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西安市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於2017年7月23日發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7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7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法規發布,內容條款,

法規發布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估恥辣店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7年7月23日

內容條款

西安市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行為,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發揮價格槓桿的調節作用,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陝西省價格條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和《陝西省定價目錄》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含西鹹新區)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是指本市依法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為機動車提供停放場地服務並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機動乃凳企協車停車服務收費的行政主管部門。
公安交管、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類型分為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及室外停車場和室內停車場:
(一)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是指經公安交管慨辯、城管、市政等部門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含高架橋下地面)等城市設施設定的停車泊位;
(二)室外停車場是指停車位主要在建築物外設定的停車場;
(三)室內停車場是指在建築物內設定的、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雨、防曬功能的停車場(含立體停車場和機械式停車場)。
第六條 根據投資主體和經營性質等因素,停車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
(一)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以及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醫院、大專院校、旅遊景區等自然壟斷經營、公益性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設的停車設施停車服務收費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協定確定;
(三)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對社會錯時開放的停車位,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幾境燥節價。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服務收費,按照《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仔趨局陝西省獄芝享定價目錄》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調整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區等城市建成區範圍內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報市政府同意後執行。其他區、縣及西鹹新區負責制定和調整本轄區內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第八條 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範圍的停車服務收費,應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係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收費標準。
對不同區域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並考慮道路路網分布、公共運輸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劃分不同類區,實行級差收費。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的可實行低收費。對城市外圍的公共運輸換乘樞紐停車設施服務,應當實行低收費。
同一區域停車設施,區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於非中心區域、路內高於路外、地面高於地下、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對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服務,可推行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
第九條 停車類區劃分和調整,由市交委辦會同市價格、交通運輸、公安交管、城市管理、市政、規劃、城投(停放中心)等部門共同確定,報市政府同意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特定區域(道路停車)由公安交管部門根據市政府緩堵保暢工作的要求,在繁華地段、主要幹道劃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採取計時收費方式。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服務經營者應到工商、稅務、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由工商、稅務、公安交管等部門依照其職能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全市應統一明碼標價牌樣式,對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等定價形式明晰區分,便於消費者自主選擇,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停車服務經營者要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定統一標價牌,標明停車服務收費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停車服務經營者或嚷良歸管理者應嚴格執行停車收費的優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性停車場停放時間在15分鐘內的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場,醫院、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大專院校、殯儀館等經營性停車場,停放時間在30分鐘內的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
(二)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衛生救護、救災搶險、環衛保潔、醫療廢棄物轉運、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維護、應急搶險、殯葬服務以及噴有統一標識的執法執勤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
(三)新能源汽車停車服務費按照購置新能源汽車的相關優惠政策予以減免;
(四)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車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泊位)停車,免收停車服務費;
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所,有條件的要為殘疾人設定專用停車位,並減免停車費用;
下列場所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的無障礙停車位,應當向肢體殘疾人免費提供:
1.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2.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城市軌道、客運碼頭、口岸等交通運輸樞紐;
3.醫療衛生、教育、文化、金融、郵政、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4.居民小區地面。
(五)政府舉辦大型活動,在政府劃出的臨時停車區域內免收停車服務費;
(六)其他依照規定減免車輛停車服務費的情形。
第十四條 停車服務經營者收取停車費時應當開具合法票據,不開具合法票據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付,並可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五條 推動城市停車管理信息化建設,提升停車服務管理科學化水平。鼓勵自動收費停車場建設和實行停車收費電子結算方式。
第十六條 相關管理部門要引導停車服務經營者合法誠信經營,加強內部管理,自覺規範服務行為,提升停車服務質量;對臨時占用閒置土地設定的停車場,要規範其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對未實行明碼標價、不執行政府定價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對不同區域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並考慮道路路網分布、公共運輸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劃分不同類區,實行級差收費。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的可實行低收費。對城市外圍的公共運輸換乘樞紐停車設施服務,應當實行低收費。
同一區域停車設施,區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於非中心區域、路內高於路外、地面高於地下、擁堵時段高於空閒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對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服務,可推行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
第九條 停車類區劃分和調整,由市交委辦會同市價格、交通運輸、公安交管、城市管理、市政、規劃、城投(停放中心)等部門共同確定,報市政府同意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特定區域(道路停車)由公安交管部門根據市政府緩堵保暢工作的要求,在繁華地段、主要幹道劃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採取計時收費方式。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服務經營者應到工商、稅務、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由工商、稅務、公安交管等部門依照其職能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全市應統一明碼標價牌樣式,對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等定價形式明晰區分,便於消費者自主選擇,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停車服務經營者要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定統一標價牌,標明停車服務收費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停車服務經營者或管理者應嚴格執行停車收費的優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性停車場停放時間在15分鐘內的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場,醫院、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大專院校、殯儀館等經營性停車場,停放時間在30分鐘內的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
(二)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衛生救護、救災搶險、環衛保潔、醫療廢棄物轉運、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維護、應急搶險、殯葬服務以及噴有統一標識的執法執勤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
(三)新能源汽車停車服務費按照購置新能源汽車的相關優惠政策予以減免;
(四)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車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泊位)停車,免收停車服務費;
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所,有條件的要為殘疾人設定專用停車位,並減免停車費用;
下列場所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的無障礙停車位,應當向肢體殘疾人免費提供:
1.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2.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城市軌道、客運碼頭、口岸等交通運輸樞紐;
3.醫療衛生、教育、文化、金融、郵政、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4.居民小區地面。
(五)政府舉辦大型活動,在政府劃出的臨時停車區域內免收停車服務費;
(六)其他依照規定減免車輛停車服務費的情形。
第十四條 停車服務經營者收取停車費時應當開具合法票據,不開具合法票據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付,並可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五條 推動城市停車管理信息化建設,提升停車服務管理科學化水平。鼓勵自動收費停車場建設和實行停車收費電子結算方式。
第十六條 相關管理部門要引導停車服務經營者合法誠信經營,加強內部管理,自覺規範服務行為,提升停車服務質量;對臨時占用閒置土地設定的停車場,要規範其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對未實行明碼標價、不執行政府定價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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