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

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

《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於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修訂後《條例》共八章六十五條,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
  • 發布機關:西安市第十三屆人大
  • 通過時間:2004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3年6月1日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起草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

修訂信息

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
(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13年1月5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議修訂通過 2013年3月27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燃氣市場秩序,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發展規劃、設施建設、經營、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天然氣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桿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
第四條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燃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燃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受燃氣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對轄區內的燃氣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公安、工商、質監、安監、價格、房管、交通、氣象、環保、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燃氣發展堅持安全第一、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節能高效、公平競爭、規範服務的原則。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公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組織編制市燃氣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縣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市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區、縣燃氣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市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開發區燃氣發展規劃,報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九條城市建設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燃氣設施工程,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燃氣設施工程申請行政許可時,受理許可的部門應當徵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意見。未經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受理許可的部門不得做出許可決定。
經批准的燃氣設施工程在建設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一條從事燃氣設施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依法承攬相關業務。
燃氣設施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設施工程質量。
燃氣設施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燃氣設施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燃氣設施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二條燃氣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檔案,報所在地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設施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設施工程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向市、區、縣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設施工程檔案。
第三章 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按照規定的經營範圍、期限和規模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燃氣經營許可證由區、縣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及開發區管委會核發。
新城、蓮湖、碑林、雁塔、灞橋、未央區及開發區範圍內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由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核發。
第十七條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四)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燃氣設施工程的核准、備案檔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的專家審查意見;
(二)燃氣設施的防雷電防靜電測試報告;
(三)新建、擴建、改建的燃氣設施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意見書;
(四)燃氣設施的壓力表、安全閥和燃氣場所的消防器材的校驗報告;
(五)燃氣設施的壓力容器使用證及充裝許可證;
(六)燃氣設施工程的質量監督備案材料;
(七)燃氣設施工程和設施的安全評估報告;
(八)應急事故處置預案書;
(九)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上崗人員資格證書;
(十)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主要經濟、技術負責人職務、職稱證件;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在設立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供應站點總儲量不應大於十立方米;
(二)建築耐火要求不低於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定;
(三)瓶庫面積不少於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保持通風,有足夠的泄壓面積;
(四)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築,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於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築的距離不少於二十米;
(五)配有相適應的消防器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用戶供氣;
(二)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站點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
(三)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四)超過物價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額外費用;
(五)限定用戶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或者限定用戶委託指定的安裝單位安裝燃氣器具;
(六)向無壓力容器使用證或者與使用證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汽車儲氣瓶加氣;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十)氣瓶充裝的燃氣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
(十一)用汽車罐車(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
(十二)給報廢、改裝的氣瓶充裝燃氣;
(十三)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氣瓶充裝燃氣;
(十四)給殘液量超標準的氣瓶充裝燃氣;
(十五)給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氣瓶充裝燃氣。
第二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建立健全用戶服務制度,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做到公開服務標準,公示業務流程;建立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向燃氣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提供用戶須知的資料,進行安全用氣知識宣傳和技術指導;設立服務、報修、投訴電話。
第二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
