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經市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務會議修改通過並於2004年8月1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西安市政府
- 發布時間:2004年8月15日
- 實施時間:2004年8月15日
修改決定,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修改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清理政府規章中與各項改革決策和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要求不相適應的內容,市人民政府決定:
修改53 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
西安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1997年10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2002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建築業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等55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將第十條第四款中的“土地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上述政府規章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辦法發布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45 號
《關於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孫清雲
2004年8月15日
2004年8月15日
辦法全文
西安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
(1997年10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河道堤防工程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及《陝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河道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區、縣水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河道的管理機關。
區、縣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由所在區、縣河道管理機關管理;跨區、縣的河道或區、縣間的界河,由市河道管理機關統一管理。其中,渭河、涇河流經縣河段由流經縣河道管理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渭河市郊段,滻、灞河城市段由市河道管理機關管理。
河道管理機關根據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可委託符合條件的河道管理組織,從事河道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
委託管理,須按法定程式進行。
第三條 河道防汛和清障,由河道所在地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和參加防洪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四條 河道整治規劃,按河道管理許可權,由各級河道管理機關負責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報上級河道管理機關備案。涉及城鎮的河道由河道管理機關會同城建部門編制,其規劃應符合城鎮總體規劃。
河道防洪工程設計標準按《陝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的跨河、穿河、臨河、穿堤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水利部、國家計畫委員會制定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工程設計方案報送河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在渭、涇河區域修建工程、建築物及設施,經市河道管理機關簽署意見,報省河道管理機關審批;在跨區、縣河道和區、縣界河上修建工程設施和建築物,由市河道管理機關審批;在其他河道上修建的,由所在區、縣河道管理機關審批。
區、縣界的河道兩岸各1公里內和跨區、縣的河道,未經相關區或縣達成協定或市河道管理機關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六條 跨河工程建設應與河道整治線正交,按工程規模劃定保護範圍,其劃定的保護範圍不得小於下列標準:
大型工程:上下游各200米
中型工程:上下游各100米
小型工程:上下游各50米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在跨河工程規定的保護範圍內,依照河道整治規劃修建防洪工程或對已建成的防洪工程進行加固、改造,所需投資列入工程預算,並負責維修、養護,建設單位也可委託河道管理機關組織維修、養護,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保護單獨企業安全的防洪工程由該企業按河道整治規劃投資修建,並由該企業負責工程的維修、養護,所需的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八條 因修建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工程項目及設施,而對原工程及設施進行擴建、改建、拆除或損壞的,其所需費用和補償損失費由建設單位負擔並負責修復。
按河道整治規劃修建河道堤防工程所占集體土地,影響民眾生活的,可從國有灘地中給予調整,其土地上農作物、樹木、房屋和其他附屬物,應按規定予以補償。
第九條 向河道排放污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污口的設定、擴建和改建,必須經河道管理機關批准。
第十條 河道的水、土、砂、石、灘地資源,依照河道管理許可權,由市、區縣河道管理機關統一管理,按河道治理規劃開發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
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在河道取用地表水或截取滲流的單位或個人,按河道管理許可權,經河道管理機關批准,取得取水許可證後,方可進入河道施工。
開採河道砂、石、土料及淘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河道管理機關頒發的許可證,在指定地點範圍內,按規定進行採掘,並按《陝西省河道采砂收費實施辦法》繳納管理費。在跨河橋、涵等建築物、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採挖砂石。
護堤地以及修建的水庫、整治河道新增的土地屬國家所有,由河道管理單位管理,用於防汛工程及其設施建設,具體利用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機關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規定。
河灘地屬國家所有,由河道管理機關統一管理,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在河道灘地開採礦產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必須報經河道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堤防、護岸、水閘排澇等工程設施受益明確的工商企業、農場及其他單位,應向河道管理機關繳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其收費標準和辦法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河道管理
第十二條 堤防兩側應按下列規定劃定護堤地和安全管理範圍:
(一)護堤地
渭河:周至青化至耿鎮橋段。堤防臨河(從堤坡腳算起,下同)20米,背河(從堤坡腳算起,下同)50米;耿鎮橋至臨潼趙村段,堤防臨河50米,背河30米。涇河:堤防臨河20米,背河30米。滻河、灞河:城市段堤防臨河為10米,背河30米;農村段臨河10米,背河20米。黑河、澇河:堤防臨河15米,背河30米。石川河、灃河:堤防臨河10米,背河20米。其他河流護堤地寬度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機關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安全管理範圍:
渭河堤防安全管理範圍(含護堤地,下同),臨河、背河寬度各為100米;其他河道堤防安全管理範圍,寬度為50米。老堤在上列範圍之外的,以新老堤之間寬度為準。安全管理範圍內的土地(不含護堤地),權屬不變。
(三)持有土地使用證的集體土地劃為護堤地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從國有灘地給予調整;無法調整的,權屬不變,其利用必須服從河道管理機關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三條 在堤防、護堤地、安全管理範圍內從事各類活動應按《陝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規定》執行。
利用堤頂作公路、鄉路,必須經河道管理機關同意,並由交通或有關部門加修路面,負責路面的維修養護。
第十四條 河道整治及防洪工程的各種觀測標誌、設施(包括界樁、里程樁、護堤護林標誌、水文觀測設施、通訊線路、照明設施、防汛房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毀壞。
