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築裝飾裝修條例》於2012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2年9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建築裝飾裝修條例
- 發布部門:西安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陝西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2年09月27日
- 發布日期:2012年11月06日
- 實施日期:2012年12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建築安裝施工
修訂信息,發文字號,條例全文,修改的決定,起草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修訂信息
西安市建築裝飾裝修條例
(2012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2年9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發文字號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建築裝飾裝修行為,加強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管理,保障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古建築、重要近現代建築、軍事管理區建築的裝飾裝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築裝飾裝修,是指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築活動,包括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築裝飾裝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市建築裝飾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轄縣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規劃、環保、房管、工商、質監、安監、消防、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裝飾裝修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堅持文明施工、質量合格、安全實用、節能環保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應當保證建築物、構築物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第七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行業協會的指導,推進行業自律。
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開展行業服務,規範行業行為,推動裝飾裝修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從事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註冊資本;
(二)取得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業務;
(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具備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從事相關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第九條從事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其執業資格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
第十條註冊地在本市以外的建築裝飾裝修企業來本市承攬工程的,應持相關資料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空氣品質要求進行設計,並對設計質量負責。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築裝飾裝修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工程監理契約實施工程監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二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契約。
推廣使用建築裝飾裝修契約示範文本,契約示範文本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變動建築物、構築物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施工圖設計檔案,並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審查合格後方可施工。房屋使用者在建築裝飾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四條施工企業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生產安全作業措施,確保裝飾裝修施工安全。
第十五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隨意拆除、破壞建築物的承重牆體、梁、板、墩、柱等結構或者超標準加大建築物荷載;
(二)需要拆改室內供暖、燃氣管道的,應當徵得供暖、燃氣管理機構同意;
(三)需要改動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並做閉水試驗;
(四)禁止在12時至14時、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及高考、中考期間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建築裝飾裝修作業;
(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範,保證作業人員及相鄰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六)建築裝飾裝修產生的各種廢棄物,應當與生活垃圾相區分,並依照相關法規規定堆放、清運。
第十六條鼓勵施工企業為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十七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施工單位應當出具質量保修書,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
在不低於前款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前提下,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建築裝飾裝修企業資質實行考核制度,考核結果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企業資質升級、降級或者吊銷的依據。企業信用信息應向社會公示,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章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
第十九條工程投資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持相關資料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不得開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後三十日內將工程相關資料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書;
(三)施工契約;
(四)具有相應資質條件施工企業的相關資料;
(五)滿足施工需要的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方案;
(七)按照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的相關資料;
(八)建築裝飾工程場地使用相關證明;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資料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於證明檔案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限期補正;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二十四條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裝飾裝修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公示牌,公示企業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繫方式、開工與竣工日期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
第二十六條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實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七條公共建築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組織竣工驗收。
受委託的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消防驗收的,還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第二十九條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相關資料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城市道路兩側和重要區域的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裝飾裝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住宅裝飾裝修