未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燃氣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限制用戶用氣量。
第二十四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受理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燃氣用戶的供氣申請後,應當按照服務承諾的時限進行驗收,並及時供氣。
第二十五條因管道燃氣設施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並按通知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氣;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
第二十六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九十日前向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七條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設施保護與器具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區、縣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定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高壓、冷凍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誌,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損毀、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設施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委託具有安全評估資質的專業機構,按照技術規範確定的時限,對燃氣輸配管網進行安全評估,並將安全評估報告報燃氣行政管理部門。
安全評估報告認為燃氣輸配管網存在安全隱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第三十一條本市範圍內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由具備燃氣設施工程施工資質的企業進行施工。
第三十二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用戶建築紅線內管道設施至燃氣用器具之間的輸配氣設施的維修;按照燃氣運行技術規程,對燃氣調壓器、管網定期維護維修,確保運行安全。
用戶應當按照政府定價繳納服務、維修費用。
第三十三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燃氣用戶安全檔案,每兩年免費對戶內燃氣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排除,並書面通知用戶。
第三十四條在本市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經法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
在本市經營燃氣燃燒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後服務企業或委託有資質的安裝維修企業承擔安裝維修工作。
第三十五條燃氣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氣瓶、連線管等。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燃氣、建設、質監、工商、公安消防、安監、氣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三十七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燃氣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八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報燃氣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生產、儲存、輸配、充裝、銷售等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
單位燃氣用戶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後,方可供氣。
燃氣經營企業、單位燃氣用戶應當對所屬的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委託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居民用戶推廣使用燃氣泄露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
第四十條單位燃氣用戶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燃氣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操作維護人員進行培訓。
第四十一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並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適配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擅自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
(七)使用超期未檢或已報廢的氣瓶;
(八)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氣瓶進行充裝;
(九)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十)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整改要求。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可以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並同時向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相關部門參加的燃氣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燃氣發展、燃氣安全以及燃氣監督管理等重大問題。
第四十四條市、區、縣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燃氣安全、燃氣工程建設、燃氣供應、燃氣設施保護等進行監督管理,規範燃氣企業經營服務行為,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五條市、區、縣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編制燃氣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提高燃氣安全運行和保障能力。
第四十六條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行使燃氣監督管理的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燃氣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管,調查處理燃氣生產安全事故;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燃氣經營企業、單位燃氣用戶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充裝與使用、供氣質量與計量、燃氣器具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定期抽查瓶裝氣的質量,並將結果向社會公布;查處向不合格和報廢氣瓶充裝燃氣及經營中摻雜摻假、短斤少兩的行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燃氣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無照經營、銷售假冒偽劣燃氣燃燒器具的行為;
(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燃氣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和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燃氣安全知識納入中國小安全教育內容,並對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督。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開展安全用氣、燃氣設施保護、節約用氣等方面的公益宣傳。
第四十八條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對燃氣的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詢問相關人員,製作筆錄;
(三)進入現場檢查;
(四)責令排除安全隱患和改正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燃氣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信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燃氣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或公安消防、質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並同時報告燃氣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及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立即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燃氣經營企業未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一)、(二)、(三)項規定,向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用戶供氣、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站點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或者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向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未履行告知義務擅自降壓、停氣或者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設定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對戶內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建立安全管理相關制度或者未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的。
