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

《湘潭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湘潭市人民政府同意,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0年8月19日印發.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合理引導停車需求,嚴格規範停車秩序,改善停車環境與道路通行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城區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以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依法管理、方便民眾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用於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城市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不包括公共運輸車輛、道路客貨專業運輸車輛、機車以及非機動車的停放場。
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除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外,專門為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輛而設定的停車場所。
本辦法所稱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業主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和私人機動車輛停放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人行道上和廣場、公共區域依法設定的供公眾臨時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停車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促進停車場建設和發展的相關政策,同步推進路網建設與停車場布局,建立管理職責和管轄許可權綜合協調機制。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市城區停車場管理相關政策、標準和服務規範;負責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監督、考核工作,依法管理市城區人行道、城市公共區域的停車行為,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管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的停車行為,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停車場規劃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
市發改、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財政、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停車場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
第九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做好停車設備的維護保養,並定期進行檢查和安全檢測;應規範建立停車場管理制度,並張貼或懸掛於停車場出口、入口、收費崗亭、值班室等顯著位置。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建設
第十條 停車場規劃建設應當以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為主,公共停車場為輔,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為補充,實行分類定位、差別供給、充分利用的發展策略,實現停車場規劃建設的科學化、高效化和可持續性發展。
第十一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積極開展城市停車調查,收集相關數據,建立城市停車信息庫,及時掌握城市停車供需關係、停車特徵等基礎信息,並依據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停車場專項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布局、土地開發建設強度、道路疏通能力等因素,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科學合理確定建築物停車場配建標準,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根據城市交通發展和城市停車需求變化,定期開展建築物配建停車指標分析工作,並及時按程式調整城市配建標準。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達到交通影響評價啟動標準的,應當在方案設計階段進行交通影響評價,並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審查意見。
建設公共停車場需要在城市道路兩側增設機動車出入口的,應當徵得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新建公共建築和住宅區應當按照國、省、市有關規定和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交付使用。配套建設的停車場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建設停車場時,應當根據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標準和要求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和無障礙設施。
第十五條 利用地下空間資源單獨選址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規劃和供地手續。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設定停車場的,不得影響其戰時防空效能和應急避險功能。
第十六條 機械式、自走式等立體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與市容市貌相協調,按照要求採取隔聲、減震等措施。符合國、省、市有關規定的,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立體停車場內設備屬於目錄內特種設備的,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管理的相關要求,其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第十七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開放20日前向市城管執法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送停車場的名稱、位置、所有者和經營者名稱(姓名)、泊位數量、收費標準等信息資料,市城管執法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收到的信息錄入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中國小校、醫院、商場、車站等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設定落客區,用於機動車臨時停靠上下乘客,並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客流集中的學校、醫院、商場、車站等公共場所周邊道路設定臨時停靠上下乘客專用車位,其他社會車輛不得占用,並規定臨時停靠時長。
第十九條 待建工地、空閒廠區、橋下空間、邊角空地等閒置場所用於設定臨時公共停車場的,應當經市城管執法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審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住宅小區已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且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定臨時停車場。
第二十一條 按照規劃要求建成的公共停車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縮小使用範圍或者變公共停車泊位為專用停車泊位。
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違法停車治理,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停車場建成運營後,應當減少並逐步撤除周邊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保障城市道路通行功能。
第三章 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組織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推廣套用智慧型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車場,並負責公共停車信息系統運行的監督管理。
公共停車場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應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將其停車信息納入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停車誘導設施,實時公布停車場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停車場標誌、經營管理者名稱、服務時間、服務項目;
(二)收費停車場應嚴格執行停車收費規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並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費票據;
(三)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通訊和監控等設施設備,並保證其正常使用;
(四)制定並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保持場內設施完好,交通標誌、標線準確清晰;
(六)工作人員佩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標識,指揮車輛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保障停車安全;
(七)妥善保管車輛進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少於6個月;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及其隨車人員在公共停車場停放車輛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停車場的管理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不得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標誌、標線;
(三)不得停放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
(四)按照停車場公示的收費標準支付停車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章 專用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專用停車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
(二)不得占用公共綠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四)不得占用公共設施;
(五)符合停車場的設定標準和設計規範;
(六)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專用停車場應當優先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
專用停車場不能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業主停車需求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按有關規定可在本單位或居住區內的空置場地、道路施劃停車泊位。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專用停車場,應當在合理時間段內允許辦理業務的人員免費停放車輛;具備條件的可在非工作時間免費向社會開放。
其他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車費,並參照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城區舉辦重大活動或節假日期間,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鼓勵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需求的條件下,向公眾開放。