第三十一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從事住宅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進行核實,彙編住宅裝飾裝修企業名錄。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住宅裝飾裝修企業名錄。
第三十二條提倡居民選擇具有相應資質、進入住宅裝飾裝修企業名錄的企業承接住宅裝飾裝修。
居民對住宅自行裝飾裝修的,提倡選擇持有上崗證書的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第三十三條居民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進行登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有關房屋裝飾裝修、房屋安全、電梯使用、建築垃圾處置等有關管理規定告知居民和施工方。
第三十四條居民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需要住宅的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住宅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相關單位、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從事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
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相鄰人的牆體損壞、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居民應當及時修復;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屬施工方責任的,居民先行賠償後有權向其追償。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發現住宅裝飾裝修活動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在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者限制其他裝飾裝修企業及施工作業人員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
(二)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或者限制居民購置的裝飾裝修材料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
(三)違背居民意願直接或者間接提供各種與裝飾裝修活動相關的有償服務;
(四)違法收取費用。
第三十八條封閉陽台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保持社區環境的整潔、美觀。
第三十九條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交付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時,應當向居民出具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竣工圖。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契約對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有約定的,還應當出具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報告。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負責採購建築裝飾裝修材料的,應當向居民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對新建住宅進行統一裝飾裝修的,適用公共建築裝飾裝修一章規定。
第五章 建築裝飾裝修材料
第四十一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禁止出售、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
第四十二條鼓勵採用節能、節材、節水、防火、環保的建築裝飾裝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第四十三條出售建築裝飾裝修材料,應當向買受人明示下列資料:
(一)生產企業營業執照和註冊商標;
(二)代理商的代理證明;
(三)產品執行標準;
(四)產品合格證書;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
(六)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相應批次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第四十四條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使用合格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公共建築裝飾裝修材料使用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對裝飾裝修材料進行檢驗檢測。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用於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材料的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建築裝飾裝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實施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三)實施建築裝飾裝修資質和執業資格及企業信用管理;
(四)負責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
(五)受理建築裝飾裝修行政相對人投訴;
(六)查處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建築裝飾業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職責,並做好建築裝飾裝修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十七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出示執法證件,文明、公正執法,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檔案等。
第四十八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協調機制,與相關管理部門加強配合,共同做好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裝飾裝修行業協會申請調解;
(三)契約中有仲裁約定的,按約定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接到當事人的書面投訴後,應當調查處理,十五日內答覆投訴人;對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超越資質等級的,可以暫扣或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施工圖設計檔案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燃氣管理機構同意,擅自拆改室內燃氣管道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未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並做閉水試驗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禁止時段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建築裝飾裝修作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工,可以並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對公共建築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未進行室內環境質量檢測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對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活動中實施相關禁止行為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交付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時,未向居民出具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各類管線竣工圖、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報告及主要材料的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的,或者建設單位強令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建築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人、其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五條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築裝飾裝修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1日施行的《西安市室內裝飾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
