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建築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建築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6日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20日施行。

一、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發包和組織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設計、施工任務,不得從事建設監理工作。建築施工企業還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刪除第十條。
三、刪除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四、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建設工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具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執行。”
五、刪除第三十二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建築市場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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