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市城區機動車停放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市城區道路交通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維護機動車停放者和停車場管理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遂寧市市城區機動車停放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6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2日
  • 發布單位: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城市建成區(以下簡稱“市城區”)範圍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設定、經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公共運輸、道路客運、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共安全需要特殊管理的物品和貨運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是指市城區範圍內供各種機動車停放的室內或室外場所。
(一)公共停車場:根據停車場建設規劃獨立選址建設的、為各類建築配套建設的或臨時利用土地等方式設定的供機動車輛停放的經營性場所。
(二)專用停車場:各類停車場中主要供本單位、本居住區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三)臨時占道停車泊位:在城市道路內(包括公共廣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臨時設定的供機動車停放的泊位。
第四條 停車場管理應遵循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建管並重、方便民眾、安全舒暢的原則,以配建停車場為主,機動車臨時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為補充。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在占用道路等城市公共資源設定的停車泊位,機動車駕駛人應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機動車駕駛人可與停車場管理者、經營者另行約定或簽訂機動車保管契約或停車場泊位租用契約。
停車場管理者、經營者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機動車駕駛人有權拒付停車費。
第六條 市公安局是市城區機動車停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交警支隊和經市國資委授權的國有企業承擔市城區內機動車停車管理的具體工作職責。
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城區內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城區所在轄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推廣公共停車信息智慧型化建設。市城區智慧型停車管理系統建設由市國資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 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逐步實行差別化收費(即不同區域、不同時段執行差別化的收費標準),逐步實施“同一區域占道停車路內高於路外停車”“城市中心高於外圍”的停車收費標準。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交通需求狀況、大型商業停車等因素,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適時修訂市城區停車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應按照經批准的規劃方案配建、增建停車場或者停車位,鼓勵設定供新能源汽車使用的充電樁等裝置。
第十一條 新建公共停車場(庫)應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位,專用停車位比例不低於總停車位的3%。
第十二條 停車場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建設單位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聯合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投入使用的停車場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更改規劃確定的停車位數量,不得改變公共停車場為社會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性質。
第十四條 市城區占用人行道設定臨時停車泊位的,申請者應向經市國資委授權的國有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由經市國資委授權的國有企業會同市交警支隊按照符合人行道技術規範要求進行審核後施行,實行“一年一審核”。其他臨時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立、取消,由市交警支隊負責規劃和審核。
占用人行道設定臨時停車泊位的,應按照“誰申請、誰管理、誰維護”原則,做好路面的日常管理、維護和修繕。
第三章 公共停車場的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其管理權由經市國資委授權的國有企業行使。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配建智慧型停車管理系統,並接入經市國資委授權的國有企業智慧型停車管理平台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商事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經營公共停車場,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備案的,經營者自領取營業執照起15日內,向停車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經營主體或範圍發生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補充。
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向停車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標誌、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
(二)規範配置照明、消防和通訊設備;
(三)制定並落實車輛停放、環境衛生、安全消防等制度;
(四)工作人員著裝規範,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確保停車設施正常運行;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在公共停車場停放車輛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工作人員指揮,遵守停車場管理制度,在劃定的停車位內按照指定方向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響交通安全暢通;
(二)機動車駕駛人應按照標識標牌停放機動車,並按停車實際占用的停車泊位數和停車收費標準繳納停車費用;
(三)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進入公共停車場,應愛護和正確使用停車設備設施,不得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不得在停車場設施、設備上塗抹、刻劃或者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標語等物品,並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
(四)運輸、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可能影響公共安全需要特殊管理的物品的車輛,應停放在有關部門規定的停車場,不得進入其他停車場;
(五)停放運輸、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可能影響公共安全需要特殊管理的物品車輛的停車場,不得同時提供其他社會車輛停放服務;
(六)車輛停放者因過錯造成停車場設施、設備或者車輛損毀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七)法律、法規、規章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章 臨時占道停車泊位設定和管理
第二十條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設定臨時占道停車泊位。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城區城市道路內設定機動車臨時占道停車泊位。
臨時占道停車泊位設定原則:
(一)保障行人、車輛通行及安全;
(二)符合區域道路停放總量控制要求;
(三)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二十一條 下列區域不得設定臨時占道停車泊位:
(一)消防通道、大型公共建築附近的疏散通道;
(二)燃氣管道、光纜線路等地下管線密集區域;
(三)道路交叉口和學校出入口、公共運輸站點附近 30 米 範圍內的區域;
(四)其他不宜設定的路段。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市城區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從事銷售、修理、洗刷車輛或者堆放物品等妨礙道路交通秩序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交警支隊對占用道路停車路段每年至少評估1次,並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增設情況及時提出調整停車位的意見,由經市國資委授權的國有企業實施調整。
第二十四條 臨時占道停車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警支隊應及時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影響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要。
第二十五條 市交警支隊應會同經市國資委授權的國有企業按照相關標準設定道路停車泊位標識牌,公開停車數量、設定地點、使用時間、停車種類、收費標準、投訴電話、停車責任和義務等事項。
第五章 專用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專用停車場應按照公共停車場規劃設定停車標誌標線和照明、通風、消防、安保等設施,落實管理人員,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鼓勵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性服務,並遵守本辦法對公共停車場的相關規定。
第六章 其他相關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交警支隊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服務質量考核和等級評定製度,依法對停車場所定期進行檢查、考核、評定,並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停車管理的行為向市交警支隊及經市國資委授權的國有企業進行投訴、舉報。
市交警支隊與經市國資委授權的國有企業應對市城區停車管理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對投訴、舉報信息應在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情況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饋。
第三十條 市交警支隊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發展改革、消防救援、稅務等方面有關管理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業務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印發的通知

遂府辦發〔2019〕7號
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遂寧市市城區機動車停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
《遂寧市市城區機動車停放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七屆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 年 6 月 27 日

解讀

由於近年來遂寧市城市建設飛速發展,市城區常住人口、流動人口急劇增加,特別是老城區,人流、物流、交通混雜,城市道路基礎設施滯後,人、車、路矛盾突出,特別是“停車難”和“停車亂”現象突出。為從根本上治理和規範遂寧市市城區機動車停放管理,遂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多方論證,起草了《遂寧市市城區機動車停放管理辦法(草案)》,並於2019年6月27日經市政府七屆四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正式出台《遂寧市市城區機動車停放管理辦法(試行)》,於2019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通過半年的運行和各類情況收集,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月8日對《遂寧市市城區機動車停放管理辦法(試行)》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
修訂後的《遂寧市市城區機動車停放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共七章、三十三條。《辦法》規定遂寧市城市建成區範圍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設定、經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辦法》中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市城區範圍內供各種機動車停放的室內或室外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臨時占道停車泊位。
《辦法》明確了市公安局是市城區機動車停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承擔市城區內機動車停車管理的具體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城區內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工作。轄區政府、管委會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積極推廣公共停車信息智慧型化建設。
《辦法》明確了停車服務費用收取原則,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逐步實行差別化收費(即不同區域、不同時段執行差別化的收費標準),逐步實施“同一區域占道停車路內高於路外停車”“城市中心高於外圍”的停車收費標準。
《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臨時停車泊位的規劃、設定、審核、取消的程式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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