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維護勘察、設計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理地質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檔案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的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地區:西安
  • 對象:建設工程勘察設計
  • 通過時間:2004年10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5年3月1日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修改的決定,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修訂信息

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04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4年12月2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維護勘察、設計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理地質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檔案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的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對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灞橋、未央等城六區以外的市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指導監督。
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依法查處。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
第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務院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讓、出藉資質證書、圖簽、圖章,或者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編制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代蓋圖章。
第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註冊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註冊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未經註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禁止轉讓、出借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執業印章。
第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 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每年應持工商營業執照、建設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及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資料等到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備案。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和外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機構在本市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章 招標發包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二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公用事業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國家融資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應當依法進行招標發包:
(一)屬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項目的勘察、設計,單項契約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屬於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勘察、設計,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項目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發包。
第十三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批准,可以直接發包: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適宜招標發包的;
(二)採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技術複雜或者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四)已建成項目需要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
(二)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三)所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發包工作由招標人負責,招標過程接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發包,依照《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 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七條 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發包方將整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時,必須選定其中一個承接方作為主體承包方,負責對整個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的總體協調。
承接部分勘察、設計業務的承包方直接對發包方負責,並應當接受主體承包方的指導與協調。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承攬依法應當招標但未招標的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擅自將所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轉包,但經發包方書面同意,可以將建設工程主體部分以外的勘察、設計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費用,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檔案、設計檔案,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城鄉規劃;
(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三)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檔案,應當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編制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檔案,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檔案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編制初步設計檔案,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檔案、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的需要。
編制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滿足設備材料採購、非標準設備製作和施工的需要,並註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式的規定,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及個人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勘察檔案、設計檔案應當真實、準確、規範、完整。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供未經簽字、蓋章的工程勘察、設計檔案。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活動中發現文物古蹟的,應當按照《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立即停工,妥善保護現場,並及時向文物、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檔案、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條 經審查合格的建設工程勘察檔案、設計檔案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
修改後的建設工程勘察檔案、設計檔案應經原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單位對其修改部分負責,修改部分對未修改部分產生連帶影響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並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建設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等級範圍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契約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未取得資質證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對超越資質等級範圍承攬工程的,可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契約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招標的項目肢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項目契約金額0.5%以上1%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招標但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招標無效,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投標人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攬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的,責令停止勘察、設計,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契約約定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承包方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建設工程勘察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未根據工程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向建設單位提供未經簽字、蓋章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檔案審查機構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結論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應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依據本條例對單位處30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築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
二十四、對《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城鄉規劃”。
2.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建設工程勘察檔案、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3.將第二章的章名修改為“資質資格管理”。
4.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契約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25%以上百分之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隨著我市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市建設力度不斷加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目前,我市已有勘察設計單位179家,從業專業技術人員約2.86萬人,每年完成勘察設計營業收入近6億元,基本形成了一支技術實力雄厚、專業門類齊全、技術型人才密集的科技隊伍。充分發揮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在工程項目建設中的龍頭作用,對於合理配置資源,提高工程項目投資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以及城市建設水平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的公布實施,為勘察設計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力地維護了勘察設計市場秩序,促進了勘察設計行業的健康發展,使勘察設計行業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改善人民民眾居住環境和提升城市形象等諸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勘察設計行業在從計畫經濟轉入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在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勘察設計行業管理部門,無法準確掌握本地區勘察、設計單位及從業人員的具體情況,無法實施有效的市場管理;二是勘察設計市場中無資質證書承攬工程勘察設計任務、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業務以及出賣圖簽、圖章、執業證書、證章、私拉外單位人員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現象時有發生;三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亟需規範,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平台需要儘快搭建;四是勘察設計市場競爭機制不健全,一些單位採取壓低勘察設計收費、提供回扣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嚴重擾亂了勘察設計市場秩序;五是一些勘察設計單位受利益驅動,一味迎合業主的要求,違犯工程強制性標準及城市規劃為業主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嚴重影響勘察設計質量。
以上問題的存在,嚴重擾亂了勘察設計市場的正常秩序,影響了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制約了勘察設計行業的健康發展,阻礙了城市建設水平和城市形象的進一步提升。因此,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提高我市勘察設計水平,確保勘察設計質量,提升城市建設水平,推動我市經濟發展,制定《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起草經過和立法依據
(一)《條例》的起草經過市政府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作十分重視,早在1999年就責成市建委成立了《條例》起草小組,著手進行立法工作。其間多次召開不同層次的專業會議,就《條例》所涉及的範圍、管理內容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專題研究,反覆徵求並充分吸取了各方面的意見。草案形成後就有關問題還請示了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建設部。