第三十條 專用停車場由產權單位或業主自行管理、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五章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
第三十一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定應當實行總量控制。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規劃、城管執法、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的要求,編制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施劃方案。
編制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施劃方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道路通行優先;
(二)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三)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四)區別不同時段、不同用途、不同車型的停車需求。
第三十二條 在道路上施劃的臨時停車泊位不得影響行人、車輛通行,不得影響其他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
下列區域、路段不得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主、次幹道,交通流量大的微循環道路;
(二)人行道;
(三)中國小校和幼稚園出入口兩側50米內;
(四)機動車雙向通行的車行道路面寬度小於8米、單向通行的車行道路面寬度小於6米的路段;
(五)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妨礙市政公用設施、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正常使用的路段;
(六)法律法規禁止停車的其他路段。
原有因停車設施不足而劃定的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停車泊位應予以撤除,相關部門應及時規劃補充停車設施。
第三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進行評估,並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增設情況,會同主管部門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及時調整。
除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撤除、占用、挪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不得損毀、移動、塗改停車泊位標誌、標線和設施。
第三十四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收費標準,收費人員應佩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印發的標識,並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應將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等事項在道路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條 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車輛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道路順行方向停放;
(二)按照規定足額繳納停車服務費;
(三)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人員、道路臨時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四)因交通管制、現場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即時駛離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應當立即駛離;
(五)法律法規關於道路停車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除遵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範:
(一)不得違反規定劃設交通標誌、標線或設定停車障礙物;
(二)不得擅自擴大占路面積;
(三)採用電子儀表收費方法的,應當在醒目位置明示電子儀表收費設施的使用說明,並加強對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設施整潔、完好。
第三十七條 城市共享汽車應當設立專有停車場或停車泊位,實行定點還車和定點取車。利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的,應遵循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城管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發改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增設或者封閉平面交叉口、機動車通道、機動車出入口的,擅自設定、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公共停車場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縮小使用範圍或者變公共停車泊位為專用停車泊位的,由城管執法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權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要求繳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由運營管理單位依法進行催繳,仍不繳納的由運營單位進行公示曝光,並上報主管部門建議納入徵信系統。
第四十一條 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妨礙車輛或者行人通行,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以及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或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權依法採取警告、責令駛離、罰款、強制拖移車輛等方式進行處置。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按照國、省、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有關行政處罰權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市城區以外的鎮和旅遊景區的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公共運輸車輛停車場、道路客貨專業運輸車輛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使用,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政策解讀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水平的提高和汽車保有量的持續上漲,由於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相對滯後,特別是中心城區,“停車難、亂停車”已成為城市交通管理的一大難道,嚴重影響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質量,因此,制定出台《辦法》,已非常必要和緊迫。
一、本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哪幾個方面
《暫行辦法》共七章四十四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目的、適用範圍、停車場定義、政府及部門職責、管理原則等;第二章停車場規劃建設規定了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竣工驗收、臨時停車場建設、停車場備案等;第三章公共停車場管理規定了停車信息系統建設、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要求和停放秩序規範。第四章專用停車場管理明確了專用停車場禁止性規定、倡導性規定和管理方式;第五章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規定編制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施劃方案、禁設規定、收費管理、停放秩序、服務規範要求等;第六章法律責任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規定;第七章附則明確本《暫行辦法》擴展適用範圍、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二、本辦法所稱停車場的概念
停車場是指用於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城市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不包括公車、道路客貨專業運輸車輛、機車以及非機動車的停放場。
公共停車場是指除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外,專門為社會公眾存放車輛而設定的停車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業主停放車輛的場所和私人車輛停放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人行道上和廣場、公共區域依法設定的供公眾臨時停放車輛的場所。
三、公共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停車場標誌、經營管理者名稱、服務時間、服務項目;(二)收費停車場應嚴格執行停車收費規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並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費票據;(三)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通訊和監控等設施設備,並保證其正常使用;(四)制定並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管理等制度;(五)保持場內設施完好,交通標誌、標線準確清晰;(六)工作人員佩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標識,指揮車輛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保障停車安全;(七)妥善保管車輛進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少於6個月;(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四、機動車駕駛員及其隨車人員在公共停車場停放車輛應遵守什麼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及其隨車人員在公共停車場停放車輛應遵守(一)遵守停車場的管理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二)不得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標誌、標線;
(三)不得停放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四)按照規定支付停車費用;(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五、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車輛的,應遵守什麼規定
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車輛的,應當遵守下列秩序:(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道路順行方向停放;(二)按照規定足額繳納停車服務費;(三)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人員、道路臨時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四)因交通管制、現場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即時駛離道路停車位的,應當立即駛離;(五)法律法規關於道路停車管理的其他規定。
六、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規定有哪些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收費標準、收費人員佩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印發的標識,並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應將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等事項在道路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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