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CPIT,英文全名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成立於1952年,是全國性對外貿易投資促進機構。
截至2017年7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設有17個行業分會,48個地方分會、600多個支會和縣級國際商會;擁全國會員企業近7萬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 外文名: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 簡稱:中國貿促會
- 創辦時間:1952年
- 類型:社會團體
- 屬性:由中國經濟貿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和團體組成的全國民間對外經濟貿易組織
- 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現任領導:會長:高燕
-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1號
歷史沿革,組織體系,機構設定,組織會員,業務資產,建設成就,商事法律,商事仲裁,海事仲裁,智慧財產權,民間交往,國際合作,文化傳統,形象標識,精神宗旨,貿促精神,社團領導,現任領導,歷任領導,
歷史沿革
1952年5月,中國貿促會成立。
1986年5月,中國貿促會在經過長期的籌備和吸收一大批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基礎上,召開了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新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選舉了新的委員會;同年,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國家委員會名議申請加入國際商會。
1988年6月,經中國政府批准,中國貿促會組建了中國國際商會。各地方分會、支會也相繼組建了“中國國際商會”,面向會員,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及各有關方面提供信息服務、諮詢服務、法律服務。
1988年起,中國貿促會開始建立行業分會,以促進有關行業進出口貿易,增進中國國內外同行業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1989年底,成立了“海峽兩岸經貿協調會”,該協調會秘書處設在中國貿促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1994年,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頒布了《對外貿易法》和《仲裁法》,在《對外貿易法》中,明確了中國貿促會作為貿易促進組織所應具備的職能和承擔的任務;在《仲裁法》中,明確了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由中國國際商會設立,從而確立了中國國際商會涉外仲裁機構的法律地位;5月,太平洋盆地經濟理事會第28屆國際大會通過決議,正式接納中國入會。中國貿促會牽頭組建了太平洋盆地經濟理事會中國成員委員會,中國貿促會作為主席單位,負責處理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11月,國際商會第168次理事會正式通過決議,同意中國加入國際商會並組建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會。
1995年1月1日,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在北京正式成立,包括中國國際商會在內的171家工商組織、經貿團體及企業作為創始會員,中國國際商會作為主席單位。該委員會秘書處設在中國國際商會,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2018年5月21日,中國貿促會研究院東協研究中心在廣西正式揭牌成立。
組織體系
機構設定
- 最高權力機構
全國委員會(簡稱“全會”)是中國貿促會的諮詢議事機構,由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人士、企業和團體代表組成。
全會由在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領域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和團體代表組成,人員可從相關國家政府部門、商協會組織、社會團體和企業推舉產生。
全會的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法律和中國企業的需求,對中國貿促會的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
(二)聘請特邀顧問;
(三)審議並批准會長的工作報告;
(四)審定年度財務計畫、收支決算;
(五)決定工作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
(六)指導和協調地方、行業貿促機構的工作;
(七)制定、修改中國貿促會章程;
(八)參加中國貿促會的相關活動。
- 機構發展
截至2017年7月,中國貿促會在15個國家和地區設有駐外代表處。在中國國內,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48個地方分會、600多個支會和縣級國際商會,還在機械、電子、輕工、紡織、農業、汽車、石化、商業、冶金、航空、航天、化工、建材、通用產業、供銷合作、建設、糧食等部門建立了17個行業分會,全國會員企業近7萬家。
貿促會內設機構:辦公室發展研究部、國際聯絡部(外事辦公室)、 貿易投資促進部(展覽管理辦公室、2019年北京世界園藝博覽會組委會聯絡小組辦公室)、 法律事務部、人事部、財務部、直屬機關黨委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國際商會內設機構:綜合部、會員部、會展部、合作發展部、國際商會事務部(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秘書局)
直屬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中心、機關服務中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貿易推廣交流中心、培訓中心、專利商標事務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秘書局、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秘書局、中國貿易報社
駐外代表處:駐香港代表處、駐日本代表處、駐韓國代表處、駐海外地區代表處、駐澳大利亞代表處、駐美國代表處、駐墨西哥代表處、駐加拿大代表處、駐德國代表處、駐法國代表處、駐英國代表處、駐義大利代表處、駐比利時代表處、駐俄羅斯代表處、駐新加坡代表處、駐哥斯大黎加代表處、駐巴西代表處(籌備)
主管社團:中國國際商會、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中國對外服務工作行業協會
附設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中國海商法協會秘書處、國際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中國分會秘書處、國際許可貿易工作者協會秘書處、海峽兩岸經貿協調會
會管企業:貿易促進中心、投資促進中心、企業權益保護中心、智慧財產權服務中心、台港澳企業服務中心、中貿促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貿促會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展覽中心集團公司、中國國際經濟合作投資公司、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中展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環球商務國際旅行社
- 仲裁和調解機構
(一)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經濟貿易仲裁案件。
(二)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三) 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調解中心,受理民商事、海事調解案件。
