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地名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寶雞市地名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是由寶雞市民政局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地名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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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地名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名管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民眾生產生活,弘揚優秀地名文化,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陝西省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等工作,標準地名使用,地名標誌設定,以及相關地名管理與公共服務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名:
(一)行政區劃名稱。市、縣(區)、鎮、街道辦事處等名稱及簡稱、別名。
(二)居民地名稱。居民區(片)、居民點(自然村、小區)、門(樓、單元)牌、戶牌及大型建築物、廣場、體育場(館)、公共綠地、園林等名稱;村(社區)以及農、林、牧、漁場等名稱。
(三)城鎮道路、街、巷以及橋樑、隧道等名稱。
(四)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平原、山地、丘陵、盆地、關隘、山口、河流、湖泊、峽谷、瀑布、泉、濕地、台塬、塘壩、草原等名稱。
(五)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名稱。台、站、場、名勝古蹟、遊覽地、紀念地、自然保護區、開發區、產業園區,機場、車站、公路、橋樑、隧道,水庫、堤壩、電廠、電站以及鐵路路線、礦山等名稱。
第四條 地名管理工作應該加強黨的領導,有利於推進我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團結,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名管理與公共服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問題,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政府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地名管理與公共服務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地名管理能力建設,將地名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名管理與公共服務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規定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地名管理應結合我市地名的歷史和現狀,儘可能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性。必須命名和更名的,應按規定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報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決定。
第八條 地名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行業主抓、部門配合的原則。
(一)各級民政部門是本級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二)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道路的命名與更名、地名標誌的設定(政府指定的其它設定管理部門除外)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定的民政辦公室負責本轄區的地名管理工作。
(四)各級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文化旅遊、城管執法、市場監管、新聞廣電出版、行政審批、財政、郵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支持、主動配合民政部門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九條 政府相關地名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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