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

《嘉峪關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共五章三十二條 ,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峪關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5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發展,加強停車場的管理,規範停車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和臨時停車場。
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根據規劃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公共建築配套建設的公共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為本單位、本住宅區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設工程配建專用停車場、建築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泊位。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在城市道路內設定並規定使用時間的臨時占用道路停放機動車輛位置。
臨時停車場是指為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等臨時設定的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第三條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加強對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的統一領導,決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建管並重、有效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則。
第六條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停車場規劃編制,停車場規劃建設審批。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對本市停車場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建設、國土、交通、市場監管、稅務、房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配合做好停車場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停車需求狀況,及時調整城市建設規劃,編制符合全市整體發展需求的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停車場的規劃建設應當以配建停車設施為主,路外公共停車設施為輔助,路內停車泊位施劃為補充,加強交通樞紐、醫院、旅遊景區、大中型商貿場所以及公共活動場所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應當按照有關設計規範和配建標準配建、增建停車位;配建的停車位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停車場設定規範和標準,建設照明、通信、排水、通風、消防、安全防範、充電設施等停車場配套設施,並設定相應的標識和交通安全設施,大型公共停車場應當配建殘疾人專用停車位。
第十一條既有住宅區域內的車庫、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需要,不能滿足需要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在小區內空置公共場地、道路施劃業主共有的停車位。
第十二條未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停車場挪作他用,不得變更規劃確定的停車位,不得改變公共停車場為社會車輛提供停放的用途。
已經改變用途的,應當自行恢復;未自行恢復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清理,限期恢復。
第十三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城市區域公共停車引導系統,指導停車場經營者、管理者採用智慧型化、信息化手段提高停車設施利用率。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建停車引導子系統,並將其停車信息納入全市停車引導系統。
第十四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城市道路範圍內依法施劃道路停車泊位,並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毀損、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標誌和標線,不得妨礙道路停車泊位的停車功能,不得將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據為專用,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設定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機動車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免費停車泊位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一)道路停車已妨礙行人、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妨礙市政設施安全運行的;
(三)道路周邊公共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要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已設定的道路停車泊位不符合標準的,可以向設定道路停車泊位的部門提出異議,相關部門收到異議後應當依職責予以核實處理。
第三章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鼓勵吸引社會資金,用市場運作的辦法,在遵守停車場規劃和建設標準的前提下建設、經營停車場。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需要進行經營管理的,由市公安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經營者。招標、拍賣所得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用於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十七條 從事停車場的經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
第十八條經營性停車場服務收費嚴格按照《甘肅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甘發改規範〔2016〕5號)執行,區別不同停車設施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核定。
第十九條經營性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經營。經營者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經營的,應在停止經營的10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停車場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發票。
殘疾人駕駛的專用車輛憑本人殘疾證在公共停車場免收停車費。
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等特殊車輛免收停車費。
第二十一條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將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停車。
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參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對來本單位辦理業務的人員的車輛,在辦理業務的合理時間段內不得收取停車費。
第二十三條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定醒目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停車場標誌,標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稱或者姓名、服務時間,收費停車場還應當標明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
(二)在停車場內設定明顯的行駛導向標誌、通(坡)道防滑線和彎道安全照視鏡,施劃泊位線,配置完備的消防、通風、照明、排水、監控等設施設備,並保證其正常使用;
(三)制定並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管理等制度,發生火災、盜竊、搶劫及場內交通事故等情況,應當採取相應緊急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工作人員佩帶統一標識,指揮車輛按序出入和停放,維護場內秩序,保障停車安全,防止車輛丟失、損壞。定期清點場內車輛,發現長期停放或者可疑車輛,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 不得利用或者容納他人利用停車場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以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等經營活動;
(六)遵守國家和省、市其他相關停車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範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或者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設定臨時停車場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相應的技術規範。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按照規定交納停車費;
(三)正確使用停車場設施、設備;
(四)不得停放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五)維護停車場環境衛生,不得在停車場內隨意丟棄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六條經營性停車場工作人員未配帶統一服務標識、不按規定出具票據,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付停車費。
第二十七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社會發展程度,逐步推行地磁等車位檢測器,實現道路停車泊位收費由車主自助電子支付。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停車場存在交通安全隱患或者影響道路交通暢通的,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和停用、改建停車場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停車場的使用及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市發展改革部門依法對停車場收費進行監督檢查。市審計、財政部門對停車場經營權的招標、對拍賣活動進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條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將投入使用的停車場停止使用、改變用途,或未取得停車場經營資格,擅自從事停車場服務經營活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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