-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設立地方委員會,其委員由該地方或行業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機構和團體組成。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系獨立的法人,可依照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的規定獨立開展業務,對外簽訂有關促進經濟貿易的協定、議定書和其他檔案。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有自己的財務計畫,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獲得財產,承擔有關義務。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業單位。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北京市分會 | 上海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天津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湖北省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山西省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遼寧省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瀋陽市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大連市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吉林省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長春市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黑龍江省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哈爾濱市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上海浦東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江蘇省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南京市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浙江省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杭州市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寧波市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安徽省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福建省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廈門市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江西省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山東省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濟南市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青島市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河南省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湖北省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武漢市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湖南省分會 | 廣東省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廣州市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珠海市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汕頭市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深圳市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郭先生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南省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重慶市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四川省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成都市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貴州省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雲南省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西安市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甘肅省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陝西省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青海省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寧夏回族自治區分會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委員會 |
資料來源: |
機械行業分會 | 電子信息行業分會 |
輕工行業分會 | 紡織行業分會 |
農業行業分會 | 汽車行業分會 |
實話行業分會 | 商業行業分會 |
冶金行業分會 | 航空行業分會 |
航天行業分會 | 化工行業分會 |
建築材料行業分會 | 通用產業行業分會 |
建築行業分會 | 供銷合作行業分會 |
煤炭行業分會 | 物流行業分會 |
電力行業分會 | 包裝行業分會 |
食品行業委員會 | 中國糧食行業協會 |
中國礦業聯合會 |
組織會員
- 綜述
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可以發展會員。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會員分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團體會員:
(一)與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人士,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個人會員;
(二)與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企業,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企業會員;
(三)與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團體,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團體會員。
- 所屬權利
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 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對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
(三) 參加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有關活動:
(四) 優先得到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提供的服務。
- 義務
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貿促會章程;
(二)支持和承擔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委託的工作;
(三)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免交會費)。
業務資產
- 主要任務
(1)開展同世界各國、各地區經濟貿易界、商協會和其他經貿團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絡工作,邀請和接待外國經濟貿易界人士和代表團組來訪,組織中國經濟貿易、技術代表團、企業家代表團出國訪問和考察,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它們的活動;負責與中國以外公司對口組織在華設立的代表機構以及中國以外公司在華成立的商會進行聯絡;向中國以外派遣常駐代表或設立代表處;組織、參加或與中國以外公司相應機構聯合召開有關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國際會議。
(2)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展覽會的活動,主辦、參加世界博覽會,赴中國以外主辦中國貿易展覽會和參加國際貿易博覽會;負責全國赴中國以外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的歸口協調及相關的管理、監督工作。
