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安康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已經安康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月4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2月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康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4日
  • 發布單位: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配置停車資源,有效加強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規範停車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公共運輸、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專用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國家和本省、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根據規劃獨立建設、建築物配套建設以及臨時設定的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特定對象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建築物配建的專用停車場、建築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等。
  臨時停車場,是指利用待建土地和空置場所以及為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設定的短期內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設定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包括車行道停車泊位和人行道停車泊位。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停車場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停車管理工作,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等開展停車場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是停車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管理工作協調、檢查和考核。負責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定和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的監督管理,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場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定和管理,依法查處城市道路違法停車行為。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標準的審查及停車場建設用地的保障和監督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納入政府定價範圍的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
  財政、人民防空、行政審批、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停車場信息管理服務系統,推進停車場管理智慧型化、信息化。
  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應當向公眾提供停車泊位實時發布、停車引導、泊位共享、收費信息等服務。
  第七條 鼓勵對違法停車、違法從事停車經營、擅自占用公共停車位等行為進行舉報。鼓勵開展維護停車秩序等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規劃和建設停車場,應當根據人口和機動車保有量,遵循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間,合理配置,並與城市交通體系建設相銜接。
  第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在停車資源普查的基礎上,會同自然資源、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門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自然資源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落實公共停車場的布點位置,並保障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新建公共建築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停車場建設應當依法遵循基本建設程式。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本省標準和技術規範。配套建設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視頻監控、停車引導等系統,設定無障礙專用停車泊位和無障礙設施、交通安全和防汛設施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配建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要求設定或預留電動汽車充電裝置。鼓勵現有住宅小區通過技術改造,安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第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要。用於出售或者出租的,應當優先出售或者出租給業主,仍有剩餘的,鼓勵向社會開放。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按照設計在實地標註,並優先向業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現有居民住宅小區未配建停車場或者配建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場地、道路劃定業主共有的停車位。
  第十五條 待建土地、邊角空地等場所閒置的,可以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公共資產管理部門設定臨時停車場。臨時停車場應當進行場地硬化,設定相應的標誌、標線,並符合相關標準。
  第三章 道路停車泊位的設定
  第十六條 道路停車泊位的設定應當嚴格控制、逐步縮減,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設定道路停車泊位。已設定的停車泊位數量、停車類型、停車時段、收費時段、收費標準、監督電話應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撤銷道路停車泊位。
  第十八條 設定道路停車泊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障行人、車輛通行及安全;
  (二)符合區域道路車輛停放總量控制要求;
  (三)符合防汛工作相關要求;
  (四)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設定道路停車泊位:
  (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
  (四)雙向通行寬度不足9米或者單向通行寬度不足8米的城市車行路段;
  (五)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無障礙設施和大型公共建築附近的疏散通道;
  (六)中國小、幼稚園出入口兩側50米範圍內,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小區出入口兩側10米內,居民住宅窗外5米內;
  (七)鐵路沿線兩側32米內;
  (八)城市快速路、市區主幹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區道路;
  (九)路外公共停車場周圍200—300米範圍內;
  (十)停車泊位設定後人行道或者非機動車道的寬度不足2.5米的;
  (十一)道路施工地段及各類地下管線井蓋周邊1.5米範圍內;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停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車輛停放需求等情況,對設定的道路停車泊位進行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對道路停車泊位進行調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調整或者撤銷道路停車泊位,並向社會公告: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停車泊位已經影響行人、車輛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邊停車場已經能夠滿足車輛停放需求;
  (三)城市基礎設施或者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需要;
  (四)其他需要調整或者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周邊道路具備節假日、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設定限時段道路停車泊位。
  限時段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在現場公示停車類型、收費標準、泊位數量、泊位使用時間和監督電話。超過規定時間在限時段道路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停車泊位上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影響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但因市政公用設施日常維護或者改造等需要影響泊位使用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大型群體性活動等需要臨時占用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根據管理需要,逐步推行停車服務市場化,採取招標等方式依法確定經營單位。向社會購買運營、維護和管理服務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的程式、方式及其他要求選擇停車場經營單位。
  社會投資建設的停車場,所有權人可以自行經營、維護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託運營、維護和管理。
  利用業主共有場地、道路設定停車場用於經營的,由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管理方式和經營單位。
