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南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隴南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是隴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隴南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停車場管理,規範停車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有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指為社會車輛停放提供經營服務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指為本單位、本居住區車輛及特種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指依法在道路範圍內設定的臨時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
第三條 停車場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方便民眾、規範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將停車場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設。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停車場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自然資源、住建、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財政、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停車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工作協調,共同研究解決停車管理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五條 市、縣兩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技術,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行業管理。
第六條 公眾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並予以答覆。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縣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科學合理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綠化用地,應當予以嚴格保護,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不得擅自改變綠化用地性質。
第八條 新建的公共建築、居民住宅區等,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法定標準和設計規範,配套建設停車場。市、縣區各有關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立項審批、規劃許可時,應當嚴格落實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對大型建築項目、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築物必須進行交通影響分析,提交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對配建停車場進行嚴格審查。
城市公交樞紐、大中型商貿或者公共活動場所,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條 下列公共建築未按照配建標準和設計規範配套建設停車場的,應當在改建、擴建的同時增建:
(一)火車站、客運站等交通樞紐;
(二)學校、醫院、體育館、影院、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
(三)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大(中)型經營性場所;
(四)承擔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建築物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按照改變使用性質後的法定標準配建停車場,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就近增建或者以其他方式達到配建標準。
第十條 停車場應當按照停車場設定標準和規範,建設照明、通信、排水、通風、消防、安全防範、充電設施等停車場配套設施,並設定相應的標識和交通安全設施,大型公共停車場應當配建殘疾人專用停車位。
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當100%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於30%。
第十一條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查停車場設計、施工方案時,應當徵求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意見書。
停車場竣工驗收,應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依法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經法定程式,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停車場的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 既有住宅區域內的車庫、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需要,不能滿足需要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同意,徵求轄區消防救援機構意見後,可以在小區內空置場地、道路劃設業主共有的停車位。
第十三條 利用公共區域設定的停車場,統一納入公共管理。對人行道及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按照誰經營、誰養護的原則,由經營服務單位及時進行維護。
第十四條 停車泊位嚴重不足的老舊住宅小區,採取下列措施增加停車泊位供給。
(一)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經業主大會或代表大會同意,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不降低綠地率的情況下,利用業主共有道路、場地設定或者改造停車泊位,停車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二)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利用邊角空地等閒置公共資源設定停車泊位;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周邊道路上設定限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第十五條 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停車場挪作他用,不得變更規劃確定的停車泊位。
已經改變用途的,應當自行恢復;未自行恢復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清理,限期恢復。
第十六條 政府儲備的待建土地,經住建、公安交通管理、自然資源部門核准,可以設立臨時性公共停車場。
企業單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規定申辦臨時性公共停車場。
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和開辦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的停車設施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鼓勵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及個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對外開放並取得相應收益。鼓勵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
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按規定給予公共停車場建設優惠,具體優惠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停車場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八條 建立全市統一的智慧停車平台,縣區不再單獨建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建設智慧停車平台,並依託智慧停車平台進行日常化管理。對停車信息進行動態管理,停車場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等信息應當實時公布。智慧停車平台信息應當接入全市大數據管理平台。
現有經營性停車場逐步進行信息化改造,逐步完成數據採集、停車誘導、智慧型停車、收費管理的綜合開發利用,並接駁全市智慧停車平台。
接駁智慧停車平台的經營性停車場應當按照停車場信息化管理要求,向智慧停車平台實時準確上傳泊位使用情況、收費管理等數據。
智慧停車平台應當為進行信息接駁的機動車停車場優先提供停車信息、交通狀況信息、智慧型化停車誘導等服務。
第十九條 從事經營服務收費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發展改革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於辦理註冊手續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備案所需材料:
(一)經營服務單位基本信息;
(二)停車場平面示意圖;
(三)符合規定的停車設施、設備清單;
(四)經營、服務、安全、應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合法經營手續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備案。
停車場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者註銷的,應當按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相關變更、註銷登記手續,並自變更、註銷登記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縣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相應調整或拆除停車場標誌牌,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政府出資建設的收費停車場,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特許經營等方式公開公平地確定經營管理單位。
非政府出資建設的收費停車場,自行確定經營管理單位。
第二十一條 專用停車場由所屬單位或土地使用權人負責管理。國家機關和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辦公區域的停車場,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允許前來辦事的社會車輛免費停放。
第二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停車場的管理,由建設單位、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居民住宅區車輛停車場(位)經營者除建立健全停車場(位)管理制度外,還應與長期停放車輛的車主簽訂停車服務協定。
