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婁底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是適用於婁底市、縣(市)城市建成區範圍內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機動車停車活動的規範。由婁底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於2022年10月25日發布草案·一審修改稿,意見徵詢期至2022年11月20日。《條例》將於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意見徵詢,全文,內容解讀,

意見徵詢

關於《婁底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一審修改稿)》徵求意見的公告
9月28日,婁底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婁底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確保法規可操作有特色,現將《婁底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一審修改稿)》予以公布,公開徵集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相關意見建議請於2022年11月20日前寄送婁底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或者發電子郵件至參考連結。
聯繫人:劉  昆(參考連結)
地 址:婁底市樂坪大道東500號 郵編:417000
附屬檔案:《婁底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一審修改稿)》
婁底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全文

婁底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草案·一審修改稿)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市、縣(市)城市建成區範圍內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機動車停車活動的規範。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停車設施,包括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城市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位。
第二條【政府及其部門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制定促進停車設施建設和發展的相關政策,有序推動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依法對城市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以外的停車設施以及相關停車活動進行監管執法,組織擬定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規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城市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內的停車設施以及相關停車活動進行監管執法。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交通運輸、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職能。
第三條【停車設施規劃】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編制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四條【城市公共停車場建設】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本級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城市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在適當區域合理設定臨時公共停車場。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共停車場的投資建設。
第五條【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住宅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按照配建標準和設計規範配建停車場。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建築物配建停車場應當設定供新能源汽車使用的充電裝置和殘疾人專用的無障礙停車位。
第六條【路內停車位的設定】 路內停車位的設定應當遵循嚴格控制和減量化的原則,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不得影響車輛、行人通行安全和其他市政設施正常使用。
人行道內的停車位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施劃和撤除,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內的停車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施劃和撤除。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對施劃的路內停車位進行評估、調整。未經批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撤除路內停車位。
住宅區內部無法滿足停車需求,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安全停車條件的,城市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職責許可權,在周邊區域設定限時段使用的路內停車位,公示免費停車時段、停車範圍、違法停放處理等內容。
違反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撤除路內停車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每個停車位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智慧型化建設】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城市智慧停車公共服務信息系統,為公眾提供停車信息服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城市管理部門的協作配合,為城市管理部門開展機動車停車行政執法提供必要的信息、技術支持。
第八條【落客區設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交通客運換乘場站、學校、醫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設定供機動車臨時停靠上下乘客的落客區,並明示臨時停靠時長。
第九條【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  城市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城市公共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標示統一的公示牌,公示停車場名稱、收費依據、收費項目和標準、準停車型、計費方式及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
(二)制定車輛停車、安全保衛、消防、防澇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照明、監控等設施,確保正常使用,規範設定停車標識、標線,並保持標識、標線清晰完整;
(四)工作人員規範著裝,佩戴統一標識和工作牌證;
(五)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妥善保管車輛進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得少於6個月;
(六)按照公告標準收費,並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費憑證;
(七)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管理】  建築物配建停車場應當首先滿足單位、業主等的停車需求,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已建住宅區內規劃建設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要時,在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可以在住宅區內道路或者其他空置場地設定停車位。 
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在加強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向社會免費開放停車場。居住小區在保障安全和滿足本小區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會有償開放停車場。
第十一條【路內停車位管理】  路內停車位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路內停車位顯著位置設定包含收費主體名稱、收費依據、收費項目和標準、準停車型、計費時段、計費方式及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的公示牌;
(二)工作人員按照管理部門要求規範著裝,佩戴統一標識和工作牌證;
(三)按照公告標準收費,並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費憑證。
第十二條【停車收費】  機動車停車收費,區分不同停車設施的性質和特點,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具體收費辦法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定期進行評估和調整。
路內停車位不得實行包月、包年、長期租賃等收費方式。
第十三條【免費停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收機動車停車費:
(一)在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或者占主導地位建設的城市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位停車時間30分鐘以內的車輛或者在價格主管部門明確的其他免費時段停放的車輛;
(二)進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辦理業務合理時間內並能提供相關憑證的車輛;
(三)進入住宅小區不超過一小時的車輛和業主搬家的車輛;
(四)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消防車、有標識的行政執法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殯葬車;
(五)各類非居住區停車場對持有本人殘疾人證、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的殘疾人駕駛的本人專用車輛;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免收停車費情形。
第十四條【停車行為規範】  機動車停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有停車位的路段,應當在停車位內按順行方向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位;
(二)在停車場內,按照場內交通標識、標線有序停放;
(三)進出停車場或者路內停車位不得故意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停放機動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立即駛離;拒不駛離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相關車輛拖離停放地點。相關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擅自在停車位內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影響停車位的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二百元罰款。
停車不入位、跨車位停車的,停車設施經營者可以按照實際占用或影響的車位數量收取停車費。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16條,立足“小切口”,做足“小快靈”,針對婁底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中的難點痛點堵點對症下藥、精準發力,從適用範圍,政府及其部門職責,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停車行為規範,停車服務收費及免費停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在加強機動車停車治理方面有著鮮明的制度特色和機制創新,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科學劃定了適用範圍,明確城市管理部門綜合協調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依法對車行道以外的停車設施和停車行為(包括橫跨車行道和人行道停車的行為)進行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車行道的停車設施和停車行為進行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畫,並指導監督實施。
《條例》規定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制定具體收費辦法,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開;規定了五種免費停車行為,將政府全額投資或者占主導地位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免費停車時長由30分鐘延長至4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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