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中心城區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

《永州市中心城區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8月31日印發.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中心城區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31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中心城區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嚴格規範停車秩序,改善道路通行狀況,引導綠色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心城區(包括冷水灘區、零陵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心城區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智慧管理、公益優先、市場運營、方便民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城區用於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城市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等,不包括公共運輸車輛、道路客貨專業運輸車輛、機車以及非機動車的停放場。
公共停車場是指供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業主停放車輛的場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眾臨時停放車輛的場所。
第五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為停車場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停車場建設、升級改造和發展的相關政策,建立健全停車場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負責中心城區停車場管理、監督、考核工作,依法管理中心城區人行道停車行為,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等相關工作。
停車場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城市智慧停車信息系統,停車場應當與城市智慧停車信息系統聯網,實現全市“一張網”同步傳輸停車信息;應當加強城市智慧停車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為公眾提供停車信息服務。
第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收費標準。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管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的停車行為,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審批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制定停車場年度建設計畫,並納入城市建設計畫體系。
市財政、工信、司法、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機關事務管理、消防救援、人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停車場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負責組織轄區內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指導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停車場數據普查、接入和停車場管理及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停車場規劃建設應當以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為主,新建的公共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為輔,實行分類定位、充分利用、保障供給的發展策略,堅持規劃引領、綜合配套、分步實施的原則,有序推進停車場建設。
第九條  新建建築項目和住宅小區應當按規劃審批配套建設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項目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設的停車場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建設停車場應當根據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標準和要求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和無障礙設施,並將停車場數據納入城市大數據管理。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利用符合規劃審批條件的自有土地、待建工地、邊角空地建設臨時公共停車場。
第十一條  利用地下空間資源單獨選址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手續。
第十二條  新建、改(擴)建學校、醫院、商場、車站、農貿市場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停車緩衝區,用於機動車臨時停靠上下乘客,並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停車場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對來辦理業務的人員的車輛,在辦理業務的合理時間段內不得收取停車費。
鼓勵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向社會開放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車費,並按照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十四條 停車場所有者或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開放20日前向停車場所在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送停車場的名稱、位置、所有者和經營者名稱(姓名)、泊位數量、收費標準等信息,停車場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收到的信息錄入智慧停車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保持場內設施完好,交通標誌、標線準確清晰以及妥善保管車輛進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少於6個月。
第十六條  專用停車場應當優先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
專用停車場不能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業主停車需求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依規在單位或者居住區內的空置場地、道路施劃停車泊位。
第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劃配建的用於機動車停放的車位、車庫應依法出售出租,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租賃,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要求承租的,應當優先。鼓勵開發建設單位的車位、車庫向社會開放,可以依法收取停車費,並按照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定應當優先保障道路通暢,並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十九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實行差異化、逾時收費。
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場地建設的臨時公共停車場,可以依法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中心城區以外的縣市所轄城區停車場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檔案出台的背景及意義
出台背景及意義: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不斷發展,中心城區市民汽車的保有量持續增加,而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相對滯後,“行車難、停車難”已成為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的一大難題,影響了城市形象和城市品質的提升,降低了市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和滿意度。為此,今年,市人大和市政協將解決停車難問題作為督辦的重要建議和提案向市政府提出。市委、市政府將緩解停車難問題列入今年全市10大為民辦實事之一。市委書記、市長多次親自指導、親自過問、親自督辦。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對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作出了規定,但是我市至今沒有相關的政策檔案對此予以規劃。因此,為確保我市的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有據可依,有必要出台相應的規範性檔案。
二、檔案起草的依據及過程
起草依據:一是法律法規方面:依據《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二是參考借鑑省內市州的政策檔案:《岳陽市機動車停車條例》《株洲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長沙市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湘潭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婁底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等。
起草過程:今年2月上旬,接到起草工作任務後,我局局長牽頭組織專班,制定起草方案,並邀請司法、發改、財政、交警、城投等部門赴雲浮、湘潭、婁底、岳陽、常德、郴州等外市學習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制度,結合我市實際,迅速制定了《永州市中心城區停車場管理辦法(草案)》(後簡稱《辦法》)。而後,3次組織三區及市直相關部門就辦法及停車場建設工作徵求意見,3次組織縣市區城管部門進行研究修改。依據規範性檔案起草要求,4月21日,就《辦法》組織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市直單位、停車場經營者召開論證會,對停車管理的重點問題充分進行了論證。5月18日,組織人大代表、律師、市民代表、市直單位人員代表30餘人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並將採納情況向社會公示。5月20日,我局按照政法、法務部門要求,委託社會風險評估第三方機構對《辦法》進行了評估。7月7日,劉衛華副市長召開協調會議專題研究,會後又徵求了意見,充分吸收採納,進行了完善。2021年8月4日經市政府第82次常務會進行了審議。
三、檔案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停車場規劃建設、停車場管理、附則,共四章二十一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目的、適用範圍、停車場定義、政府及部門職責、管理原則等;第二章停車場規劃建設規定了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竣工驗收、臨時停車場建設、停車場備案等;第三章停車場管理規定了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相關管理規定等;第四章附則明確本《辦法》擴展適用範圍、施行日期。
四、幾個重點問題
1.關於適用範圍及基本原則
《辦法》明確了適用範圍為我市中心城區,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智慧管理、公益優先、市場運營、方便民眾的基本原則。
2.關於停車場的概念和類別
依據省及借鑑長沙、湘潭等市對停車場的概念進行了解釋,並劃分為: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不包括公車、道路客貨專業運輸車輛、機車以及非機動車的停放場。
3.關於全市統籌推進、智慧管理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明確市城管執法部門為停車場管理部門,全市停車場建設管理實施一網通管、智慧管理的模式。
4.關於各部門的職責分工
參照《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市政府的意見及長沙、郴州、湘潭、岳陽等地的停車管理經驗,對三區、市城管執法局及其他市直相關部門職責進行了明確。
5.關於新建停車場的“四同步”要求
《辦法》明確:新建建築項目和住宅小區應當按規劃設計配套建設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項目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設的停車場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單位建設停車場應當根據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標準和要求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和無障礙設施。
6.關於鼓勵社會資本開辦停車場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利用符合規劃審批條件的自有土地、待建工地、邊角空地建設臨時公共停車場。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場地建設的臨時公共停車場,可以依法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7.關於智慧停車的信息管理
《辦法》明確:停車場所有者或管理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開放20日前向停車場管理部門報送停車場的名稱、位置、所有者和經營者名稱(姓名)、泊位數量、收費標準等信息,停車場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將收到的信息錄入智慧停車信息系統。停車信息保存期不少於6個月。
8.關於小區停車場的管理
依據長沙市、廣州市等地規定,充分體現共享共治理念,明確: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劃配建的用於機動車停放的車位、車庫應依法出售出租,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租賃,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要求承租的,應當優先。鼓勵開發建設單位的車位、車庫向社會開放,可以依法收取停車費,並按照公共停車場管理。
9.關於差異化、逾時收費管理
從以人為本、保障供給、便於管理出發,依據《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對來本單位辦理業務的人員的車輛,在辦理業務的合理時間段內不得收取停車費。
鼓勵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向社會開放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車費,並按照公共停車場管理。
機動車停放服務實行差異化、逾時收費。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停車場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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