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宜昌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
2022年6月27日,宜昌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宜昌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為進一步弘揚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條例草案全文及其說明向社會公布,歡迎社會各界於2022年7月29日前,通過信函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向宜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宜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2年6月29日
草案全文
宜昌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停車場(位)供給
第三章 停車治理與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打造“全市一個停車場”套用場景,實現先離場、後付費等便民惠民功能,提高城市出行效率,改善人民民眾出行體驗,解決停車難、停車亂、充電難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機動車停車堅持科學規劃、依法規範、智慧賦能、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等與停車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城市道路路內停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為非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配建的公共停車場等。
專用停車場,是指為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公共建築和住宅配建的專用停車場,以及建築區劃內利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車輛停放的泊位等。
城市道路路內停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路內用交通標誌、標線設定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區域。
公共運輸、道路客貨運輸、特種車輛等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國家和省、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地機動車停車工作,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規劃、設定、使用及停車秩序、服務、收費等工作,推進停車區域治理,監督有關部門開展停車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是機動車停車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機動車停車秩序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停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機關事務服務部門負責督促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停車場有償開放;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停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停車管理納入格線化管理範疇,指導、支持、協調居民開展停車自治和停車位共建共享等工作,推動惠民停車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完善社區服務場景。
第七條 本市建立停車信用獎勵和聯合懲戒機制,將停車場建設單位、經營單位、停車人等主體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章 停車場(位)供給
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依法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結合停車需求制定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其中學校、醫院、商業中心等建設項目配建標準應當高於一般建設項目配建標準。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套建設停車場,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確因地質原因,無法滿足配建要求的,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同意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缺停車位數量易地建設。
待建土地、空閒廠區、橋下空間、邊角空地等閒置場所,土地權屬人或被委託人可以設定臨時停車場。設定人應當對場地進行硬化,配備符合本市智慧停車管理要求的設施設備,設定規範的出入口以及相應的標誌、標線、排隊候車通道,並符合相關標準。
建設停車場應當依法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項目報批,並組織開展交通影響評價。設定不含建築物的臨時停車場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第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明確各類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中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要求。
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既有住宅業主提出安裝充電設施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支持配合,並提供必要幫助。
新建的商業服務業建築、旅遊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等場所應按照規定比例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既有公共停車場以及具備條件的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比例逐步改造建設充電設施。
第十一條 住宅配建停車位應優先滿足本小區業主停車需求,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形式拒絕出租。
既有住宅配建的停車位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業主委員會可以統籌利用住宅小區內共有道路或者場地設定臨時停車位。
在城市道路紅線與建築物外立面之間(以下簡稱建築退後區域)確需設定停車位的,應當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和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總量控制、適度從緊、逐步取消的原則,開展城市道路路內停車位的設定工作,並每年對路內停車位的設定情況進行評估調整。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撤銷路內停車位。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停車場建設投入,倡導、宣傳停車位共享理念。
各級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停車場應當開放共享。
鼓勵住宅小區停車場及個人產權停車位錯時共享。
第三章 停車治理與服務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建設全市統一的智慧停車平台,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推進停車服務和管理的信息化、智慧型化,引導停車服務企業提高服務水平。
經營性停車場應當按照市智慧停車平台的技術要求,同步配建停車場信息管理系統,接入全市統一的智慧停車平台,並實時向智慧停車平台傳送真實有效的停車數據。
市智慧停車平台匯聚各縣市區停車數據,實時公布停車場位置、使用狀況等信息,提供停車引導、泊位共享、無感支付等服務。
第十五條 停車場建設單位或者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備案,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進行現場核查。停車場備案信息變更後應重新備案。
開辦經營性停車場,應當依法取得停車場用地權屬、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稅務信息確認等相關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照從事停車場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做好停車場日常管理和養護,提供優質的停車條件。