本條第(二)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燃氣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向燃氣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進行安全用氣知識宣傳和技術指導的,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燃氣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燃氣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按照技術規範確定的時限對燃氣輸配管網進行安全評估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燃氣燃燒器具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銷售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符合燃氣適配性要求的燃氣器具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單位燃氣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後不能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燃氣用戶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第(六)項至第(九)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區、縣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屬於違反規劃、建設、公安、工商、質監、安監、交通、氣象、國土、環保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由主管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五萬元以上罰款和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三條燃氣行政管理部門、相關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採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5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根據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的《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就《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以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於2005年發布實施之後,我市燃氣行業行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規範化、法制化軌道,燃氣供應正常,燃氣運行安全,燃氣事故明顯減少。2011年,我市天然氣供氣量達到15億立方米,其中城區年供氣量10.7億立方米,郊區(縣)年供氣量約為3.4億立方米,CNG汽車用氣0.9億立方米;城區居民用戶117萬戶,郊區(縣)居民用戶約24萬戶。目前,我市運行的加氣站有74座,日供氣量超過90萬立方米,保障著全市8000餘輛公交、中巴及1萬多輛計程車等交通車輛運行;有液化石油氣儲配站41家,具有合格供應資質的液化氣供應點132個,液化石油氣居民用戶約20多萬戶,日用氣量達200餘噸。
從2008年至今,我市開展了15次大的燃氣市場整治活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在去年發生了“11·14”嘉天國際大廈一層樊家臘汁肉夾饃飯館液化氣泄漏爆炸事故,造成了令人痛惜的後果。鑒於目前我市燃氣市場較為複雜,牽扯麵廣,民眾需求量大,供應量多,需要多方參與進行綜合治理,因此在這幾年管理和整治工作中,市政府要求各區政府和各開發區管委會承擔起相應的燃氣管理任務,共同推進燃氣管理的有序化和法制化。按照政府的要求,城六區政府和各開發區管委會這幾年在燃氣管理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已經成為全市燃氣行業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中堅力量。2012年1月,市編委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明確燃氣安全管理職責分工健全燃氣監管配合機制的通知》(市編髮〔2012〕1號),明確了區縣政府建設部門、市級開發區管委會和街道、鄉鎮的燃氣管理職責及分工,賦予他們管理本轄區燃氣工作的許可權。職責明確後,區縣政府建設部門、市級開發區管委會燃氣管理工作開展更為順暢。但是,與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區縣政府建設部門、市級開發區管委會開展燃氣管理工作仍缺少法律支撐。原因是現行《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沒有明確區縣政府建設部門、市級開發區管委會的管理職責。為解決這一問題,順應社會發展變化需要,推動燃氣管理科學運行,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非常有必要對《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進行修改,在該法規中明確區縣政府建設部門、市級開發區管委會燃氣管理職責,完善我市燃氣管理層級架構,建立燃氣管理市、區(縣)、街三級層級管理體制,並明晰相關部門的管理權責。
另外,繼2005年《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實施後,2007年《陝西省燃氣管理條例》發布實施,2012年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實施,這兩部法規內容更加完善,規定更加嚴厲,作為下位法的《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相比之下,出現了諸多與其不一致的地方,因此也有必要對《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進行修訂,保證法律的統一性。
二、起草《條例》的過程和依據
今年《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被列入市政府、市人大的立法調研計畫,市市政公用局在徵求相關區政府建設和住房保障局、開發區管委會、燃氣經營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多次討論研究,向市政府上報了條例的修改意見送審稿。市政府法制辦就該條例修改事項,召集市市政公用局、西安秦華天然氣公司,邀請市人大城建環資委、法工委共同對條例修改意見進行了討論、完善,形成了《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分送市級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徵求意見,並於今年9月19日召開了有市級各部門、區、縣、開發區參加的徵求意見會。根據各單位書面反饋意見和徵求意見會上的意見,市法制辦對該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9月底,錢引安副市長對該修訂草案進行了審閱修改。之後,王西京副秘書長連續兩次召集市市政公用局和市法制辦協調解決該草案中可能存在爭議的問題。市法制辦根據錢市長和王秘書長的指示,於9月底10月初又書面徵求了八個開發區管委會的意見,各單位對其行使燃氣管理權均無反對意見。在反覆完善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了該《條例》。
《條例》的修改主要依據了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陝西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並借鑑了其他城市的經驗。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燃氣行業管理許可權的下移。
城六區的燃氣行業管理,長期以來主要由市市政公用局集中負責。從2008年以來,燃氣管理許可權的下放就一直處於探索和試驗狀態。2012年1月市政府決定將部分燃氣行業管理許可權下放區級管理部門行使,明確街道、鄉鎮職責分工,正式賦予區縣和開發區燃氣管理許可權。城六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和各開發區管委會已經分別承擔了各自管理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實際管理效果在逐漸顯現,情況良好。從近幾年的管理情況看,燃氣行業情況複雜,尤其是石油液化氣方面亂象叢生,雖然市市政公用局在行業管理方面不斷強化監管,努力創新,但還是由於管理人員和力量嚴重不足(市市政公用局燃熱處和所屬燃氣監管中心合起來專門從事燃氣管理的人員只有8人),導致管理的精細程度無法提高,違法行為和燃氣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有的甚至造成了較為嚴重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但可喜的是,城六區政府建設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參與到燃氣管理工作中後,管理力量明顯加強,管理的廣度、深度都得到了提高,燃氣違法行為得到明顯遏制。因此,順應燃氣管理變化和實際需要,在法規中明確區縣政府建設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的燃氣管理職責,成為依法行政的當務之舉。由此,《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燃氣管理工作。區、縣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日常管理工作。”
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燃氣經營許可權被授予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此次修改過程中,考慮到我市燃氣工作管理實際,《條例》在明確區縣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燃氣經營許可權的同時,授權開發區管委會實施燃氣經營許可,其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許可證由區、縣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及開發區管委會核發。”