(二)《條例》的立法依據《條例》的主要立法依據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3.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4.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5.國務院《註冊建築師條例》
同時,我們還借鑑了兄弟城市的管理經驗。
三、《條例》中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主管部門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是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按照“誰主管工程建設,誰主管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的原則,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規定,草案第四條中明確規定了“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就此問題我們專程請示了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建設部。另外各省市所出台的法規或規章也都是這樣規定的。
(二)關於從業資格管理由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資格審批實行部、省兩級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只能對市屬36家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資質、資格初審,從而無法掌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和個人的具體情況,無法有效實施法律、法規賦予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市場監督管理職能。因此草案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每年應持資質證書等有關資料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外地來本市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單位應持資質證書及有關資料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這樣規定既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又有利於維護我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秩序,促進行業繁榮,使我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成為一個開放、有序、完整的市場。
(三)關於勘察設計業務的發包與承包委託方、承接方的市場行為是否規範,直接影響到勘察設計行業的健康發展。為了規範交易行為,杜絕無證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等現象,打破行業壟斷,節約工程建設投資,保證公開、公平、公正競爭,使優秀的勘察設計方案能夠脫穎而出,草案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草案第十二條進而對實行招標發包的工程項目範圍予以細化,增強了法規的操作性。同時草案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承接依法應該招標但未招標的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並在法律責任部分設定了處罰條款,保證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能依法進行。為解決目前嚴重拖欠勘察設計費用的問題,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必須具備“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經落實”的條件。為解決勘察設計單位壓價競爭的問題,保證勘察設計深度和質量,草案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費用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發包方不得隨意壓低勘察、設計費用,承包方也不得以降低勘察、設計費用為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關於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隨著投資多元化和勘察設計單位企業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逐步走向市場化,一些勘察設計單位受利益驅動一味迎合業主的利益需求,致使違反國家規定、違反基本建設程式的現象時有發生,直接影響了勘察設計質量。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質量抽查和不定期檢查多為事後監督,當發現質量問題時,往往已經施工,甚至已經投入使用,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留下了隱患。因此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應按規定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關於勘察設計質量管理勘察設計質量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了強化勘察設計質量管理,草案第四章明確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規定了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應當以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城市規劃以及設計深度為依據,同時規定了各個階段勘察檔案、設計檔案應該滿足的使用要求。
(六)關於法律責任針對當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草案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對違犯規定委託勘察設計業務,無證勘察設計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業務,違規分包或者轉包勘察設計業務,不按國家標準、規程、規範進行勘察設計的行為,均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委員們認為,為規範我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一部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方面的法規是必要的。同時,委員們還對條例草案的有關條款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和市人大城鄉建設和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提出的書面審議意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於9月23日召開第31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一條不應規範具體勘察、設計的行為,而應規範勘察、設計的活動。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的主管部門不夠明確,且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有些重複。
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維護勘察、設計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將條例草案第四條修改為:“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城六區以外的市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指導監督;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五條。同時,將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遵循的原則修改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四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一款中“外地來本市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單位應持資質證書及有關資料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規定,法律依據不足,與行政許可法有關內容相悖,應慎重考慮。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規定的備案,其目的是為了明確掌握在本市從事勘察、設計單位的數量,不是進行審查、許可。故將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每年應持工商營業執照、建設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及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資料等到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備案。”同時,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不夠明確。將第七條修改為:“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務院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讓、出藉資質證書、圖簽、圖章,或者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編制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代蓋圖章。”將條例草案第九條修改為:“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註冊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註冊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未經註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禁止轉讓、出借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執業印章。”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八條。將條例草案第八條修改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九條。並將第二章“從業資格”的標題修改為“資格管理”。
三、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中“且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實行招標發包”的規定不夠全面,對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是否應招標發包未作規定。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四條中“充分發揮城市規劃委員會的作用”的規定,難以操作,一是城市規劃委員會不屬於政府法定職能部門,二是如何發揮其作用規定的不明確。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九條中“發包方不得隨意壓低勘察、設計費用,承包方也不得以降低勘察設計費用為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規定,屬於禁止方面的內容規定,應設定在法律責任中。
根據委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的規定不夠具體,根據《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中應當依法實行招標發包的規定修改為:“關係社會公共眾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公用事業項目,使用國有資金的投資項目,國家融資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應當依法進行招標發包:(一)屬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項目的勘察、設計,單項契約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二)屬於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勘察、設計,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項目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發包。”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二條。將該款中經批准可以直接發包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三條。將條例草案第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發包工作由招標人負責,招標過程接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並增加一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發包,依照《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五條。將條例草案第十九條中“發包方不得隨意壓低勘察、設計費用,承包方也不得以降低勘察設計費用為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規定刪除。同時,在條例草案第十三條中增加一項:“(一)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的第一項。增加一條:“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六條。並將第三章“招標發包與承包”的標題修改為“招標發包”。
四、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查主體和範圍不夠明確。
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建設工程勘察檔案、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由本省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審查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市或者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七條。同時,法制委員會認為,西安作為歷史文化名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結合古城的特色,為此,增加一條:“建設工程勘察活動中發現文物古蹟的,應當按照《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立即停工,妥善保護現場,並及時向文物、公安部門報告。”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六條。並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經審查合格的建設工程勘察檔案、設計檔案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後的建設工程勘察檔案、設計檔案應經原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使用;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單位對其修改部分負責,修改部分對未修改部分產生連帶影響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八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法律責任一章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規定,不屬於本條例主管部門的許可權。
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法律責任一章中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並增加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應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從其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九條。有的委員還對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中規定的罰款數額,認為幅度較大,操作性不強。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規定的罰款數額和幅度,均是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而設定的。
根據以上修改情況,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並報請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