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位於西安市未央區鳳城八路109號。

根據《中共陝西省委辦公廳、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陝辦字〔2009〕84號),設立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為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
  • 外文名: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Xi'an
  • 市長:李明遠 
  • 地址:西安市未央區鳳城八路109號
  • 官網:http://www.xa.gov.cn/
  • 性質:地方行政機關
辦公地址,領導分工,領導名單,領導分工,政府機構,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行政機構,垂直管理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人民團體,其他單位,所轄地區,事業單位,市級醫院,本市法規,信息公開,

辦公地址


西安市人民政府駐地位於西安市未央區鳳城八路109號。
西安市人民政府

領導分工

領導名單

市委副書記、市長:李明遠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呂健
市委常委、副市長:高杲
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聶仲秋
秘書長:陳長春

領導分工

市委副書記、市長李明遠同志:領導市政府全面工作。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呂健同志: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和發展改革、機構編制、政法、政府債務、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審計、外事僑務、安全生產、統計、政務公開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政府辦公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西部開發辦公室)、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審計局、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統計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市政府駐外辦事處、市政府新聞辦公室。聯繫西鹹新區管委會、國家統計局西安調查隊、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台灣事務辦公室、電力部門、西安警備區、預備役師、駐市部隊、武警部隊。
市委常委、副市長高杲同志:負責新經濟、大物流、內外貿易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政府參事室(市文史研究館)、市商務局〔市糧食局、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西安管委會〕、市政府研究室(市發展研究中心)、市軌道交通建設辦公室、西安國際港務區管理委員會。聯繫西安海關、陝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菸草專賣局。
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聶仲秋同志:負責城市規劃、城鄉建設、市政公用、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交通、人防、舊城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市政公用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城中村(棚戶區)改造辦公室、高鐵新城。聯繫鐵路、航空、郵政部門、駐市各通信公司。
副市長王勇同志:負責金融、招商、國有資產監管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市投資合作委員會、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西安分會、曲江新區管理委員會、西安銀行、西安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市機電化工(輕紡建材)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西安城投集團有限公司、西安旅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聯繫市歸國華僑聯合會、市工商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營業管理部及各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基金、擔保等金融機構。
副市長強曉安同志:負責工業和信息化、中小企業、稅務、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中小企業促進局、市渭北工業區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環境保護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市物資總公司、市工業合作聯社、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聯繫市稅務局、中省駐市工業單位。
副市長楊廣亭同志:負責脫貧攻堅、統籌城鄉發展、農業、民政、秦嶺生態保護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民政局、市水務局、市農業林業委員會、市地震局、市扶貧開發辦公室、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供銷合作聯社、西安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聯繫市統籌城鄉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氣象局、市殘疾人聯合會。
副市長徐明非同志:負責教育、科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人口計生、文物、旅遊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市文物局、市旅遊發展委員會。聯繫市總工會、團市委、市檔案局、市科學技術協會、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市社會科學院(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市紅十字會。
副市長肖西亮同志:負責信訪維穩、司法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公安局、市國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聯繫市信訪局。
副市長馬鮮萍同志:負責工業和信息化、中小企業、環境保護、交通、稅務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中小企業促進局、市渭北工業區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環境保護局、市交通運輸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市物資總公司、市工業合作聯社、西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聯繫市稅務局、中省駐市工業單位。

政府機構

近日,經中央備案審查通過,省委、省政府批覆了《西安市機構改革方案》。2019年1月13日,市委、市政府召開全市機構改革動員大會,對機構改革工作進行了動員部署,標誌著全市機構改革工作進入全面實施階段。改革後,共設定黨政機構54個。其中,黨委機構16個(紀檢監察機關1個、工作機關15個),政府辦公廳和政府工作部門38個。 

組成部門

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參事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物流業發展辦公室)、投資合作局、文化和旅遊局(文物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教育局、科學技術局(外國專家局、硬科技產業發展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審計局 、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信訪局、醫療保障局、行政審批服務局、大數據資源管理局、金融工作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局

直屬特設機構

直屬行政機構

市容園林局、體育局、統計局、市政府研究室、人民防空辦公室

垂直管理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稅務局、菸草專賣局

部門管理機構

畜牧獸醫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

直屬事業單位

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博覽事務中心、地方志辦公室、社會科學院、地震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愛衛辦(四城聯創辦)、城中村(棚戶區)改造事務中心、捷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政務服務中心

派出機構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曲江新區管理委員會、滻灞生態區管理委員會、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管委會、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管委會、國際港務區管理委員會、灃渭新區管理委員會

人民團體

西安市總工會、共青團西安市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歸國華僑聯合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西安市分會、法學會、紅十字會

其他單位

供銷合作社、物資總公司、工業合作聯社、工業資產經營公司、機電化工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建工有限責任公司、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所轄地區

事業單位

住房保障中心、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中心、房產交易管理中心、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房屋安全鑑定中心、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黑河水源地環境保護管理總站、環境監理處 、環境監測站、環境宣傳教育信息中心、機動車排氣監督檢測中心、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公交公司、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交通運輸管理處 出租汽車管理處、公路管理局、學校後勤服務管理中心、現代教育信息技術中心、市教育局、市教育考試中心、西安教育電視台、市教科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市第二福利院、稽查總隊、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市救助站、西安烈士陵園、市外國專家局、醫療保險中心、考試中心、就業服務中心、人才中心、職業介紹中心、失業保險中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軍轉培訓中心、軍隊轉業安置辦、留學人員與專家服務中心、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計量技術研究院 、市政設施管理局 、城市照明管理處 、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站 、燃氣監督管理中心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院 、市衛生監督所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公室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西安急救中心 、市中心血站 、市藥品檢驗所 、纖維紡織品監督檢驗所 、藥品稽查分局 、食品稽查分局 、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商業銀行、 西旅集團 、市郵政局 、天然氣有限公司 、市電信局 、市供電局 自來水總公司

