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市區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

《寶雞市市區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寶雞市政府同意,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8月1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市區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5日
  • 發布單位: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寶雞市市區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範停車場管理,科學配置停車資源,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有效滿足人民民眾停車需求,改善市區道路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陝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陝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及室內停車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建築物配套建設以及在道路以外臨時占地設定的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單位、住宅小區內部使用,不向社會開放或者有條件向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包括建築物配建的停車場、建築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泊位等。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設定的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包括道沿石上下臨時停車泊位。
非機動車停車泊位:是指供人力三輪車、腳踏車、共享腳踏車等非機動車停放的泊位,包括城市公共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和建築物配建的非機動車停車泊位。
第三條 本市市區(金台、渭濱、陳倉、鳳翔、高新區)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及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公共運輸、道路客貨運輸等車輛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及監督活動,適用國家和省、市其他相關規定。
第四條 市區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堅持“科學規劃、分類施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管並重、方便民眾”的原則,統籌布局停車設施。逐步建成配建停車設施為主、路外公共停車設施為輔、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系統。
(一)區分基本停車和出行停車需求,加強重點區域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最佳化停車設施供給結構。
(二)堅持“誰投資、誰受益”原則,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投資運營城市停車設施的動力。
(三)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擴大城市停車設施有效供給。盤活存量資源,提高管理水平,推進開放共享,充分發揮停車設施效能。
(四)健全管理體制機制,落實主體責任,完善停車治理。強化資金、土地等要素支撐,推進現代信息技術融合套用,提高城市停車設施智慧型化水平。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市區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停車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等方面重大問題。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市區停車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負責協調各相關單位合力推進市區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部門負責制定寶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制定和調整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的政府定價標準、政府指導價標準。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市區停車場的規劃管理工作。按照相關規範確定建築物配套建設的停車泊位數量;負責城市道路道沿石上停車泊位設定的道路紅線認定工作,做好市區停車場建設用地的規劃和保障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包括道沿石上下)設定的審批和監管;負責查處違反機動車停放規定(包括道沿石上下)的違法行為;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對停車場出入口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進行交通組織審批和監督管理。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市區非機動車停車泊位的設定、監管及對違規停放的非機動車輛的查處。
市大數據發展服務部門負責市智慧交通綜合管理信息化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加快套用大數據、物聯網、第五代移動通信(5G)、“網際網路+”等新技術新模式,開發移動終端智慧型化停車服務套用,實現信息查詢、車位預約、電子支付等服務功能集成,推動停車資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最大限度開放停車數據,促進停車信息共享。推進停車信息管理平台與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礎平台深度融合。引導網際網路平台企業等依法依規為公眾提供停車信息引導等服務。
財政、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行政審批、人防、稅務等部門,金台、渭濱、陳倉、鳳翔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停車場相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分不同區域的功能要求,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利用,結合智慧城市建設發展需要,會同市發改、市財政、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城管執法、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市區停車場建設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市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會同市區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省相關規定,根據停車場車位數量、規模,設施設備、土地性質等,分類實施審批制和備案制。
第八條 公共停車場的投資建設,應採取政府與社會投資相結合方式,以市場化建設運營為主要方式。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全面參與設施建設、裝備研發、產品供應、設施維保、運營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鼓勵電子不停車快捷收費系統在停車設施套用。
第九條 積極拓展停車場配套服務功能,在不減少車位的前提下,允許停車設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車點、便利店等便民設施,提升項目綜合收益能力。
新建居住小區嚴格按照城市停車規劃和居住社區建設標準建設停車位。鼓勵結合老舊小區、老舊廠區、老舊街區、老舊樓宇等改造,積極擴建新建停車設施。
第十條 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相關手續。涉及人民防空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人防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鼓勵現有住宅小區通過技術改造,安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城市大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並標註無障礙停車泊位。
第十二條 利用建築退讓空間設定的停車場,應當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進行用地界限認定。占用道路紅線內空間的,納入政府統一管理。未占用道路紅線內空間的,由產權單位確定經營服務單位,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