(3)安排和接待中國以外來華舉辦的經濟貿易或技術展覽會,主辦國際專業性或綜合性展覽會,組織並主辦國際博覽會;協調中國國內有關方面接待外國來華經濟貿易與技術展覽會。
(4)辦理國際經濟貿易和海事仲裁事務;出具中國出口商品原產地證明書;受理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理算案件;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證明,簽發和認證對外貿易和海上貨運業務的檔案和單證;為到中國以外從事臨時出口活動的公司、企業或個人出具有關單證冊,並對其提供擔保。
(5)代理中國企業在中國以外或中國以外公司和個人在中國的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辦理有關工業產權和智慧財產權的諮詢、爭議及技術貿易等業務。
(7)指導、協調中國貿促會各地方分會、行業分會、支會和各級國際商會的工作;負責對各分支機構及會員的服務及培訓工作。
(8)負責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協調國際商會的對華業務和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會員與國際商會交往的有關事宜。
(9)辦理其它促進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有關事宜。
- 資產經費
中國貿促會財務獨立,依法擁有自己的財產。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業單位。
中國貿促會的經費來源是:(一)政府資助;(二)服務收入;(三)捐贈;(四)其他。
中國貿促會的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建設成就
商事法律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作為經國務院批准、海關總署授權的ATA單證冊制度的國家擔保和出證商會,承擔《關於貨物暫準進口的ATA單證冊海關公約》及其相關公約、《貨物暫準進口公約》及其附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規下的擔保和出證工作,對中國ATA單證冊實施統一管理,中國貿促會法律事務部是擔保和出證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行使管理職能。
商事仲裁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商事等爭議。
自1956年成立以來,貿仲委共受理了萬餘件中國國內外仲裁案件。貿仲委既可受理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中國國內案件;同時,其受理案件的範圍也不受當事人行業和國籍的限制。貿仲委平均每年的受案數量近千件,始終位居世界知名仲裁機構前列。
從《仲裁規則》和仲裁員的角度而言,貿仲委也實現了國際化。貿仲委第一套《仲裁規則》制定於1956年,之後七次進行了修改,其行有效的《仲裁規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從《仲裁規則》和仲裁員的角度而言,貿仲委也實現了國際化。貿仲委第一套《仲裁規則》制定於1956年,之後七次進行了修改,其行有效的《仲裁規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海事仲裁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是解決中國國內外海事、海商、物流以及其他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
海仲委多次修訂《仲裁規則》,以滿足不斷變化的仲裁實踐需要,並與國際仲裁界的最新發展保持同步。海仲委以其豐富的仲裁實踐和理論活動為中國《仲裁法》的制訂和中國(海事)仲裁事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海仲委始終與國際仲裁界保持著友好合作關係,積極代表中國(海事)仲裁在國際舞台上發聲,努力提升中國仲裁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海仲委自成立以來,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參考國際慣例、尊重契約約定、獨立公正的原則,已作出幾千件仲裁裁決。其裁決的獨立性、公正性、專業性和權威性在中國國內外享有盛譽。
智慧財產權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是中國歷史最悠久、規模最大的綜合性智慧財產權事務所之一。事務所為中國國內外客戶在專利、商標、著作權、域名、商業秘密、商業外觀等智慧財產權相關領域提供諮詢、申請、調解、許可、行政保護和訴訟等服務。
截止到2014年7月,通過數十年的實踐,專商所已經成功地為客戶獲得了大量專利和商標註冊,並幫助數以千計的專利及商標權利人行使權利。
民間交往
20世紀五十年代,正值西方國家對新中國實行經濟封鎖和禁運,中國貿促會同世界各國的民間貿易團體積極開展雙邊和多邊交往,為發展國際間的正常經濟貿易關係而努力。
截至20世紀六十年代中期,中國貿促會已同日本、英國、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玻利維亞、蓋亞那、委內瑞拉、墨西哥以及亞洲、非洲許多當時尚未同中國建交的國家,建立和發展了民間貿易聯繫,並先後同日本、聯邦德國、法國、奧地利等國的有關團體簽訂了民間貿易 或經濟關係的協定,同義大利、智利、奧地利的有關組織相互在對方首都設立商務代表處。與此同時,中國貿促會同各社會主義國家的商會或工商會,同已與中國建交各國的貿易團體也進行了廣泛的合作。
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復後,許多國家相繼同中國建交。中國對外經貿事業仍然保持著“官民並舉”的格局。中國貿促會本著“不忘老朋友,廣交新朋友”的精神,繼續拓寬原有的對外聯繫渠道,促進中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的發展。在1979年1月中美正式建交以前,中國貿促會是兩國間貿易的中方視窗。
1979年以後,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中國貿促會承擔的工作範圍繼續擴展,轉移到促進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和各種形式的中外經濟技術合作的軌道上來。
進入20世紀九十年代以後,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深化,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為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的發展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和舞台。根據新的形勢,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緊緊圍繞其宗旨,抓住機遇,強化職能,調整戰略,開拓領域,以為經濟建設服務為中心,採取多種形式,開闢多種渠道,努力為企業服務,為改革開放服務,為外交、外貿事業服務。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的各項工作無論在深度和廣度上都有了很大提高。
中國貿促會同台灣方面的許多經貿團體、工商組織、企業界等建立了往來與合作關係。
國際合作
截至2017年7月,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已同世界上1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400多家商會、工商聯合會、外貿協會和其他經貿組織保持著聯繫,與上百個國家與地區的對口組織簽署了合作協定,並同一些國家的商會建立了聯合商會;同時,中國貿促會還在15個國家和地區設有駐外代表處。
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及其所屬業務部門已經加入了許多國際組織,其中包括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國際許可證貿易工作者協會、國際海事委員會、國際博覽會聯盟、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聯合會、太平洋盆地經濟理事會、國際商會等。
文化傳統
形象標識
標識的底色為白色,正中的圖案是一個以英文縮寫為中心的世界地圖等距離方位投影。
精神宗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參照國際慣例,開展促進中國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活動,增進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各地區人民和經濟貿易界的相互了解與友誼,維護中國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當權益。
貿促精神
胸懷祖國、奉獻貿促、篤行擔當、追求卓越
釋義:“胸懷祖國”列在“貿促精神”表述語之首,這是貿促人的“魂”。祖者,先人也。國者,邦國、疆域也。祖國者,世代居住之地也。人們往往把祖國比作母親,是說祖國乃個人從出之地,沒有祖國就沒有家庭,個人就失去了根脈。愛國是人類永恆的主題,古今中外,概莫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