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汽車客運站場管理辦法(2004修訂)》是2004年西安市人民政府部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汽車客運站場管理辦法(2004修訂)
- 發布單位:陝西省西安市
- 發布文號: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
- 發布日期:2004-08-15
出台信息,辦法全文,
出台信息
【發布單位】陝西省西安市
【發布文號】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
【發布日期】2004-08-15
【生效日期】2004-08-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西安市汽車客運站場管理辦法(2004修訂)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客運站場管理,維護客運市場秩序,保障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經營汽車客運站場的單位(以下簡稱站場經營者)以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汽車客運站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汽車客運站場的管理工作。建設、規劃、工商、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汽車客運站場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客運站場是指下列以場地設施為基礎,組織旅客集散並提供服務的經營單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規定的等級汽車客運站;
(二)以停車場為依託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發車功能的簡易汽車站;
(三)單獨設定的汽車客運代辦站。
第五條 汽車客運站場建設,應當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定臨時客車停靠點,確需設定的,由交通、公安、市政等部門協商劃定。
第六條 新建、改建等級汽車客運站,應按照《陝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辦理有關手續。新建等級汽車客運站,應設定在城市主要出入口。
第七條 客運站場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及《汽車旅客運輸規則》。客運站場內的停車場地、服務設施等應與經營規模、經營範圍相適應。
客運站場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等級評定驗收。
第八條 申請經營汽車客運站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後,方可開業。
第九條 站場經營者對客運站場進行合併、分立、轉讓或變更經營項目以及申請停業、歇業,必須到交通、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站場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按國家規定的客運服務規範和質量標準進行經營。站內應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誌醒目,圖表、業務介紹簡明清晰,設備齊全有效,車輛整潔,停放有序。
第十一條 站場經營者必須建立安全責任管理制度,確定專人管理,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嚴格查處易燃、易爆、危險品。車輛不得超員、超載、超高。
第十二條 進入汽車客運站的車輛,必須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進站證,嚴禁無進站證的車輛進入汽車客運站場。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客運車輛的流量、流向合理安排客運車輛進站。站場經營者應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科學、合理地安排客運車輛班次。
第十三條 站場經營者必須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監製的全省統一客票和票據,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站場內的廁所、電梯、候車室等應免費向旅客開放。
第十四條 站場經營者應與客運經營者簽訂契約,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契約。
第十五條 站場經營者必須按規定設定工作崗位、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站場經營者必須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交納管理費,報送營運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經營客運站場的,予以取締,並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站場經營者因合併、分立、轉讓不進行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站場經營者違反工商、公安、消防、市容、物價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