,負責芝麻鎮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12.設立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三盆分局,為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科級派出機構,負責山盆鎮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13.設立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松林分局,為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科級派出機構,負責松林鎮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14.設立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毛石分局,為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科級派出機構,負責毛石鎮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二)受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委託,基層市場監督管理分局行使下列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質量強區戰略、智慧財產權強區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負責辦理所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註銷、備案登記等工作,建立和管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檔案,實施行政審批、備案事項需要的勘察、論證、檢驗、檢測、審核等相關工作。
3、負責所轄區域內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巡查回訪工作,依法指導和規範管理所轄區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行為,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做好微企發展服務工作。
4、負責對轄區內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貫徹執行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按許可權負責商標、專利註冊和監督檢查工作,查處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等行為。負責對轄區商標進行監督管理,指導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依法申請和使用註冊商標,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查處商標侵權行為。
5、負責對轄區內的戶外廣告、印刷品廣告、店堂廣告等商業廣告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轄區內廣告經營和廣告宣傳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6、依法查處利用契約危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7、組織開展對轄區內市場的巡查工作,嚴把市場準入關,監督檢查市場主體的經營資格和交易活動,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合法經營,查處無照經營。
8、受理所轄區域內消費者、經營者的投訴,制止不正當競爭和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9、配合開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宣傳、諮詢活動。承擔監督管理所轄區域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工作;承擔禁止傳銷工作。
10、承擔轄區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配合食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受理、核准、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配合開展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承擔食鹽、酒類流通管理工作;承擔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
11、承擔轄區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承擔生產領域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及日化品質量日常監管;配合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現場審查和重大質量事故調查處理。
12、承擔轄區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獲證企業及強制性認證產品監督管理工作,查處認證違法行為。
13、按許可權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依法依授權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
14、配合開展市場價格預警、監督、檢查、應急處置工作。
15、承擔轄區計量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和檢定人員;監管市場計量行為;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16、承擔轄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負責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工作;配合開展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17、承辦區局交辦的其他工作,配合鎮政府、
街道辦事處開展相關工作。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