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佳木斯市轄區範圍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具有合法資質的機動車停放設施、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等(以下簡稱停車設施)經營者為機動車提供停放服務並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市物價監督管理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具有壟斷性和公益性特徵的停車設施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第五條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範圍:
(一)機場、火車站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二)政府投資建設的碼頭、汽車站、城市交通樞紐、軌道交通換乘站、遊客集散地、可實現自駕車輛與公共運輸換乘地段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三)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教育機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四)特殊地理位置,對交通有影響的大型商場、超市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五)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第六條 除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外,其他停車設施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停車設施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除市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投資以外,對其他經濟組織全額投資新建的停車設施,由經營者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收費標準。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設施,應當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具體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定確定。
第七條 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物價監督管理局具體制定,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服務收費區域劃分,根據交通擁堵狀況和停車設施配套建設等因素,由市物價監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
第九條 制定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區域停車設施,應區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中心城區高於次中心城區,道路高於非道路,地面高於地下,白天高於夜間;不同區域、特殊時段、特殊區域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
(二)計時停車服務收費實行累計遞增計費,鼓勵快停快走,提高停車位周轉率,防止出現長時間占用車位的“殭屍車”現象。
(三)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車輛停放即停即收費;其餘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依據場地環境、社會需求等情況設定車輛免費停放時間(機械立體停車設施除外),引導車輛短停快走。
第十條 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應遵循合法性審查的行政決策工作程式,根據供求關係和市場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停車服務收費以分鐘、小時、日為計費單位,按不同車輛類型收取停車費。
第十二條 所有停車設施對下列車輛免收停車費(機械立體停車設施除外):
(一)執行公務的軍、警、消防、救護、搶險救災和市政設施搶修維護、環衛、殯葬等車輛。
(二)執行公務且噴有執法標誌的行政執法車輛。
(三)有合法牌照,且駕駛員為殘障人員並能出示殘疾人證的車輛。
第十三條 對新能源汽車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優惠政策,按收費標準的70%收取(機械立體停車設施除外)。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查封、扣押車輛,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停車服務費。
第十五條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在開業、合併、分立、遷移、更名、變更經營範圍以及停業、歇業前,經營者應當到市物價監督管理局辦理收費標準核定、變更或註銷手續。
經營者在核定停車收費標準時,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經營性機動車停車設施備案證明、停車場地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設施的停車服務收費,由經營者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收費標準,到市物價局報備,公示後執行。
第十七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定統一標價牌,標明停放服務收費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一)停車設施經營者必須在經營場所入口處和收費視窗的醒目位置設定明碼標價公示牌(表),標明經營者名稱、停車設施備案編號、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免費時段和價格舉報電話等要素。
(二)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公示牌採用藍底白字,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公示牌採用黃底黑字。
(三)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在開業或變更停車收費標準5日前,向社會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停車設施價格管理形式、收費類別、收費標準、停車設施名稱和地址、經營者名稱、停車泊位數量等。
第十八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不得有違反政府定價,利用優勢地位、捆綁服務等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多收費。停車設施收費人員在收取停車費時,應當開具合法票據。收費人員不提供或提供非本停車場使用的收費票據,車輛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車服務費,也可向稅務部門或停車場的管理單位舉報。
第十九條 各級物價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停車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定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以及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停車行業服務標準和服務規範,引導停車設施經營者合法經營,加強內部管理,自覺規範服務行為,提升停車服務質量。加強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服務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無照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對未取得《佳木斯市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備案證明》擅自收費的停車設施,由市物價監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查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其他停車收費管理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 佳木斯市所轄縣(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印發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佳木斯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佳木斯市物價監督管理局 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17年5月16日
政策解讀
2018年7月24日,市物價監督管理局、市城管局聯合印發了《佳木斯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佳價聯規發[2018]10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現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機制,提高停車資源配置效率,引導機動車停放合理分流,維護機動車停放設施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黑價聯〔2016〕6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的基本框架
《辦法》共二十三條。第一條至第七條,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及定價管理範圍等方面內容。第八條至第十五條,明確了制定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應當遵循的原則,經營者在核定停車收費標準時應當提供的材料等方面內容。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明確停車設施收費明碼標價、經營者具體經營行為、執法監管部門等。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辦法》解釋主體和執行日期。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規定了適用範圍。佳木斯市轄區範圍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具有合法資質的機動車停放設施、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等(以下簡稱停車設施)經營者為機動車提供停放服務並收取費用的行為。
(二)明確了政府定價管理及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範圍。1.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範圍:機場、火車站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政府投資建設的碼頭、汽車站、城市交通樞紐、軌道交通換乘站、遊客集散地、可實現自駕車輛與公共運輸換乘地段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教育機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特殊地理位置,對交通有影響的大型商場、超市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2.除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外,其他停車設施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經營者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收費標準,公示後執行。
(三)規定了經營者在核定停車收費標準時,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停車場地權屬證明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停車場管理登記表等相關材料。
(四)明確了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定統一標價牌,標明停放服務收費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廣泛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