(一)依法公示停車場備案信息、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等事項,按照規定進行收費並出具票據;
(二)劃設明顯的車位標誌、停泊方向標誌、車輛進出引導標誌,出入口匝機應當與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離;
(三)正確使用停車場信息管理系統,上報數據真實準確,為停車人提供精準的泊位信息;
(四)配備停車場管理人員,加強停車場內及周邊安全巡護,引導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放秩序,保障停車安全;
(五)停放車輛發生事故或者車內財物被盜時,主動配合相關單位調查取證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按照環境衛生和市政設施管養標準,保持停車場內環境衛生乾淨整潔和相關設施完好;
(七)遵守國家和省、市其他有關停車管理服務規定。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位)停車時,應當遵守交通法規,服從引導、按照指示方向停車入位,主動交納停車費。
第十八條 本市停車收費應綜合考慮停車場等級、服務條件、供需關係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區分不同區域、位置、時段、車型和占用時長等,科學制定差異化收費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機動車駕駛人未按照公示價格繳納停車費的,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可以拒絕為其提供車輛停放服務。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劃用途將停車場(位)改作他用;
(二)擅自設定停車場收費亭、道閘、圍牆(擋)等建(構)築物或者附屬設施;
(三)在公共停車位上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影響停車位的使用;
(四)不按停車交通信號指示或者停車指引標識停車,車身超出停車位;
(五)在道路上違法臨時停車或者停放;
(六)長期侵占公共空間停車;
(七)停車堵塞消防通道、生命救援通道和停車場出入口;
(八)占用路內停車位從事經營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拒絕出租配建停車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在建築退後區域設定停車場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未聯網接入全市統一的智慧停車平台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停車場未進行備案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以虛假信息進行備案登記的,註銷備案信息,並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每個停車位一萬元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每個停車位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電子抓拍等技術手段取證,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六)項規定,停放超過60天無人認領的、外觀殘舊破損嚴重或者達到報廢年限的、以及有未懸掛號牌、挪用號牌、逾期未檢驗等違法行為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經聯繫後在規定期限內不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拖移機動車,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年 月 日起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議案說明
關於提請審議《宜昌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議案的說明
——2022年6月27日在宜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宜昌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主任 張 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宜昌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議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市機動車保有量不斷增加和新能源汽車占比不斷提高,停車難、停車亂、充電難問題越來越突出,已經成為嚴重影響市民出行和經濟發展的“城市病”。2021年市委將停車惠民作為黨史學習教育“我為民眾辦實事”1號辦件,提出打造“全市一個停車場”套用場景。2021年11月,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宜昌市城市停車惠民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提出“儘快制定加強停車場建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今年3月,市人大將《宜昌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入2022年立法計畫。
二、起草過程
根據市人大的立法計畫,市城管委在深入廣泛調研和學習借鑑外地停車管理經驗基礎上,起草了《宜昌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初稿)》。1月26日,徵求了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相關單位意見(其中收集意見73條,採納60條);2月18日,邀請市人大、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住建局等單位召開了立法座談會,進行了修改完善。3月1日至4月5日,通過市城管委網站和宜昌發布等媒體向社會徵求意見建議,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公平競爭審查,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5月25日,王國斌主任率隊調研、座談並提出重要意見。5月30日,經第12次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
三、立法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的意見(國辦函〔2021〕46號)》《公安部、住房建設部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停車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公交管〔2019〕345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精神,借鑑了北京、寧波、荊州、隨州等外地立法經驗。
四、主要內容
《條例》分為總則、停車場(位)供給、停車治理與服務、法律責任、附則五個章節,總計二十五條。
(一)政府主導、建管並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地機動車停車工作,各部門協同配合。一方面從供給端發力,由城管部門牽頭在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上統籌各部門合力提升停車位供給,確保市民有位停車。另一方面對需求側進行了規範,明確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牽頭停車秩序管理,確保引導市民有序停車。
(二)規劃引領、分類施策。一是圍繞停車位供給總體偏緊和停車需求區域、時段不均的問題,從源頭上把強化停車場專項規劃編製作為一種法律責任,為停車場建設提供支撐。二是對臨時停車場、小區停車位以及道路路內停車位設定進行了規範,特別對小區配建車位只售不租進行了約束。三是對各類停車場建設和管養作出明確規範,解決因停車損壞城市道路等影響城市容貌的問題。
(三)智慧賦能、資源共享。結合當前“城市大腦”和“行業小腦”運用場景,提出建設全市統一的智慧停車平台,實行停車信息共建共享,解決好停車位供需時空分布不均帶來的結構性矛盾。並提倡通過差異化收費管理提高停車場使用效率,促進停車場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四)重點突破、依法治理。在確保不違反上位法的基礎上,對法律責任條款進行了適度創新和突破。一是在停車場備案和智慧停車信息共享上設定了罰則,為打造“全市一個停車場”套用場景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在違法設定停車場和改變停車場用途上設定了罰則,建立法治化的市場環境。三是細化了車輛違規停放的情形並設定了罰則,避免“殭屍車”等違法停車行為侵犯公共利益、破壞社會秩序。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