四十二、對《西安市建築裝飾裝修條例》作如下修改:
1.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轄縣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2.將第四條第三款中的“城管執法”修改為“城市管理”。
3.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施工圖設計檔案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將第五十五條中的“可以並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罰款”修改為“可以並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刪除其中的“沒收違法所得,”。
起草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就《西安市建築裝飾裝修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以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西安市室內裝飾管理條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裝飾裝修行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全市裝飾裝修企業已發展到1800多家,從業人員達8萬多人,年裝飾工程量超過40億元,已成為我市新的經濟成長點。
《西安市室內裝飾管理條例》僅適用於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涉及建築物外立面的裝飾裝修活動,已不適應我市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的發展需要。因此,為了規範建築裝飾裝修活動和市場行為,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推進我市建築裝飾裝修行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制定新的《西安市建築裝飾裝修條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條例》的依據及起草過程
制定《條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借鑑了徐州、南京等城市在建築裝飾裝修管理立法方面的經驗和做法。
2011年,市建委與市法制辦在起草過程中,邀請了市人大法工委、城建環資委對條例進行了研究討論,初步完成《條例》的徵求意見稿。在此基礎上,市建委先後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組織建築裝飾裝修企業、裝飾裝修相關人員及相關部門等不同層面對《條例》的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多次討論研究。市法制辦將《條例》全文公布在市政府網站及法制辦網站,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召集了相關政府部門徵求意見。並將《條例》傳送到各區、縣,徵求了各區、縣意見。根據以上意見,市法制辦進行了修改完善,最後形成了《西安市建築裝飾裝修條例(草案)》。2012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西安市建築裝飾裝修條例(草案)》。
三、《條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建築裝飾裝修主管部門
2009年政府機構改革,將市室內裝飾辦及其職能劃歸市建委管理,理順了我市建築裝飾裝修管理體制,這一政府職能的轉變需要在立法中予以體現。《條例》中明確規定:“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市建築裝飾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二)關於企業資質、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備案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均明確將建築裝飾裝修納入建築活動範疇之中。因此,《條例》根據上位法的規定,按照立法許可權,對裝飾企業資質、建築裝飾工程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備案內容作了細化。這將有利於明確職責,規範我市建築裝飾裝修業的發展,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實現社會管理創新。
(三)關於施工安全
對建築物進行裝飾裝修的目的是美觀、舒適和實用,但不能影響建築物的安全性能。但是在實際的裝飾裝修過程中,由於不規範操作而導致的事故及隱患時有發生,給民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損失。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條例》加強了施工安全管理,在第十七條明確規定,施工企業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生產安全作業措施,確保裝飾裝修施工安全。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規定,鼓勵施工企業為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以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正當權益。
此外,在《條例》第十九條還規定了禁止實施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四)關於建築裝飾裝修材料
隨著建築裝飾裝修業的快速發展,一些新材料、新產品相繼問世。這些材料的確給人們的裝飾裝修提供了豐富的選擇空間,但是,由於個別建築裝飾裝修材料產品質量不合格,施工工藝不合理,容易出現裝飾質量問題和環境污染。如施工不規範或使用不合格的裝飾裝修材料,裝飾裝修過程中會釋放過量的甲醛、苯等有害氣體以及一些放射性元素,可導致白血病、癌症、呼吸系統、神經系統等多種疾病,這已成為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問題。
因此,為切實做好進入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材料監管,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標準以及《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同時借鑑外地建築裝飾材料管理的辦法和經驗,在《條例》中專設一個章節,規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的市場行為。
(五)關於住宅裝飾裝修中對物業服務的規範
根據不少市民反映,一些居民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居民進行裝修的過程中,常常通過採取強行向居民推薦裝修公司、違背居民意願提供有償服務、違法收取各種裝修費用的方式牟利,限制了裝修市場的競爭和居民自由選擇的權利,加重了居民的負擔。
《西安市室內裝飾管理條例》中對住宅裝飾裝修的規定很籠統,對物業服務方面缺失,針對上述情況,《條例》在第二十九條給物業服務企業劃定了居民裝修中不得觸碰的紅線,如物業服務企業在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排斥裝修企業或者裝修企業作業人員進入本物業區域;排斥居民購置的裝飾裝修材料進入本物業區域;違背居民意願直接或者間接提供各種與裝修活動相關的有償服務;違法收取費用。
此外,為確保《條例》貫徹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及《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西安市建築裝飾裝修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進一步規範裝飾裝修行為,加強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管理,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重新制定一部規範我市建築裝飾裝修的地方性法規,滿足我市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發展與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條例草案的有關條款提出了63條修改意見和建議。
常委會之後,法工委將條例草案及說明傳送部分區縣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同時在西安人大網公布草案全文,通過西安日報、西安晚報等途徑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之後,分別召開有市建委、市規劃局、市房管局、市環保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安監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13個裝飾裝修公司參加的不同類型的座談會,就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工委組織市建委、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市法制辦,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同志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西安市建築裝飾裝修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之後,及時將徵求意見稿印送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制委委員、法工委委員、相關市級部門和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徵求意見。