停車場用地範圍應當利用可移動的護欄或者花壇等措施與道路人行道進行隔離。停車場出入口對人行道造成損壞的,由經營服務單位及時進行維護。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配套建設機動車停車場。根據不同項目使用性質和停車需求,合理確定配建指標。配套建設的機動車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市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徵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可以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
已經施劃的停車泊位嚴重影響交通的,使用率過低且周圍其他機動車停車場能夠滿足停車需求的,市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調整或者停止使用。啟用、調整或者停止使用停車泊位的,市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設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禁止臨時停車的地點;
(二)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
(三)中國小、幼稚園出入口兩側50米範圍內,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小區出入口兩側10米內,居民住宅窗外5米內;
(四)鐵路沿線兩側32米內;
(五)城市快速路、市區主幹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區道路;
(六)雙向通行寬度不足9米或者單向通行寬度不足8米的城市車行道路;
(七)停車泊位設定後人行道或者非機動車道的寬度不足2.5米的;
(八)寬度不足15米或者單向通行的城市車行道路,不得雙側設定道路停車泊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停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利用城市橋樑下空間設定停車場的,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橋樑結構安全並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城市非機動車停車泊位的設定,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會同市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道路現狀,在不影響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不侵占消防通道、無障礙通道及行人過街設施的情況下,在道沿石以上道路具體施劃,統一監督管理。做到標誌、標線美觀,清晰醒目規範。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道路設定城市公共非機動車停車泊位。
第十八條 共享腳踏車經營單位應加強所屬共享腳踏車的停放管理,保證共享腳踏車有序存放,接受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管理。鼓勵共享腳踏車經營單位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規範共享腳踏車的停放秩序。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市智慧交通綜合管理信息化平台應當收集、掌握全市機動車停車場信息,並向社會實時公布機動車停車場分布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二十條 堅持市場化原則,路內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市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公開選擇經營主體。鼓勵各類配建停車場委託停車管理企業進行專業化管理,促進各類經營性停車場企業化、專業化經營。
第二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市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停車場運營的監管,對未經批准、挪作他用的停車設施,應限期進行整改,並恢復停車功能。
第二十二條 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做好停車場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各項設施設定齊全、運行正常,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停車場經營者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定統一標價公示牌,標明停車服務收費定價主體、收費標準、收費時段、計費方式、收費依據、優惠政策、經營管理企業名稱、車輛停放規則和投訴、舉報電話等。
(二)制定並落實車輛停放、安全防範、文明服務、環境衛生等管理制度,保持地面平整和環境整潔。
(三)配備統一標識的停車收費人員和具備相應知識、技能的管理人員,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確保殘疾人車輛和電動汽車專用泊位不被違規占用。
(四)引導車輛按照標示方向停車入位。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車輛停放。
(五)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設備,按照標準配建智慧型化停車設施、設備,並與城市智慧停車平台相互聯通。
(六)定期清理場內車輛,發現可疑車輛,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七)鼓勵停車服務企業依託信用信息提供收費優惠、車位預約、通行後付費等便利服務。
(八)其他停車管理服務規範和標準。
第二十三條 充分挖掘既有資源潛力,提高停車設施利用效率。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加強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率先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鼓勵商業設施、寫字樓、旅遊景區、體育場館等停車設施在空閒時段向社會開放。鼓勵居住社區在保障安全和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錯時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
承辦國際國內重大或者具有重要影響的活動和賽事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紀念、慶典等活動,舉辦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其管轄區域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機動車停車場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四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停放,不得影響市容環境。
第二十五條 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提出夜間臨時停車申請,經市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設定夜間臨時停車場,並明示停車時段、區域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應當符合用地、建築、消防、安全生產、特種設備等相關要求和技術標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行政審批部門要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加強對建設工程配建停車場的規劃條件核實。對未達到規劃配建標準的,責令其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應當轉交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包括道沿石上下)的設定和監管工作,對機動車違法停放行為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加強對市區非機動車停車泊位的設定和監管工作,對非機動車停放秩序進行監督執法。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從事停車場經營、違法停車、擅自設定障礙物等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鼓勵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開展維護停車秩序、倡導文明停車等志願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未按規定最低數量配建、增建停車場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並責令其補建。
第三十三條 擅自停用或者改變停車場用途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處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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