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機動車停放場(庫)管理辦法

《西安市機動車停車場(庫)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機動車停放場(庫)管理辦法
  • 地點:西安市
  • 組成: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
  • 時間:2006年10月20日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停車場(庫)的設定與建設,第三章 停車場(庫)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場(庫)的建設和管理,改善停車環境,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城市建成區範圍內機動車停車場(庫)的設定、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停車場(庫)包括公共機動車停車場(庫)、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以及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庫)。
第四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本市機動車停車場(庫)管理的主管部門。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人行道的機動車停放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市政、規劃、建設、物價、財政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機動車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多元化投資建設公共機動車停車場(庫),鼓勵單位專用機動車停車場(庫)和有停車條件的單位向社會開放停車場地。向社會開放的專用機動車停車場(庫)可在辦理相關手續後可按規定收取停放費用。
鼓勵和推廣套用智慧型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機動車停車場(庫)。

第二章 停車場(庫)的設定與建設

第六條 機動車停車場(庫)設定應當符合機動車停車場(庫)設定規劃。機動車停車場(庫)設定規劃由市規劃部門會同機動車停車場(庫)主管部門、市政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交通需求狀況制定。
第七條 機動車停車場(庫)的設計方案,應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標準和規範。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機動車停車場(庫)。建築物配建相應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與建築物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物等未按規定設計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庫)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庫)確有特殊原因達不到規定建築面積的,經市規劃部門批准,按照所缺機動車停車泊位數繳納建設差額資金後,可適當減少機動車停車場(庫)的建築面積。建設差額資金由財政部門在建築施工前徵收,專項用於公共機動車停車場(庫)建設。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機動車停車場(庫)建設完工後,應當由規劃部門、機動車停車場(庫)主管部門、市政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參加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已建成的公共機動車停車場(庫),以及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物等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庫)不得改變使用性質或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 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的設定,由機動車停車場(庫)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市政、城管執法等部門共同確定。本辦法實施前設定的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應當根據本辦法重新設定。
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變化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市區一環路以內區域主要道路(含一環路)嚴格限制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的設定。一環路(不含一環路)至二環路(含二環路)之間區域主要道路適當控制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的設定。二環路以外區域根據需要設定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
第十四條 設定的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或造成安全隱患。人行道機動車停車泊位不得壓占殘疾人無障礙設施、阻礙消防通道,並應對地面進行硬化處理,設有供機動車出入的坡道或出入口,留有行人安全通行通道。
在公共機動車停車場(庫),以及對社會開放的專用機動車停車場(庫)周邊,原則上不得設定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
第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在機動車停車場(庫)施劃停車位線,栽設引導、指示等交通標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或撤除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不得隨意擴大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占用道路面積,不得在機動車停車泊位內設定障礙阻止停車。

第三章 停車場(庫)管理

第十七條 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通過經營權招標或拍賣確定經營者。
招標或拍賣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專項用於公共機動車停車場(庫)的建設、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維護和修繕以及其他有關機動車停車場(庫)管理的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取得機動車停車場(庫)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物價等相關手續,並在所在地稅務部門申請領取機動車停車場(庫)專用發票後,方可進行停車場(庫)經營。
第十九條 機動車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機動車停車場(庫)主管部門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設定統一的停車場(庫)標誌牌、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電話;
(二)制定停放車輛、安全保衛、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備的照明、通訊和計時收費設備;
(四)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五)服從機動車停車場(庫)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維護機動車停車場(庫)內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確保停車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機動車停車場(庫)管理員需經崗前培訓,統一著裝、持證上崗、文明服務、按規定收費。未按規定著裝、不佩帶上崗證、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機動車停放者可拒付停車費。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在指定機動車停車泊位停車,關閉電路,做好駐車制動,鎖好車門;
(二)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機動車;
(四)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用。在電子計時收費的機動車停車泊位停放,應刷卡繳納停車費,逾時停放應及時補刷逾時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場(庫)的服務收費標準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禁止利用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從事車輛清洗、維修、裝潢、商品促銷等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撤除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時,應當按照使用期限的剩餘時間退還經營者相應費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規劃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機動車停車場(庫)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機動車停車場(庫)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停車場(庫)經營者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由機動車停車場(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機動車停車場(庫)設施、設備損壞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照價賠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機動車停車場(庫)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機動車停車場(庫)主管部門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城管執法部門對在人行道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本章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當事人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庫)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設定的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重新設定,以及未通過拍賣或招標確定經營者的,使用市財政部門監製的專用收費票據。
第三十五條 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以外的其他區縣停車場(庫)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2000年6月6日發布的《西安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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