第十五條 堤防防護林,由河道管理機關統一規劃、營造和管護,也可以由其他單位或與河道管理機關簽訂承包契約營造、管護。鼓勵機關、學校、駐軍、廠礦企業、民眾團體及保護區的村民義務營造堤岸防護林。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砍伐堤岸防護林。更新或間伐時,必須提出申請,經河道管理機關同意後,報同級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對河道行洪區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消除的原則,由河道管理機關提出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消除。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陝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河道管理機關按規定收取的罰款及各項費用應上繳同級財政。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二十條 河道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或河道監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河道堤防工程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及《陝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河道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區、縣水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河道的管理機關。
區、縣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由所在區、縣河道管理機關管理;跨區、縣的河道或區、縣間的界河,由市河道管理機關統一管理。其中,渭河、涇河流經縣河段由流經縣河道管理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渭河市郊段,滻、灞河城市段由市河道管理機關管理。
河道管理機關根據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可委託符合條件的河道管理組織,從事河道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
委託管理,須按法定程式進行。
第三條 河道防汛和清障,由河道所在地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和參加防洪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四條 河道整治規劃,按河道管理許可權,由各級河道管理機關負責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報上級河道管理機關備案。涉及城鎮的河道由河道管理機關會同城建部門編制,其規劃應符合城鎮總體規劃。
河道防洪工程設計標準按《陝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的跨河、穿河、臨河、穿堤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水利部、國家計畫委員會制定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工程設計方案報送河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在渭、涇河區域修建工程、建築物及設施,經市河道管理機關簽署意見,報省河道管理機關審批;在跨區、縣河道和區、縣界河上修建工程設施和建築物,由市河道管理機關審批;在其他河道上修建的,由所在區、縣河道管理機關審批。
區、縣界的河道兩岸各1公里內和跨區、縣的河道,未經相關區或縣達成協定或市河道管理機關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六條 跨河工程建設應與河道整治線正交,按工程規模劃定保護範圍,其劃定的保護範圍不得小於下列標準:
大型工程:上下游各200米
中型工程:上下游各100米
小型工程:上下游各50米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在跨河工程規定的保護範圍內,依照河道整治規劃修建防洪工程或對已建成的防洪工程進行加固、改造,所需投資列入工程預算,並負責維修、養護,建設單位也可委託河道管理機關組織維修、養護,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保護單獨企業安全的防洪工程由該企業按河道整治規劃投資修建,並由該企業負責工程的維修、養護,所需的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八條 因修建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工程項目及設施,而對原工程及設施進行擴建、改建、拆除或損壞的,其所需費用和補償損失費由建設單位負擔並負責修復。
按河道整治規劃修建河道堤防工程所占集體土地,影響民眾生活的,可從國有灘地中給予調整,其土地上農作物、樹木、房屋和其他附屬物,應按規定予以補償。
第九條 向河道排放污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污口的設定、擴建和改建,必須經河道管理機關批准。
第十條 河道的水、土、砂、石、灘地資源,依照河道管理許可權,由市、區縣河道管理機關統一管理,按河道治理規劃開發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
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在河道取用地表水或截取滲流的單位或個人,按河道管理許可權,經河道管理機關批准,取得取水許可證後,方可進入河道施工。
開採河道砂、石、土料及淘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河道管理機關頒發的許可證,在指定地點範圍內,按規定進行採掘,並按《陝西省河道采砂收費實施辦法》繳納管理費。在跨河橋、涵等建築物、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採挖砂石。
護堤地以及修建的水庫、整治河道新增的土地屬國家所有,由河道管理單位管理,用於防汛工程及其設施建設,具體利用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機關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規定。
河灘地屬國家所有,由河道管理機關統一管理,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在河道灘地開採礦產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必須報經河道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堤防、護岸、水閘排澇等工程設施受益明確的工商企業、農場及其他單位,應向河道管理機關繳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其收費標準和辦法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河道管理
第十二條 堤防兩側應按下列規定劃定護堤地和安全管理範圍:
(一)護堤地
渭河:周至青化至耿鎮橋段。堤防臨河(從堤坡腳算起,下同)20米,背河(從堤坡腳算起,下同)50米;耿鎮橋至臨潼趙村段,堤防臨河50米,背河30米。涇河:堤防臨河20米,背河30米。滻河、灞河:城市段堤防臨河為10米,背河30米;農村段臨河10米,背河20米。黑河、澇河:堤防臨河15米,背河30米。石川河、灃河:堤防臨河10米,背河20米。其他河流護堤地寬度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機關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安全管理範圍:
渭河堤防安全管理範圍(含護堤地,下同),臨河、背河寬度各為100米;其他河道堤防安全管理範圍,寬度為50米。老堤在上列範圍之外的,以新老堤之間寬度為準。安全管理範圍內的土地(不含護堤地),權屬不變。
(三)持有土地使用證的集體土地劃為護堤地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從國有灘地給予調整;無法調整的,權屬不變,其利用必須服從河道管理機關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三條 在堤防、護堤地、安全管理範圍內從事各類活動應按《陝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規定》執行。
利用堤頂作公路、鄉路,必須經河道管理機關同意,並由交通或有關部門加修路面,負責路面的維修養護。
第十四條 河道整治及防洪工程的各種觀測標誌、設施(包括界樁、里程樁、護堤護林標誌、水文觀測設施、通訊線路、照明設施、防汛房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毀壞。
第十五條 堤防防護林,由河道管理機關統一規劃、營造和管護,也可以由其他單位或與河道管理機關簽訂承包契約營造、管護。鼓勵機關、學校、駐軍、廠礦企業、民眾團體及保護區的村民義務營造堤岸防護林。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砍伐堤岸防護林。更新或間伐時,必須提出申請,經河道管理機關同意後,報同級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對河道行洪區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消除的原則,由河道管理機關提出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消除。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陝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河道管理機關按規定收取的罰款及各項費用應上繳同級財政。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二十條 河道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或河道監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