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健全停車服務收費形成機制,根據《價格法》、《物權法》、《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貴州省停車場管理辦法》《貴州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和《貴州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黔發改收費〔2018〕463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廣泛徵求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住建、財政、公安機關交管、市場監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管理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市轄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工作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建、財政、公安機關交管、市場監管等部門管理,其他區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工作由所在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其住建、財政、公安機關交管、市場監管等部門管理。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按照下列情形實行不同的價格管理形式: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向社會開放的內設停車場、依法設立的以市政公共道路為載體的路內停車泊位、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停車場、遊覽參觀點、機場、車站、碼頭、殯儀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體育場館等場所的配套停車場服務收費管理實行政府定價。
(二)除第(一)項以外,政府財政性資金參與建設、政府依法設立的國有企業全額投資建設的其他停車場、物流園區、以批發為主的專業市場的配套停車場、城市郊區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停車場經營者在政府規定的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三)旅遊景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按照旅遊景區門票價格管理許可權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各級政府行政中心、政務大廳、公辦醫療機構、公辦學校、事業單位等的配套停車場,在辦公時間內對外來辦事、就醫的車輛原則上應免費停放。為合理調節停車服務資源的利用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應根據價格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收費申請,價格主管部門可實行差別收費管理,對外來辦事、就醫車輛實行低收費,對其他社會車輛實行較高收費。
(五)住宅小區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道路或者全體業主共有的其他場所停放車輛,有關車位的設定、使用、收費等管理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在本小區公示後執行;住宅小區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共同議定,在本小區公示後執行。小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與業主達不成協定時,可以參照政府制定的指導價執行,如收費標準需突破政府指導價的,須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住宅小區專有車位(指已辦理產權證的停車位)停放服務收費,由專有車位所有權人、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包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成本報告的建議方案,向小區業主、專有車位使用人廣泛徵求意見,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一致後確定,並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協商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各方可共同邀請具有社會公信力或各方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或聽證,以評估或聽證結果為參考進行協商,並向小區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定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達不成協定的,參照政府制定的指導價執行。
(六)除上述五項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場,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協定確定;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其他停車場服務收費,由停車場經營者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車型分為小型車、中大型車和超大型車。12座(含12座)以下客車及2.5噸(含2.5噸)以下貨車為小型車;12座以上客車及2.5噸以上、10噸(含10噸)以下貨車為中大型車;10噸以上貨車為超大型車。
第六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以按次、分鐘、小時、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供求關係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以時間為計費單位的,可以以尖峰時段和非尖峰時段不同標準計算,累加計費;以天(以入場時間起算24小時為1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取停車費。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進入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場、遊覽參觀點、機場、車站、碼頭等配套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
(二)進入住宅小區停車場、住宅小區與其他場所共用的停車場、醫療機構和殯儀館的配套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
(三)執行任務的軍車、制式警車、消防車、搶險救災車,執行緊急服務的救護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和殯葬車;
(四)進入各級政府行政中心、政務大廳的配套停車場辦事的車輛;
(五)對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拖移至指定停車場停放的,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放行前不得向駕駛人或車主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被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暫扣的車輛,暫扣期間不得向駕駛人或車主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八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停車場標誌、標線完好清晰;
(二)在醒目位置公示管理制度、監督電話、營業執照及收費標準;
(三)保持消防通道暢通,按規定配置滅火器材;
(四)停車場安裝使用的電子停車計時收費表、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機)應當依法檢定,經檢定合格後在有效期內使用;
(五)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發票;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在指定停車泊位停車,關閉車輛電路,做好駐車制動;
(二)按規定繳納停車服務費;
(三)專供小型車輛停放的停車泊位不得停放大型車輛;
(四)不得有其他妨害停車場管理的行為。
停車場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的標準收費、未穿制服或佩戴服務牌證、不使用合法票據的,停放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可以拒付停車費。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一)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若需突破標準收費的,必須按價格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報批。要加強停車場內車輛管理,杜絕事故隱患,防止車輛丟失、損壞。機動車停車場因為管理不善造成停放車輛丟失、損壞或者損傷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停車場經營者應嚴格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服務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定統一標價牌,標明停放服務收費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段、12315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公示牌按照附屬檔案規定的統一樣式由各停車場經營單位自行印製。
(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內設停車場、市政公共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上繳同級財政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各級市場監管、住建、財政、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監管,對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和機動車停放人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各自職責進行查處。涉及價格違法輕微並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提醒告誡措施。實施提醒告誡後仍不糾正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相關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貴州畢節),並在“信用中國(貴州畢節)”網站進行公示。
(五)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特定區域和路段的機動車臨時停放服務制定臨時收費標準。市轄區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各縣的收費標準由各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其住建、財政、公安機關交管、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
(六)同一場所有不同類型的價格管理形式的停車場,且具體收費標準存在差異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進行區域劃分,不同的區域按照相應的收費標準收費,劃分不清或無法劃分的,停車場應按照收費標準最低的類型收費。
第十一條 各縣價格主管等部門可根據該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原《畢節市物價局關於規範調整畢節市七星關城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試行)的通知》(畢市價費〔2014〕3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畢節市七星關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2.畢節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公示牌(樣式)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 | | |
| | | 1小時之內2元/次.車.小時;每增加1小時收費2元/次.車.小時 |
| 1小時之內4元/次.車.小時;每增加1小時收費4元/次.車.小時 |
| 1小時之內8元/次.車.小時;每增加1小時收費6元/次.車.小時 |
| | 1小時之內2元/次.車.小時;每增加1小時收費2元/次.車.小時 |
| 1小時之內6元/次.車.小時;每增加1小時收費4元/次.車.小時 |
| 1時之內10元/次.車.小時;每增加1小時收費5元/次.車.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