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管理細則

西安市政府2013年制訂的市政府常務會議管理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管理細則
  • 提高:會議議事效率
  • 目的:規範市政府常務會議組織程式
  • 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目的,會議的組成,會議的任務,會議的議題,會議的組織,會議紀要,會議決定事項落實,其他事項,

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市政府常務會議組織程式,提高會議議事效率,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常務會議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會議的組成

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諮詢員、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可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
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之外的其他市政府黨組成員、西安警備區主要負責人、市政府副秘書長列席會議。
根據議題需要,相關區、縣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人可列席會議,列席名單由議題主辦單位提出,由市政府辦公廳審定。

會議的任務

市政府常務會議主要討論事關市政府工作全局,或涉及單位較多,必須由市政府議決的重大事項和問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通過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地方性法規草案等議案;
(四)討論通過市政府發布的重要決定、命令和政府規章;
(五)討論審議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與執行情況;
(六)討論決定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的重大請示事項;
(七)聽取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重要事項的情況報告;
(八)討論決定人事任免和獎懲事項;
(九)審定市政府全體會議議程;
(十)討論和通報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會議的議題

(一)議題提出。
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副市長、諮詢員、市長助理、秘書長提出。
凡市政府已有原則規定或市長、副市長、諮詢員、市長助理、秘書長在職權範圍內能夠協調解決的事項,以及主辦單位能夠通過溝通協調解決的事項一般不列入會議。
(二)議題協調。
擬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主辦單位要在會前充分徵求相關區縣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的意見。意見不統一的,要報請分管副市長和副秘書長通過召開協調會等形式進行研究和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後,提交會議研究。對分歧較大,確難形成一致意見的,必須向會議報告意見分歧情況,並提出傾向性意見。分管副市長或副秘書長要向會議報告議題協調情況。
擬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會前必須經過市法制辦進行修改或合法性審核;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有關要求市級財政支持內容的議題,要提前徵求市財政及相關部門意見;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不得涉及機構、編制內容,原則上不涉及經費問題。
(三)議題報送。
報送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時,一般要提供:有明確上會批示的《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批辦單》、正式請示檔案及相關文本圖冊等附屬檔案資料、匯報單位的簡要情況說明。議題材料一般要在會前7天送至市政府辦公廳(會議處)。
匯報單位的情況說明,主要包括:議題的背景或緣由、主要內容、需市政府解決或審定的問題、政策依據、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議題協調情況等要素。篇幅一般不超過3000字。材料首頁左上角標明“市政府常務會議匯報材料”字樣,正文之前不列主送單位,落款加蓋主辦單位印章。
(四)議題審定。
市政府辦公廳要做好會議議題材料的審核與登記,對不符合上會要求的議題要及時退回並說明具體原因。
市政府辦公廳每周匯總一次擬上常務會議的議題,根據議題準備是否充分和事項的輕重緩急,提出上會議題及會議時間安排意見,經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審定。
議題確定後,如確有急件需要上會研究,經議題提出方報請秘書長和市長(或會議主持人)同意後,由市政府辦公廳會議處具體辦理上會事宜,相關處室及時補充完善所需手續和材料。
分管副市長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其提請會議討論的議題原則上不列入會議討論。
在常務會議不能按時召開和議題積壓較多的情況下,市政府辦公廳會議處應及時向秘書長報告並提出安排意見。
(五)議題撤銷。
根據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的原則,對於可以不列入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經秘書長審核並報市長同意後,可撤銷議題。

會議的組織

市政府常務會議實行例會制度,一般每周一召開,由市政府辦公廳組織。特殊情況下,根據需要,由市長隨時召集召開,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召開。
會議議題一經確定,主辦單位需按標準格式和要求份數印製會議材料,在會前2個工作日內將材料送至市政府辦公廳(會議處)。
接到會議通知後,與會單位要在會前1天到市政府辦公廳領取會議材料,提前對議題進行認真審閱;按要求在會前上報參加會議人員名單。市政府辦公廳要將人員出席、列席會議的情況向秘書長和市長(或會議主持人)報告。
市政府常務會議實行候會制度。列席會議人員根據會議通知時間分批到候會室候會,由會議工作人員按會議進程及時組織入會。

會議紀要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記錄,會議記錄要完整、準確、字跡清楚。
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應內容準確,文字簡練,便於執行和操作。一般在會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稿,經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常務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或會議主持人)審定簽發。

會議決定事項落實

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和部署的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督辦落實。在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正式印發後,各區縣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堅決貫徹、迅速落實,並在7個工作日內將貫徹落實情況報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在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印發後10個工作日內將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報告,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要求報告。

其他事項

(一)常務會議匯報和列席單位均由主要負責人參會。匯報單位可酌帶1名隨員,其他列席單位不得帶隨員。參會單位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按時參加會議的,須事先向市長(或會議主持人)請假,經同意後報告市政府辦公廳。請假報告要說明不能到會的原因及委派參加人員的姓名和職務。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對參會單位的到會情況進行通報。
列席相關議題的辦公廳業務處室須由主要負責人參會,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的,須向秘書長請假。
(二)參加會議人員要遵守會議紀律,按時到會,不得遲到、早退。會議進行期間,與會人員不得隨意交談和走動,不能辦理與會議無關的事項。候會人員不得在會議室外大聲喧譁。
會議期間一般不要請參會領導接待來客、接聽電話和送閱檔案。如有緊急事務報告有關領導,應先同會議工作人員聯繫。
(三)會議列席人員和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保密規定。會議討論的相關涉密檔案,會後原則上退回。如需帶回使用的,須經秘書長批准,並妥為保管。會議討論過程和決定的重要事項,不得擅自向外泄露,議定的事項以會議紀要或其他正式檔案為準。
(四)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公開,會議新聞稿須經分管副秘書長審閱、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須報市長審定。
(五)市政府辦公廳要及時將會議討論的檔案、簽到單、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等檔案立卷存檔,做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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