市級醫院

西安市兒童醫院西安市紅十字會醫院、西安濟仁醫院、民航西安醫院、西安市華山中心醫院西安市第八醫院西安市第二醫院、陝西省地質礦產勘察開發局職工醫院、西安市鐵路中心醫院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醫院、西安航天總醫院、西安市鐵路醫院

本市法規

西安市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2018-11-12
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 2018-06-28
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8-02-28
西安市濕地保護條例 2016-12-14
西安市公園條例 2016-09-12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2016-07-11
西安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5-12-14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2015-12-14
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15-12-07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西安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5-07-06
西安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2015-02-02
西安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2015-01-05
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2014-09-30
西安市稅收保障條例 2014-08-29
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 2014-05-14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2014-05-09
西安市會展業促進條例 2014-01-22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2014-01-21
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 2010-11-13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市人大 2010-11-12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10-05-24
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市人大 2009-11-26
西安城牆保護條例 市人大 2009-11-26
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9-08-26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9-08-26
西安市室內裝飾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9-08-26
西安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市人大 2009-08-26
西安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市人大 2009-08-26
西安市檔案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9-08-26
西安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9-08-26
西安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9-08-26
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市人大 2009-08-26
西安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市人大 2009-08-26
西安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條例 市人大 2009-08-26
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9-08-26
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和私人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市人大 2009-08-26
西安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 市人大 2009-08-26
西安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市人大 2008-10-30
西安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30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懲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開發區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檢疫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社會急救醫療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經濟責任審計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城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賃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統保護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城市園林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旅遊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統計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土地儲備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經紀人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強制戒毒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街頭食品衛生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涉案物品價格鑑證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7
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 市人大 2008-10-26
西安市改革創新促進條例 市人大 2008-05-29
西安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市政府辦公廳 2006-08-11
西安市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 市政府辦公廳 2006-08-03

信息公開

為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掌握、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
1.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
1.1 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是全市信息公開的領導機構,其辦公室設在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具體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管理,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
1.2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1.3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
(1)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2)維護、更新和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3)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4)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5)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1.4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定期召開由政府辦公廳、法制、監察、信息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聯席會議半年召開1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5 政府信息公開按照“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保密性進行審核,重要信息的公開應報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批。
2.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2.1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2.2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關於主動公開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政策解讀;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行業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人口、企業、自然資源與空間地理、巨觀經濟等基本情況;
(5)財政預、決算報告,年度審計報告;
(6)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目錄和限額標準、公開招標公告,採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受理政府採購投訴的聯繫方式及投訴處理結果,政府採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等情況;
(7)重大城市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公開招投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事業項目的立項、投入、驗收等情況;
(8)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9)行政處罰的項目、依據、程式、標準;
(10)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設定的依據、數量及調整情況,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條件、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11)行政機關網上受理行政許可和線上辦事的事項、條件、流程、登入地址、諮詢電話、辦理結果等情況;
(12)教育、醫療、社會保障、扶貧、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13)影響公共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15)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6)徵收或者徵用土地以及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探礦權和採礦權出讓、國有企業產權的處置和交易情況;
(17)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安置方案、補償標準,以及補助發放、使用和安置等情況;
(18)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設情況,購買、租賃條件以及出售、出租等情況;
(19)行政機關的機構設定、職能、辦公地點、聯繫方式、主要領導的職責及調整、變動情況;
(20)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招考、聘用信息以及軍轉幹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進的依據、條件、程式和錄用結果;
(21)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收費的定價、價格調整情況;
(2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它政府信息。
2.3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關於主動公開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7)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8)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2.4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2.5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2.6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7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2.8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予以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3.公開的方式
3.1 行政機關依據本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該信息特點,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1)在中國西安網站或本行政機關的網際網路網站上公開;
(2)定期公開發行政府信息專刊或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發布政府信息;
(3)設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大廳、公告欄、電子螢幕、電子觸控螢幕等;
(4)放置在辦公場所供公眾查閱;
(5)定期召開政府新聞發布會;
(6)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7)其它便於公眾獲得信息的形式。
能夠通過網站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優先在中國西安入口網站上予以公開,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2 行政機關在提供政府信息時不得設定閱讀障礙。對於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行政機關應提供必要的幫助。
3.3 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所在地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設定政府信息公告欄或查詢場所。
4.公開程式
4.1 行政機關應當依據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編制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1)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內容;
(2)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或變更日期。
4.2 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本規定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掌握該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中國西安網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採用以上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繫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4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行政機關向其提供與自身相關的註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行政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對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並簽名或者蓋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4.5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4.6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可公開部分應當向申請人公開。
4.7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4.8 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覆申請人。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公開或者提供信息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4.9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4.10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國家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5.監督與檢查
5.1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5.2 市政府辦公廳和市監察局每年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和評估,市信息化辦公室負責網上政府信息公開的評估,考核結果將納入全市綜合目標考核體系。
5.3 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2)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3)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4)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5)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6)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5.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5.5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未及時更新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2)對申請人隱瞞、不提供或不及時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錯誤的或不真實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期編制或未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4)未按本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
(5)公開虛假或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6)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5.6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其他
6.1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6.2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6.3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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