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湘潭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強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合理引導停車需求,嚴格規範停車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8月22日,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湘潭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和經開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2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合理引導停車需求,嚴格規範停車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活動。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是指雨湖區、岳塘區行政區域內用於停放機動車輛的露天或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臨時停車泊位。專門用於停放公共運輸車輛、道路客貨專業運輸車輛、機車的場所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公共停車場是指除專用停車場和臨時停車泊位外,專門為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輛而設定的停車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或本居住區業主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
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和公共區域依法設定的供社會公眾臨時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
第三條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依法管理、便民為民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滿足人民民眾正常停車需求。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促進停車場建設和發展的相關政策,同步推進路網建設與停車場布局,建立管理職責和管轄許可權綜合協調機制。
雨湖區、岳塘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
雨湖區、岳塘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城管執法部門是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相關政策、標準和服務規範;組織編制市城區公共停車專項規劃,參與公共停車場項目建設;負責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停車服務的監督等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市城區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市城區停車場規劃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市城區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
市發改、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財政、國動(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城區停車場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資源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環境保護、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
第七條停車場管理人應當做好停車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並定期進行檢查和安全檢測;規範建立停車場管理制度,並於停車場出入口、收費崗亭、值班室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應當以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為主,公共停車場為輔,臨時停車泊位為補充,實行分類定位、差別供給、充分利用的發展策略,實現科學化、高效化和可持續性發展。
第九條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布局、土地開發建設強度、道路疏通能力等因素,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科學合理確定市城區停車場配建標準,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條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積極開展城市停車調查,收集相關數據,建立城市停車信息庫,及時掌握城市停車供需關係、停車特徵等基礎信息,並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編制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將經批准的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及“一張圖”實施監管,專項規劃主要內容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停車場建設、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建設項目達到交通影響評價啟動標準的,應當在方案設計階段進行交通影響評價,並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審查意見。
建設公共停車場需在城市道路兩側增設機動車出入口的,應當徵得市城管執法、自然資源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利用人行道以外的建築物退讓區域設定停車場時,應當對人行道地磚、廣場地磚進行加固改造,設定停車設施和劃定標線。
第十二條新建公共建築和住宅區應當按照國、省、市有關規定和規劃要求,配建停車場。
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徵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交付使用。配建停車場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建設停車場時,應當根據市發改、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審批的標準和要求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和無障礙設施。
第十三條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設定停車場的,不得影響其戰時防空效能和應急避險功能。
第十四條機械式、自走式等立體式停車場建設,應當按照要求採取隔音、減震等措施,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立體式停車場內屬於特種設備目錄內的設備,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管理的相關要求,其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進行施工告知,並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後方可投入運行。在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第十五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學校、醫院、商場、車站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周邊道路設定臨時停靠上下乘客專用車位,並規定臨時停靠時長,機動車不得逾時占用。
第十六條利用待建工地、空閒場地、邊角空地等閒置場所設定臨時公共停車場,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審定。
第十七條住宅小區已配建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定臨時停車場。
第十八條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泊位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停車導向設施、停車自動計時收費等信息化、智慧型化平台,停車信息接入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實時公布停車場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信息。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聯網管理規定和有關標準,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章 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十九條公共停車場管理人或經營人應當在停車場開放20日前向市城管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送停車場的名稱、位置、所有人和管理人名稱(姓名)、泊位數量、收費標準等信息資料。市城管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將收到的信息錄入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公共停車場管理人或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設定停車場標誌,公示管理人名稱(姓名)、服務時間等內容;
(二)收費停車場應嚴格執行停車收費規定,在顯著位置公示收費標準、票據出具、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
(三)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通訊、監控、防盜、防破壞等設施設備,並保證其正常使用;
(四)制定並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保持場內設施完好,交通標誌、標線準確清晰;
(六)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保障停車安全;
(七)妥善保管車輛進出信息,信息保存時間不少於6個月;
(八)定期清點場內車輛,發現長期停放或可疑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九)規範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按規定向殘疾人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十)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停車人在公共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停車場的管理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不得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標誌、標線;
(三)不得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
(四)按照停車場公示的收費標準支付停車費用;
(五)不得占用無障礙停車位,非新能源汽車不得占用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禁止在公共停車場內開展影響機動車停放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停止使用、轉變為專用停車場、挪作他用,或縮小使用規模。因修改、調整城市規劃需改變公共停車場用途的,應依法依規依程式進行。
第四章 專用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四條專用停車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
(二)不得占用公共綠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四)不得占用公共設施;
(五)符合停車場的設定標準和設計規範;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專用停車場,應當在合理時間段內允許辦理業務的人員免費停放車輛;具備條件的可在非工作時間免費向社會開放。
其他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車費,並參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停車場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城區舉辦重大活動或節假日期間,鼓勵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需求的條件下,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二十七條專用停車場由所有人自行管理、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五章 臨時停車泊位管理
第二十八條臨時停車泊位的設定應當實行總量控制。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的要求,分別編制道路和公共區域臨時停車泊位施劃方案。編制臨時停車泊位施劃方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車輛通行優先;
(二)符合市城區臨時停車泊位總量控制要求;
(三)與城市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公共區域承載能力相適應;
(四)滿足不同時段、不同用途、不同車型的停車需求。
第二十九條施劃臨時停車泊位不得影響行人、車輛通行,不得影響其他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下列區域、路段不得施劃臨時停車泊位:
(一)主、次幹道,交通流量大的微循環道路;
(二)人行道;
(三)中國小校和幼稚園出入口兩側50米內;
(四)機動車雙向通行的車行道路面寬度小於8米或單向通行的車行道路面寬度小於6米的路段;
(五)妨礙市政公用設施、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醫療救護通道正常使用的路段;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停車的路段。
第三十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管理,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廣場等公共區域臨時停車泊位的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撤除、挪用臨時停車泊位,不得損毀、移動、塗改停車泊位標誌、標線和設施。
第三十一條臨時停車泊位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管理人或經營人應在顯著位置公示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收費標準、票據出具、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採用電子儀表收費方法的,應當在醒目位置明示電子儀表收費設施的使用說明,並加強對設施的維護保養。
第三十二條停車人在臨時停車泊位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道路順行方向、停車泊位標線停放在停車泊位內;
(二)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作人員、臨時停車工作人員的指揮;
(三)因交通管制、現場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 特殊情況需要即時駛離的,應當立即駛離;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營運城市共享汽車應當設立專用停車場或停車泊位,實行定點還車和定點取車。利用臨時停車泊位停放的,應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將公共停車場停用或改變用途的,擅自設定、撤除臨時停車泊位或在臨時停車泊位設定障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或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法依職權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不按要求繳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管理人可以依法進行催繳;催繳後仍未繳納所欠繳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妨礙車輛或行人通行,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以及阻礙消防車執行任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權依法採取警告、責令駛離、罰款、強制拖移車輛等方式進行處置。
第三十七條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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