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改進我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運用價格槓桿合理引導停車需求,促進交通疏堵保暢,維護機動車停放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4年4月1日
各市州、縣(市、區)物價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改進我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根據《價格法》、《物權法》、《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和《湖南省定價目錄》的規定,結合我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決策聽證會情況,我局對原《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將修訂後的《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改進我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運用價格槓桿合理引導停車需求,促進交通疏堵保暢,維護機動車停放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法》、《物權法》、《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為機動車有序停放和場地占用並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管理者和機動車停放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住建、交通、財政、地稅、工商行政等部門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中央、省屬在長單位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並履行日常監管職責;市(州)、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所轄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施細則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並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第六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
(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
(三)貫徹交通管理政策,調節車輛行停秩序,促進疏導交通;
(四)促進單位和個人停車場地積極向社會開放;
(五)維護機動車停放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別不同停車場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種定價形式管理。
(一)下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按照補償合理成本、依法繳納稅費、獲取合理利潤的原則自主確定,並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
1.商業場所(包括寫字樓、商場、賓館、飯店、餐飲、酒樓、娛樂休閒場所等)配套的停車場或停車泊位;
2.商業投資建設的專業停車場(含機械式立體停車樓);
3.向社會開放的企業(不含銀行、保險、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企業)單位內設停車場;
4.物流中心、專業批發市場配套的停車場;
5.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由停車服務管理方與入住業主參照本辦法協商決定或在物業契約中約定。
(二)下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停車場經營者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根據不同時段自主確定具體執行收費標準,並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
1.機場、車站、碼頭、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旅遊景點配套停車場;
2.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體育場館、銀行、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等)面向公眾開放的內設停車場;
3.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停車場和市政工程附屬停車場;
4.其他應當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所。
(三)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含泊位)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個別城市需要利用開放式社區及背街小巷道路停車的,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根據城市發展要求,綜合考慮資源占用成本、設施建設成本、經營管理成本、市場供求、社會承受能力以及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等因素,按照路內高於路外、地面高於地下、室外高於室內、白天高於夜間、中心城區高於周邊地區、尖峰時段高於非尖峰時段、非住宅停車高於住宅停車,實行區別定價,有效調節機動車停車位供求關係。
第九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巨觀調控需要,可制定全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指導標準並定期發布。本次全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見附屬檔案一。
市縣價格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和全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指導標準,結合具體停車場占用停車資源的差別,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合理確定不同地段、不同車型、不同停放時間的停車服務具體收費標準。
第十條 在保證交通順暢,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單位和個人為公眾開放專用停車場,實行錯時錯峰停車,為社會提供停車服務。
鼓勵按政府有關規定設定臨時性免費停車場。
提倡機關事業、公用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性場所和經營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照車輛占用場地面積的大小、停車場場地類型、地理位置、服務條件和車輛停放時段的不同,實行類別差價、等級差價、地段差價、時間差價,並可根據供求關係實行累進或遞減等差別計費辦法,同一區域收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停車實際占用的停車泊位數收取。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計費方式,根據停車條件和需要,可以採取計次、計時、包月、包年的計費方式。
專用停車場對本單位、本住宅區機動車停放實行計次、包月、包年的計費方式;在停車位能保持正常周轉的條件下,對社會公眾開放,也應實行計次、包月等非計時收費方式。
實行計次收費,每次以12小時為限。
公共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原則上應實行計時收費為主的計費方式;實行計時收費應具備電子計時設定或建立人工計時的操作程式。
第十四條 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適場地,設有明顯的車輛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標誌和標線;
(二)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負責車輛有序行駛、停放和車輛安全,並對停車場所的設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收費人員應當佩戴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標識。
(三)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範、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各類停車場在非營業時段;
(二)道路人工值守停車泊位在無人值守期間,道路自動計費停車泊位在規定的夜間(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非車流尖峰時段;
(三)進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辦理業務合理時間內並能提供相關憑證(如會議通知、辦理業務的回執、交費票據等)的車輛;
(四)進入住宅小區不超過一小時和業主搬家的車輛;
(五)進入未設定即停即走專用通道的停車場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鐘以內(含15分鐘,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樓除外)的車輛,以及夜間在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車;
(六)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殯葬車;
(七)公共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等公共停車場所對持有合法殘疾證件的殘疾人駕駛的車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第十六條 執法部門在執行公務中暫扣違法車輛,在暫扣期間不得向機動車車主收取或變相收取車輛停放或保管費用。
第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及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停車收費應最大限度保障與辦理業務有關車輛的停車需求,為儘可能多的民眾辦理業務提供方便,同時要有利於促進停車場建設。
(一)機關事業單位及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停車位足夠來往車輛正常停放周轉的,不得向與辦理業務有關車輛收取停車費;
(二)機關事業單位及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停車位不夠周轉的,在保障與辦理業務有關車輛在辦理業務合理時間內免費停放的前提下,可對其他停放車輛實行計時累加收費。
(三)部分公立醫院停車位特別緊缺的,為保障急救車輛、搭車就診車輛、短時招呼探視病人車輛的順利通行,可對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的就診車輛,和與辦理公務及就診無關車輛實施收費。
第十八條 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對特定區域和路段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制定臨時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應每年在停車場醒目位置向社會公開一次收支情況。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入應全額上繳當地財政,專項用於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車場建設和維護。
第二十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者申請實施屬於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正式文書及填列《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報(核准)表》(表格式樣見附屬檔案二);
(二)土地、房屋使用權屬證明(驗原件、存複印件);
(三)規劃總平面圖及停車場庫總平面圖(驗原件、存複印件);
(四)停車場泊位和監控設施布置圖,以及場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圖;
(五)停車場經營、管理者身份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非企業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居民身份證等資格證明複印件);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審批備案的資格證明複印件;
(六)停車場管理制度;
(七)成本核算、測算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受理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後,對符合收費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定期發布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指導收費標準和當地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案規定,在法定時限內完成材料審查、現場勘察,核實服務等級、明確定價形式、核准收費標準;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有關手續;監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價目牌(表)”。對不符合收費條件的,依法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憑價格主管部門核准的《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報(核准)表”,向當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票據領取手續,收費收入納入財政管理。其他停車場向當地地稅部門辦理票據領取手續,依法納稅。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者應當在停車場入口處和交費處醒目位置,按規定公示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有關內容,包括:車型分類、計費時段、收費標準、服務承諾、監督機關及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方便民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進入停車場,停車場工作人員應當出具標有機動車牌號、進入時間的記錄牌或卡,機動車駛離停車場憑牌或卡交費,停車場收費人員應提供合法的專用收費票據。不提供合法收費票據或者超過收費標準收費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絕交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者對在停車場內受到損害或者丟失的停放車輛,應當協助機動車停放者提供相關證據。
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者因不履行應盡職責或者因停車場不符合管理規範而導致機動車受到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機動車停放者可以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投訴,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有關投訴後及時依法處理。
對沒有取得停車收費資格實施停車收費的投訴,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告知並配合當地交警部門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管理和監督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糾正,並依法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實施。原《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湘價服〔2010〕1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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