(二)關於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的審批程式。
《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此次修改,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結合管理實際和市級相關部門的意見,將該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建設項目應當徵得燃氣管理部門同意,需核准的項目在取得規劃初審意見、國土預審意見、環保批覆意見後,按照項目核准程式在發展改革部門辦理核准手續;需備案的項目按照項目備案管理規定在發展改革部門辦理項目備案手續後再辦理其他相關手續。經批准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三)關於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在燃氣管理事務中的職責。
此次修改,針對燃氣供應使用中存在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對居民報告的燃氣隱患不報告、不處理的情況,規定:“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應當接受所在區、縣燃氣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的監督、指導,加強轄區內燃氣安全的日常巡查報告。”其目的在於加強社會參與的廣度和深度,強化安全隱患的社會監管力度,切實防止和避免燃氣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關於法律責任。
此次修改,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陝西省燃氣管理條例》,增加了違法行為的種類,提高了處罰標準。
以上說明及《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市十五屆人大城建環資委於2012年10月19日召開了第四次委員會會議,對西安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委員們認為,《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自2005年7月1日實施以來,對規範我市燃氣市場,保障燃氣正常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特別是在推動我市燃氣規劃與建設、經營與服務、監督與檢查、行政與執法等方面發揮了顯著作用,促進了我市燃氣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的步伐。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化,條例中還存在個別不到位、不適應的問題。如燃氣行業管理許可權較為集中,影響區縣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發揮,不利於行業管理秩序和安全監管等。
委員們認為,《條例(修訂草案)》根據我市多年來的行業管理情況和執法經驗,對原條例中存在的問題作出了針對性和操作性較強的修改,對進一步提高我市燃氣行業管理水平,完善管理體制和執法程式,更好地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議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同時,對《條例(修訂草案)》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關於燃氣使用安全檢查監督問題
燃氣使用的安全檢查和監督,是消除安全隱患的重要保證。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中規定,建立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檢等相關部門組成的燃氣使用安全檢查監督機制和安全檢查監督制度,消除燃氣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區縣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轄區內的燃氣使用安全檢查工作,建立經營性燃氣用戶安全檔案,設立安全檢查責任制。任何公民都有舉報燃氣安全隱患的權力,對因舉報燃氣安全隱患,消除重大安全事故的,應予獎勵。
二、關於燃氣銷售單位的安全管理問題
目前,在我市燃氣銷售市場中,存在安全管理不完善,安全質量不合格、流向不明等問題,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小的燃氣銷售網點的安全管理問題更為突出。為從源頭上消除燃氣使用安全隱患,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中明確規定,燃氣銷售單位,特別是面向餐飲行業及居民個人銷售瓶裝液化氣的單位,在保證燃氣質量符合安全要求的同時,有責任建立燃氣銷售數量、流向檔案,進行燃氣使用安全知識的普及教育,確保用戶的燃氣使用安全。
三、關於餐飲經營企業使用燃氣的安全責任問題
餐飲等經營性燃氣使用企業,是燃氣使用安全的重點部位,也是燃氣使用安全的重要環節。加強對這類企業的安全管理,是消除安全隱患的必然舉措。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中規定,使用燃氣的餐飲等經營性行業,應當建立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崗位制度並有專人負責。
四、關於對零售燃氣網點的安全管理問題
燃氣零售網點在方便廣大民眾使用燃氣的同時,也存在存儲、管理安全問題和經營手續不全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給公共安全留下了許多隱患。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中規定,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銷售市場管理,完善燃氣銷售行業經營管理制度。對無證、經營手續不全及對周邊居民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燃氣經營網點應予取締。
五、其他修改意見
(一)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一條中的建設項目應當徵得燃氣管理部門“同意”修改為“審批”。
(二)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五條中增加具體的強制措施,規範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單位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三)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中明確燃氣輸配管網的安全評估是由燃氣經營企業自行組織還是由燃氣管理部門組織。
(四)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八條中增加“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所提供的地下燃氣設施資料負責”的規定。
(五)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第四章中增加“燃氣企業因燃氣經營許可證吊銷或經營不善破產後,原生產經營的燃氣設施和器具應如何管理”的規定。
(六)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第五章中增加“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燃氣設施和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燃氣設施維修保養、事故搶險等有關公共安全活動的責任”的規定。
(七)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第六章中增加違反《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法律責任。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委員們認為,法制委員會基本採納了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委員的審議意見,提出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基本可行。同時,委員們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有關條款的內容和文字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根據常委會委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於12月22日召開第34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1、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2、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拍賣的方式出讓,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同時,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三款:“拍賣的燃氣經營權期限,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規定刪除。
3、增加一項:“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十六條的第(一)項。
4、增加一條:“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的第十八條。
5、增加一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的第二十三條。
6、增加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的第三十八條。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提出了《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表決稿已經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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