2012年8月14日,法制委召開第三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城建環資委提出的書面審議意見和徵集到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2012年8月16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結構調整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章“公共建築裝飾裝修管理”中的一些條款也應當適用於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建議研究後予以修改,同時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三章的標題中“管理”二字刪除。鑒於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的管理手段有很多相同之處,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為了使法規條款在適用上更加明確,章節名稱更加簡潔,在總則之後增設“一般規定”一章,將條例草案第二章中涉及裝飾裝修管理共同性規定的內容納入該章。同時,將條例草案第二、三、四、五章的標題分別修改為“公共建築裝飾裝修”、“住宅裝飾裝修”、“建築裝飾裝修材料”、“監督管理”,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四、五、六章的標題。
二、關於總則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二款中建議增加對古建築裝飾裝修的規定,並對本款的表述進一步規範。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古建築裝飾裝修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不屬於本條例的調整範圍,應當在法規中做出排除性規定。因此將該款修改為:“法律、法規對古建築、重要近現代建築、軍事管理區建築的裝飾裝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徵集意見過程中有的單位提出,裝飾裝修過程中房屋拆改現象越來越多,拆改動作越來越大,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建議增加相關規定,確保房屋結構安全。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房屋主體結構是支撐整幢房子的骨架,破壞主體結構勢必影響房屋的結構安全和居民的使用安全,裝飾裝修不能影響建築物的安全性能。故增加了關於保證建築物、構築物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的相關規定,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十三條。
三、關於一般規定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建築裝飾裝修由設計、施工、監理等多項環節組成,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不僅包括設計、施工企業,還包括監理企業。同時,上述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還應包括與從事相關活動相應的技術裝備,故將監理企業納入本條調整範圍,並增加一項“具有從事相關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五項。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從事裝飾裝修的操作人員也應具有從業資格證。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為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安全,應當對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施工作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做出明確規定。故將條例草案第七條第四項中的內容細化後,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對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期做出明確規定。為了使保修期的規定更加明確具體,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參考《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關於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對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期做出了詳細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四、關於公共建築裝飾裝修
城建環資委的審議意見提出,條例草案對限額以上裝飾裝修工程做出了實行施工許可的規定,對限額以下工程則未作說明,建議根據我市裝飾裝修行業的實際情況,對限額以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如何進行監督管理作出相應規定。參考兄弟省市好的經驗和做法,增加“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後三十日內將工程相關資料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款。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對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證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規定。由此,增加關於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盡義務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五、關於住宅裝飾裝修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草案第七條已經對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設定了相應的條件,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再對行政相對人提出向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要求不妥。為了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更好地掌握我市從事住宅裝飾裝修企業的具體情況,保證定期公布的住宅裝飾裝修企業名錄的權威性,故規定了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從事住宅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進行核實,彙編住宅裝飾裝修企業名錄,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對住宅裝飾裝修給相鄰人造成損失的責任關係表述不清楚,建議完善。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居民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既不能損害相鄰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增加了從事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損害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的規定;明確了造成公共利益、相鄰人合法權益損害後,居民、施工方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
六、關於建築裝飾裝修材料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對於建築裝飾裝修材料的管理涉及生產、流通、使用等多個環節,應當由質監、工商、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監督管理。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對進入我市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規定的登記備案制度與我市建築裝飾裝修材料管理的實際情況不符。故將上述三條規定予以刪除。
為了突出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建築裝飾裝修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監督管理,避免不合格材料對人民民眾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條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出售建築裝飾裝修材料應當向買受人公示相關資料、公共建築裝飾裝修材料使用前應當進行檢驗檢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對裝飾裝修工程材料監督檢查的結果建立材料信用檔案等規定。
七、關於法律責任
城建環資委的審議意見提出,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對“未取得資質證書”的行為設定“暫扣或吊銷資質證書”的罰則不妥,建議對此進行修改完善。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本著義務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對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企業也應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並根據城建環資委的意見對該條規定進行了修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