  第二十五條 利用公共停車場進行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等相關手續。
  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納入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建築退讓空間可以設定停車場,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進行用地界限確認後實施。停車設施應設定在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內,與人行道進行隔離。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交通、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門,依法制定差別化、階梯式收費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停車場經營單位依照價格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市場情況自行確定收費標準。
  居民住宅區域內的停車服務收費,依照物業、價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停車收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停車費收入上傳至電子收費系統,按照管理體制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協定確定收費標準。對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的公共停車場收費施行政府定價管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將自用停車場或者停車位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共享停車。
  第三十條 因大型活動等原因,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服務需求時,公共建築的專用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向社會提供臨時停車服務。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公共停車場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減少建築物配建停車位數量,不得擅自變更停車場交通組織。
  第三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及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中設定的公共停車位,不得改變公共使用性質和用途。
  第三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單位或者專用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顯著位置設定統一的停車場標誌牌,標明停車場類型、泊位數量、開放時間、監督電話,屬於經營性質的,應按照相關要求明示收費標準;
  (二)制定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並落實;
  (三)配置智慧型化停車管理設施和完備的照明、消防、監控等設施,並確保正常使用;
  (四)維護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規範設定停車標誌、標線,並保持標誌、標線清晰、完整;
  (五)禁止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場停放;
  (六)保持停車場環境衛生整潔;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條 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員應當經過崗前培訓,儀容整潔、文明服務,按照規定收費,並出具合法的票據。
  第三十五條 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下劃設消防通道禁停區域,設定消防通道標誌標識。
  對違法占用消防通道停車的,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予以勸阻或者制止;對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第三十六條 道路停車泊位經營單位負責維護其經營範圍內的停車設施,保持道路停車設施完好,方便使用。
  停車場出入口因行車對人行道造成損壞的,按照誰經營、誰養護的原則,由經營單位及時進行維護。
  第三十七條 停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停車入位;
  (二)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三)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四)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機動車不得占用無障礙專用停車泊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在非禁止停車的路段臨時停放車輛時,應當緊靠道路右側,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且駕駛人不得離開車輛,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第三十九條 接送幼稚園、國小、中學學生的機動車,應當在學生上下學時段,按照劃定的區域在道路右側單排停靠,即停即走,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第四十條 機動車進入停車場,遇停車位已滿無法進入時,不得占道等候。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開放內部循環,引導車輛進出,並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出入口道路停車秩序管理。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廢棄的機動車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
  機動車所有人將廢棄的機動車在道路停車泊位長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單位有權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建立停車管理信用機制。將停車設施建設單位、經營單位、停車人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具體辦法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會同發改、公安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各開發區、示範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比照縣(市、區)人民政府職責,負責轄區內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3日止。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紀委監委領導同志批示精神,以及省市主要領導的具體要求,按照市紀委監委《關於停車收費腐敗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安排》,我局牽頭組織,圍繞民眾反映強烈的“停車難、停車貴、停車亂”問題在全市開展停車收費腐敗問題專項治理。在專項治理期間發現我市機動車停車場存在規劃、建設、管理監管不到位,停車場設定不規範等問題。為切實加強我市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鞏固提升專項治理效果。按照2021年第二十二次市委常委會議決定,由我局牽頭起草《安康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以建立長效機制,進一步規範停車秩序。
  二、起草過程  為認真做好《辦法》的起草工作,自2021年8月開始,我局開始收集相關資料,啟動《辦法》的草擬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陝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等政策和法規,在借鑑其他地市的地方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檔案的基礎上,結合安康實際,起草了《安康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於9月3日書面徵求市政府相關部門、各縣(市、區)的意見。9月底,結合前期徵集意見對《辦法》進行再次修改,送市政府審定。10月13日至27日,按程式經掛網公開徵求意見,結合社會公眾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安康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送審稿),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12月29日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2022年1月4日正式印發。
  三、修改情況  共收到修改意見11條,採納意見6條,部分採納2條。重點對兩方面進行了修改。一是因政府機構改革,部分機構名稱和行政職責發生變化,對相應條款進行了調整;二是根據停車管理新要求和實際需要,對辦法內容進行細節調整。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5個章節45條。
  (一)第一章總則,共7條(第一條至第七條)。主要明確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和適用範圍、停車場的種類和各級各部門職責。
  (二)第二章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共8條(第八條至第十五條)。主要對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停車場建設要求進行規範。
  (三)第三章道路停車泊位的設定,共8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主要對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定主體、設定標準進行明確。
  (四)第四章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共20條(第二十四條至第四十三條)。主要對各類停車場的運營、收費和停車行為進行規範。
  (五)第五章附則,共2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五條)。主要對辦法的施行日期進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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