停車車位不得占用住宅區綠化用地、消防通道,不得影響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不得妨礙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三條 舉行重大活動或節假日期間,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專用停車場的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可以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向公眾開放。
應急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單位院落、操場等場所用於臨時停車。
停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專用停車場不得存放社會車輛。
第二十四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停車場附近道路和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立醒目的停車引導及停車場標誌,停車場相關標識、標誌應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製。
(二)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公示經營者的名稱、管理制度、服務項目、停車場使用時間、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和監督舉報電話;
(三)在停車場內按規定設定明顯的出入口標誌、行駛導向標誌、通(坡)道防滑線和彎道安全照視鏡,施劃停車泊位線,維護和保養停車設施及其交通安全標誌、標線,保證正常使用;
(四)停車場要按規定配置必要的排水、通風、防盜、照明、消防、監控、通訊設備等設施,並保持其正常運轉;
(五)安排配戴統一服務標識的工作人員看管停車場,負責指揮車輛有序出入和停放,維護停放秩序,並協助交通警察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秩序;
(六)制定並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管理等制度,發生火災、盜竊、搶劫及場內交通事故等情況,應當採取相應緊急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按照隴南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收取停車費,出具由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含電子發票);
(八)對按國家規定免收停車費的車輛和殘疾人代步用機動車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九)採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車費的,在相關設施、設備的顯著位置公示交費方法;
(十)對停車場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不得在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其他經營活動;定期清點停車場內停放的車輛,發現可疑車輛時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十一)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的停車場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經營。經營者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經營的,應當報縣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在停止經營的十日前向社會公告。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停車場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和撤銷、改建停車場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 車輛停放人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正確使用停車場設施、設備,不得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
(三)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應當停放在有關部門指定的專用停車場,不得進入其他停車場;
(四)按照隴南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交納停車費;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 道路範圍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並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毀損、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標誌和標線,不得將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據為專用;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設定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機動車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公共免費停車泊位收取費用。
在限時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的,不得逾時停車。
第二十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嚴格實行總量控制,對轄區道路停車泊位狀況進行評估,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相關單位、市民的意見,適時增減道路停車泊位,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九條 施劃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響行人、車輛的通行,不影響消防栓、盲道等市政設施的正常使用權;
(二)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三)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四)按照國家標準劃設道路停車泊位標誌和標線。
第三十條 下列區域禁止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城市主幹道、快速路;
(二)人行道上設定停車泊位剩餘寬度不足2米的;商圈、文化中心以及大型文化公共機構集中路段剩餘寬度不足3米的;
(三)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五十米範圍內的路段;
(四)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三十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
(五)距路口渠化區域二十米以內的路段;
(六)距離路外停車場出入口二百米以內的;
(七)水、電、氣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離地點1.5米以內的路段;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臨時停車的路段。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道路停車已妨礙行人、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妨礙市政設施安全運行的;
(三)道路周邊公共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要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
確需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特許經營等方式公開公平地確定經營管理單位。
第三十三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監管、稅務登記,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地點顯著位置按規定設定停車標誌和載明停放時段、收費依據、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的信息公示牌;
(二)按照公安交管部門施劃的停車泊位指揮車輛有序停放;
(三)按照隴南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收費,並出具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發票;
(四)按照“先到先使用”的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停車泊位確定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固定使用;
(五)採用電子管理系統收費的,應當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說明,並確保設施完好、整潔。
第三十四條 舉行重大活動或者遇有突發公共事件時,相關區域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縣區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
第三十五條 進入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車輛,應當按照順行方向依次停放,並按停車實際占用的停車泊位數交納停車費用。
第三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社會發展程度,逐步推行地磁等車位檢測器,實現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由車主自助電子支付。
第三十七條 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車、工程搶險車等使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免收停車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停車場經營者擅自將停車場挪作他用的,由縣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停車場經營者未按照有關規定向智慧停車管理系統準確實時上傳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由縣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停車場經營者未遵守相關規定的,由縣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停車場經營者擅自停止經營的,由縣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二十六條規定,車輛停放人未遵守有關停車規定的,由縣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縣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公共綠化用地的範圍控制線。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是指通過城市規劃或道路系統專項規劃確定的各等級城市道路的路幅邊界控制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