鑒於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分別對建設單位、房屋建築使用者變動建築物、構築物主體或者承重結構;對不符合規定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擅自拆改室內燃氣管道;施工單位未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並做閉水試驗;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建設單位對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未進行室內環境質量檢測;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相關禁止行為做出了規定。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上述行為是建築裝飾裝修管理的重要內容,涉及對裝修人、裝修企業及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的保護,應當規定相應的罰則。因此,對上述條款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二、三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
徵集意見過程中有的單位提出,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四十六條針對“在禁止時限和期間進行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作業”的行為的處罰主體修改為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據此,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將該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禁止時段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建築裝飾裝修作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條第四款。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此外,還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見,按照邏輯嚴謹、表述規範的要求,對條例有關文字作了修改,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提出了《西安市建築裝飾裝修條例(草案修改稿)》,共八章六十五條。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我市建築裝飾裝修管理的實際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2012年6月5日,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員會召開第三次會議,對西安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西安市建築裝飾裝修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委員們認為,隨著我市經濟社會不斷快速發展,建築裝飾裝修活動隨房地產業的興旺而呈現出壯大活躍的勢頭,無論從企業發展的規模、從業人員的數量,還是從每年創造的產值看,裝飾裝修行業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2006年,我市制定了《西安市室內裝飾管理條例》,這部條例的制定實施,對規範室內裝飾裝修市場,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等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由於受到當時管理體制的影響,這部條例在執法主體的功能,對裝飾裝修行業調整的範圍,以及維護當事人權益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和遺憾。市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結構合理嚴謹、內容全面詳實,立法宗旨準確清晰,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建議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關於本條例的調整範圍問題
委員們認為,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僅限於地方行政事務的管理,對軍隊及某些特殊行業沒有管理職能。《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二款關於“軍事設施及特殊工程的裝飾裝修按有關規定執行”的規定顯得多餘,且《條例(草案)》第三條將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界定為“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工程”。因此建議將本條款予以刪除。
二、關於領取施工許可證條件的設定問題
《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造價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持相關資料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不得開工”。委員們認為,這樣的規定過於簡單,特別是對三十萬元和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如何管理,沒寫清楚,容易造成管理混亂。建議對三十萬元和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如何管理一併作出規定。
三、關於禁止施工作業期間的問題
《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禁止在12時至14時、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及高考、中考期間進行產生噪音、振動的裝飾裝修作業”。委員們認為,不同的地域、環境與場合,施工帶來的影響不同。禁止施工時段的確定,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因此,建議將本條修改為:“居住區禁止在12時至14時、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及高考、中考期間進行產生噪音、振動的裝飾裝修作業”。
四、關於對居民住宅裝飾裝修的監管問題
委員們認為,個別業主擅自改造共用管線,造成影響相鄰住戶正常生活的問題多有發生。本條例應加強居民住宅裝飾裝修對共用管線設施設備的安全保護意識,並對可能發生的賠償糾紛提供法律支持。因此,建議在住宅裝飾裝修管理一章中增加以下內容:“居民住宅不得擅自改動燃氣、供暖、給排水等共用管線。確需改造的,需經物業企業同意,並由專業人員施工。業主違反相關管理規定,進行不當拆改造成相鄰住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關於新型節能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問題
《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鼓勵使用新型、節能、符合環保和防火要求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委員們認為,廣泛推廣和套用新型、節能和符合環保要求的裝飾裝修材料十分必要,但本條的操作性不強。建議將本條修改為:“市政府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推動新型、節能建築裝飾裝修材料的推廣套用。公益性及市政公共設施建設工程的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優先選用符合質量標準的新型節能建築裝飾裝修材料。鼓勵居民使用新型、節能,符合環保和防火要求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
六、關於對室內環境污染監測機構管理問題
委員們認為,室內環境污染監測機構是具有權威性的法定機構,其對工作的態度和做出的科學鑑定,關係到建築裝飾裝修的環保質量。《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對此雖有涉及,但規定的不夠明確。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五章中增加以下內容:“承攬室內環境污染監測的機構,除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外,還應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室內環境污染監測機構的考核評價,對其信用情況定期向社會公示”。
七、關於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律責任問題
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物業企業的責任。但在法律責任中沒有其不履行責任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建議修改中增加這一內容。
八、關於《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的處罰問題
《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暫扣或吊銷資質證書,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處罰”。本條中設定的違法情節是“未取得資質證書”的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暫扣或吊銷資質證書”,前後有矛盾、表述不對應,建議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